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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火氣有點上來,分享一點看法,大家來討論一下不合理之處好了:
以下都是以目前Line對話為依據,如果有其他內容可能就失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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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交易所機制購買並無問題?
從Line對話觀察,雙方契約已經成立。(約莫是在「恩那就放交易所吧」的時點)
附上法條
第 153 條 |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就算用交易所機制購買,也無法否定契約關係已經成立,雙方互負給付義務,除非任何一方存在抗辯權。
如果未履行契約義務,即構成違約,得解約並請求賠償。
(後續損害賠償細節較複雜,初學可能無法理解,暫時省略)
白話文:雙方已經約好就是這樣操作,除非約定有違反其他規定,不然就是照約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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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方贈禮額度不足回贈等值道具,因此拒絕付款?
這邊應該是討論抗辯問題,可能的有兩種抗辯。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附法條
第 264 條 |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我是覺得對方把道具上架已經是為部分給付了啦,這種情況要用同時履行抗辯應該不太適合。
(2)不安抗辯權
乍看之下好像對耶,訂約後的贈禮數額明顯減少。所以可以拒絕給付30萬阿!
但抱歉,這裡是台灣,這裡的財產是指「台幣」。
對方未完成的對待給付義務假定是回贈等值道具,他可以再充錢就好。
或是您知道對方經濟情況嚴重不濟,根本不可能有多餘的錢充錢,那以上當我沒說。
白話文:這裡是台灣,對方已經把貨都上架了,沒有什麼藉口拒絕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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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是名人找的到人;他不是,所以拒絕先附款。
這理由我不知道該說什麼?因為是名人,所以可以凌駕法律、任意違約?
兩邊都只是契約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沒必要把自己看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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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說是對是錯自己判定,又說要對下面留言的鄉民提誹謗告訴,我也是無言以對。
「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是個笑話,意思是:「老子可以告你喔,但我還沒要告你喔」。
要告就去告,不要保留,很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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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補充一下個資法部分
向各位介紹一下個資法,不要聽到個資法就好怕怕。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以上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的定義。
「購買30萬物品的Line對話紀錄」是不是符合上面的定義?我想大家可以判斷。
以下學理部分:
個資法主要規範的是「政府」或「私人(單位)」蒐集、處理、利用第二條定義的個人資料。並不是把什麼東西貼到網路上就違反個資法,除非你是要買賣個人資料。
這條可能適用的對象除了政府,比較常見的還有私人企業。
例如帳號被盜要改綁定,就跟你要生日身分證的某家佛心公司。他們比較跟這部法律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