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
大廳
主題 GNN投稿

ACG創作者議題論壇論壇 日本參議員、漫画家協会聲援! 創作自由 與法令監管 法律懶人包

91 | 2024-03-10 23:29:36 | 巴幣 46332 | 人氣 10279

這次有幸能夠到現場參與該論壇,會後也決定要將寫一篇整理文章,將大家可能比較關心的點稍微整理一下,並沒有全部節錄,希望大家有興趣的話也可以先看一下直播檔,沒空的也可以看我的文章XD
這是主要整裡的段落是:論壇一《創作自由與法令監管》周政 律師 與PTT前法務站長 許哲仁 律師的部分,原本也想要做黑白工坊負責人 村雨唯的重點整理分享,但我這次主要想針對法律部分的解釋作整理,所以就沒放了。除此之外我也會重點分享一下【日本參議院】赤松健、山田太郎 議員、【日本漫画家協会】里中満智子 理事長、千葉徹彌 會長等嘉賓的開幕致詞。

【日本參議院】赤松健 老師開幕致詞 23:08  
首先是來賓致詞的部分,開頭負責致詞的是繪有《純情房東俏房客》、《魔法老師》、《悠久持有者》等作品的赤松健老師,主張創作自由現為日本參議院議員,在開幕致詞赤松健老師先是向台灣的讀者表達感謝,他的作品在台灣大受歡迎,在後續致詞中說道:
「想要透過法律規範虛擬創作的角色,在日本前幾年也有碰到,但是並沒有科學根據指出,創作出來的虛擬角色會引發犯罪,而且這種說法是警方單方面的說法,與其把時間與精力投注在虛擬角色上,不如去拯救實際受到危害與需要幫助的兒童,因為這個緣故,最後日本的創作並沒有受到法律規範」


【日本參議院】山田太郎 議員 開幕致詞 26:48
其次登場的也是日本參議院議員  山田太郎 議員,該議員長期關注創作自由議題,也為此次論壇錄製了開幕致詞,致詞重點點如下:
「在日本還是台灣都出現過危害創作自由的行動,其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企圖以法律規範虛擬兒童,但是並沒有證據顯示創作虛擬兒童會導致兒童遭到犯罪的危害,也沒有證據顯示規範虛擬兒童創作就可以保護兒童不被犯罪危害,企圖透過法律進行規範的想法,可以看出有心人士認為虛擬兒童不該受到創作自由的保護,因此需要備受規範,但是認為什麼樣的創作應該受到保護,事該由我們每一個人來決定的,沒有實際的被害人,只基於不值得受到保護或是個人喜好等理由,就透過法律對創作進行規範,是絕不能發生的事情。」,最後議員也有提到,希望在台灣培育出創作自由文化的環境。

【日本漫画家協会】里中満智子 理事長 開幕致詞 30:02  
第三位嘉賓是日本漫畫家協會理事長 里中満智子,理事長在致詞中有提到:「失去表現自由就無法創造出新的世界」、「虛擬少年少女的存在會威脅到現實中少年少女的人權,人們想用這個理由企圖規範表現的自由,但這個理論缺乏科學根據」、「比起維護虛擬少年少女的人權,我更希望大家著重在保護現實中的少年少女」。

【日本漫画家協会】千葉徹彌 會長 32:23
最後一位嘉賓是日本漫畫家協會 千葉徹彌 會長,會長在開頭先是跟大家說了句中文的「大家好」啦近距離感後,提到自己與前輩親身經歷那個性感刊物被焚毀的年代,並以調色盤比擬現今這個追求正義的世界,在錄影中會長說道:
「日本過去甚至有反對創作自由的人在學校內集中焚毀描繪暴力或性感場景的漫畫或寫真集,每當談起這件,我永遠不會忘記當時在場的大前輩 手塚治虫 老師的眼淚」、「如此具壓抑創造力的法律規定,將帶來比那些法律推動者想像中更壞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影響」、「如果一味追求外表美好且正確的事物,調色盤將只剩下白色,無法創造出繽紛迷人的世界」,在最後會長也拜託留給台灣創作者留下各種充滿色彩的「顏料


