聯合國大會在2021年五月26日通過由俄羅斯提出的「新網路犯罪公約」的提案,然而使許多成員國憂心網路的言論自由與秘密通信的自由是否被侵害。
題為“打擊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術的反措施”的決議草案由俄羅斯和赤道幾內亞共同提出。根據該決議,特別委員會將從明年 1 月起在美國紐約和奧地利維也納舉行至少六次為期 10 天的磋商。向定於 2023 年 9 月舉行的第 78 屆大會提交公約草案。
許多西方國家與人權組織質疑俄羅斯的動機是擴張網際網路的控制權,合理化其限制網路上的內容與言論,然而如果草案通過,依照公約的成員國有其配合修法之義務,這把火可能將會燒到其成員國,成員國可能要面臨義務配合「內容管制」,不然就是限制網路與外部環境的流通。
by https://www.afpbb.com/articles/-/3348743?cx_amp=all&act=all
今日日本參議員山田太郎在推特警告,聯合國對於修改犯罪公約,表現自由將來面對前所未有的危機與不確定性,對於公約法大於國內法的日本,日本國會可能會「網路犯罪公約」配合修法「兒童買春、兒童色情關係行為等規制及處罰並兒童保護等相關法律」「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修正案」
就算2001年日本早已與歐盟各國在布達佩斯簽訂「布達佩斯網路犯罪公約」,然而相比布達佩斯公約對於情色上的解釋權,新公約大幅度縮小保留範圍並增加管制範圍。
兩份公約的差異性可以參考下方。
https://twitter.com/yamadataro43/status/1608083324760895496?t=5HwDAhY5JpUrDsuWmbEhVw&s=09
在2010年「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修正案」中管制派曾試圖規管「蘿莉、正太、亂倫、強制」等內容,然而遭到三大出版社與在野黨的聯合抵制。
https://twitter.com/yamadataro43/status/1608083324760895496?t=5HwDAhY5JpUrDsuWmbEhVw&s=09
在2010年「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修正案」中管制派曾試圖規管「蘿莉、正太、亂倫、強制」等內容,然而遭到三大出版社與在野黨的聯合抵制。
在2014年,雖然修正案通過,但民主黨、連結黨在與另外三黨(公明黨、自民黨、日本維新之會)協商後,一致決定在法例中不把仿真兒童色情製品視為規管對象。
不過日本在2011年推動修法,部分配合「網路犯罪公約」,參與各國打擊網路犯罪。
新網際網路犯罪公約 組織流程
目前山田太郎參議員解釋,該草案的影響對於兒童色情、情製品、參與暴力、死亡與虐待之標準,在網路上的存儲與流通的規管,可能導致文字、遊戲、動畫和藝術創作表現的管制,甚至使許多正常向作品也可能遭到管制的風險。
如果要比喻「鬼滅之刃」「名偵探柯南」「少女與戰車」等未成年參與暴力的內容也不行。
將來日本的表現自由要如何面對外部環境變化的風險,不過山田太朗和赤松鍵與其他支持表現自由的政治家表示,他們堅決捍衛表現自由。
(2023/1/11)日本外務省目前交涉的最新進度與將來的管制風險
舊公約與新公約草案的比較
(2023/1/9 更新,並可能隨著協商內容可能有所更新)
聯合國 新網路犯罪公約
1. 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和非法實施的下列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a) 製作或複制性虐待或剝削兒童的材料,以便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進行傳播。
(b) 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對兒童進行性虐待或剝削的材料。
(c) 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控制、促進、提供、宣傳、公開展示或提供性虐待或剝削兒童的材料。
(d) 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分發或傳送性虐待或剝削兒童的材料。
(e) 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購買性虐待或剝削兒童的材料。
(f) 故意獲取或擁有[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或[計算機數據存儲介質][電子數字數據存儲設備]中的兒童性虐待或剝削材料,或通過現場傳輸方式觀看兒童從事性行為的情況。
(g) 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參與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與任何兒童性虐待或剝削材料有關的任何業務,或從中獲取利潤。
2. 為第1款的目的,"兒童性虐待或剝削材料 "一詞應包括描述以下內容的視覺材料,包括攝影、錄像和直播媒體,以及圖畫、書面材料和錄音。
(a) 兒童從事真實的或模擬的露骨的性行為。
(b) 貌似兒童的人從事真實或模擬的露骨性行為。
(c) 代表兒童從事真實或模擬的露骨性行為的逼真圖像。
(d) 主要出於性目的對兒童性器官的任何描述。
(e) 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受害者。
3. 為第2款的目的,"兒童 "一詞應包括所有未滿18歲的人。
4. 4. 締約國應適當考慮到避免將第2款所述的自行製作材料的兒童定罪,並考慮到需要尊重《兒童權利公約》及其議定書規定的義務。
5. 各締約方可保留全部或部分不適用第1款(e)和(f)項以及第2款(b)和(c)項的權利。
第19條. 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為虐待兒童材料提供便利
1. 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和無合法理由為便利本公約第18條所指的虐待兒童材料而創建、開發、改變、維持、控制、調節、協助、提供、宣傳或推廣[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的行為在其國內法中定為刑事犯罪。
2. 2. 為第1款的目的,"便利虐待兒童 "一詞應包括第1款所述的任何行為,其目的是允許人們獲取或製作 "虐待兒童的材料",或向自己或其他人傳送、分發、提供或提供這種材料。
第20條 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為性目的引誘或拉攏兒童
1. 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通過[計算機系統][信息和通信技術系統/設備]誘導、同意、安排、提議、招攬、脅迫或[引誘]兒童,以便利、鼓勵、提供或招攬與兒童或被認為是兒童的人發生非法性行為,或使其目睹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性活動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2. 為了第1款的目的,應適用第2條[(x)][關於 "兒童 "的定義和兒童的刑事責任]。此外,"兒童 "還包括被認為是未滿18歲的人。
3. 如果一個人已採取合理步驟確定該人不是兒童,則不確定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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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達佩斯 網路安全公約
第3篇--與內容有關的犯罪
第9條 - 與兒童色情製品有關的犯罪行為
1 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以下行為定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
故意和無權實施的下列行為在其國內法中被定為刑事犯罪
下列行為
a. 為通過計算機系統傳播而製作兒童色情製品
a. 製作兒童色情製品,以便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傳播。
b 通過計算機系統提供或提供兒童色情製品。
c 通過計算機系統分發或傳輸兒童色情製品。
d 通過計算機系統為自己或他人購買兒童色情製品
D 通過計算機系統為自己或他人購買兒童色情製品。
e 在計算機系統中或在計算機數據存儲介質上擁有兒童色情製品。
e. 在計算機系統或計算機數據存儲介質中擁有兒童色情製品。
2 就上述第1款而言,"兒童色情製品 "一詞應包括
視覺上描述以下內容的色情材料
a. 未成年人從事露骨的性行為。
b 貌似未成年人的人從事露骨的性行為。
c 代表未成年人從事露骨性行為的逼真圖像。
3 就上文第2款而言,"未成年人 "一詞應包括所有未滿18歲的人。18歲以下的人。但是,締約方可以要求一個較低的年齡限制,該年齡限制應不低於16歲。
4 各締約方可保留全部或部分不適用第1款d項和e項以及第2款e項的權利。d和e款以及第2款b和c項。
聯合國的資料來源與公約審議的會議紀錄
https://www.unodc.org/unodc/en/cybercrime/ad_hoc_committee/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