【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周政 律師暨資深顧問 1:21:55
周政律師在開頭便提到「創作自由」應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以這是一個憲法問題,
後面又提到「iwin」事件的最起頭就是因為碰到虛擬兒童色情」,而如何定義什麼是「虛擬」、「兒童」、「色情」就是關鍵點了,前面兩者都比較好定義,兒童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未滿18歲都是「兒童」,但在法學上「色情」就很難解釋,即便我們給他再多的名詞解釋,最後都會繞回「我覺得瑟瑟的」,那他就是色情。這邊周政律師以世界名著《羅密歐與茱麗葉》為例,茱麗葉只有14歲,那如果我畫了《羅密歐與茱麗葉》的畫作,是不是就不行?接著周律師在舉例紅樓夢中的賈寶玉也未滿18歲,那紅樓夢中的部分段落也可能成為兒童色情。
而在台灣的法律下,有兩個法律跟此議題是最有關係的,一個是《兒少權益權益保障法》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18歲以下皆為兒少,有提到如果網路平台中有相關「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相關的東西,政府機關就會通知該平台做處理,如果沒有適當限制瀏覽措施的話,就要直接移除。
接著周律師再提到:什麼是「兒少性剝削犯罪」?
在過往,我國大部分學者都認為《兒少性剝削條例》只有在講真人,也就是說不管是影片、照片,當中只要「真有其人」都是屬於違法的範疇,而這次是政府機關認定虛擬創作角色的色情「圖畫」(看起來像18歲以下)都不行。以下是周律師講的部分片段:

周律師:我畫國小的不行。
周律師:那我畫成熟一點,胸部大一點呢?
X:這看起來像青少年,不行。
周律師:那我下次再畫成熟一點,但穿水手服。
X:水手服就一定是學生,學生未滿18歲,不行。
周律師:那我乾脆不畫了,
這就是扼殺創作自由。
在周律師民國100年的碩士論文中,給出的結論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沒有規範到虛擬兒童色情,未來也不應該擴張到規範虛擬兒童色情」。而國家應不應當限制創作自由,由憲法來回答這問題,且應當符合比例原則、目的正當,做這個限制是為了什麼公共利益?還是保護什麼人的權益?手段有用嗎?
最後周律師講到,既然提不出虛擬兒少色情跟犯罪有因果關係,那在法律上就抱歉,法律不是一個可以用「你覺得」、「我不喜歡」就照你的意思去做
結論:兒少保護跟創作自由兩邊都無法無限上綱,我們要找出一個平衡點,但我相信這個平衡點不會是國家要用刑法來對付創作者,就算我們有再多色情變態的思想,即便表現出來,只要有做好保護措施,不要讓不想看到的人看到,在這個大原則下,就應該讓我們的創作、思想自由存在

【龍吟律師事務所/PTT】許哲仁 律師暨前法務站長 1:54:24
接下來這位則是PTT前法務站長 許哲仁 律師,許律師以平台方的角度來解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平台言論自由的影響。
開頭許律師先用《數位仲介法草案》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作對比,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中,如果平台被通知有內容「嫌疑」的話就要立刻下架否則會被開罰,而數位中介法則是要求「明顯」違法時才會被開罰,且在不易察覺的情況下不需負法律責任。
這邊我放一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跟47條的原文:
可以發現在第47條的第一項中寫道:「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這就是許律師擔心的點,從平台方的角度來看,平台不可能永遠確保平台內沒有有「嫌疑」的內容,但是行政機關卻可以直接要求平台刪文甚至開罰,但是沒有救濟管道
除此之外,許律師還提到一個關鍵字「圖畫」,什麼是圖畫?包含二次元虛擬創作嗎?
因此許律師特別找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84年上路時,在「拍攝、製造」行為部份就已經納入「圖畫」了,但當時是不包含二次元(虛擬創作)的。
這邊附上民國84年7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有關「圖畫」的部分:
然後下表是許律師做的比較圖:
然而在民國107年的判決中,又將「圖畫」一詞擴大解釋到二次元虛擬創作中,明顯的看出台灣的法院判決標準是有變動過的,前面周政律師也有提到過在一開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只有規範內容物有「真人」才是法律管制的範圍,法院與衛福部的標準前後不一,讓人摸不著頭緒。
最後許律師還提到一點,因為目前標準太低了,只要有「嫌疑」《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隨時會啟動,且iwin不動其他機關也可以動,這才是平台方目前擔心的事。
然後我很喜歡許律師後面講的話:

「以兒少權益之名,就大於創作自由與言論自由」

不能因為你打著保護兒少的名義,就可以打壓我們的自由,以上就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事情,之後我可能會再寫一篇關於台灣的網路防護機制DNS RPZ的介紹文,有興趣的可以關注一下我的小屋。

創作回應

極東十七郎
最糟糕的是IWIN打著民間組織的名義和衛福布一起上下夾擊,這會超過政策變成惡性文化
2024-03-14 03:40:00
hairyfish
對岸似乎都沒有管到臉太幼的創作有問題,我們竟然要管,笑死
2024-03-22 01:29:42
翼之神話
40%選的
2024-03-23 17:28:54
TOMOYA
赤议员,我最尊敬的漫画家
2024-04-09 14:59:19
蒼白黑夜
虛擬本來就不該是法律保護的客體
2024-04-24 18:45:19

相關創作

更多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