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1-11-06 16:32
[轉載]公然侮辱罪相關法律資料作者:L♥veC♡ffee
小弟才疏學淺,發現幾個地方覺得有問題,列出來供參,倘有錯誤煩請指證: 一、公然要件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小屋算不算公開場合呢?感覺沒有那麼絕對,畢竟小屋仍傾向於私人空間, 犯罪嫌疑人「深門踩戶」到受害人小屋去謾罵、誹謗等, 到底有沒有侵害到名譽上相關法益?是不是真的有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畢竟公然侮辱的關鍵字在公然,小屋的公開程度不比哈啦板, 所謂的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在巴哈姆特的小屋理如何證明? 是日的人氣?或者其他判斷標準? 這部分在認定上有爭執空間,同時也應該是最大的角力點。 二、「事實」與否,老實說不應該是判斷本罪的重點。 除非牽涉到誹謗,具體事實的描述才會具備「真、偽」概念, 只考慮侮辱的話或許不要想太多,名譽有沒有受侵害?針對這一點可能比較好, 否則容易陷入「遲到大王」案例裡的「公然侮辱」還是「事實陳述」的迷思。 三、民刑事訴訟案件成立前,沒有所謂的告訴人與被告訴人等概念。 訴訟程序是發現真實的程序,正因為試圖以公正立場發見真實的這些人無法Replay犯罪經過, 所以要有一套可堪公平公正的審判制度,訴訟上確定了什麼,才能給與兩造該有的法律身分。 板大前面不小心脫口說出告訴人云云的字眼,其實是有問題的, 以刑事案件來說,偵查程序內只有受害者與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起訴後,兩造是起訴人與被起訴人(告訴人、被告訴人); 程序終結若得上訴,才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諸如此類的身分關係是動態的。 或許板大不明白為何小弟要堅持這些用語,未來接觸訴訟法、走進實務後, 您會慢慢了解這些名詞背後的真正意涵,體會到訴訟法的真義。 四、沒有一個律師、檢察官敢百分百保證幾成勝率與敗率, 沒有一個法官敢在審判前斷定告訴人與被告訴人誰是誰非。 具有侵害性的制裁之矛,該何時擲出?眼前那條狼犬的鐵鍊何時放開? 法庭上除了發現真實,還充斥著暴制暴的心狠手辣。 訴訟程序啟動後,對當事人的資源消耗也開始了,這些是覆水難收而且曠日廢時的, 板大說的100%、99%勝訴率,是過度理想,也是不負責任。 法律人不應該把訴訟看輕,勝敗不說,訴訟期間承受各種付出與壓力的大多不會是您, 遑論您還只是個學生,回歸現實,板大可能連提供諮詢服務都有問題。 法律人都會有一種理想與抱負,恨不得馬上改善這社會的不公不義, 但我現在所說的並非打擊潑冷水,這是保護您,同時也是保護受害者。 所以我建議板大不要幫受害者做決定,除非您已經是律師、檢察官, 否則最多就是提供選擇方向,給於最基本實體法上的法律諮詢。 在您真的有50%以上的勝訴把握前, 不 要 替 受 害 者 做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決 定。 以上純粹是個人看法,如有觀念錯誤請包含,若有得罪之處請見諒, 期望板大未來成為優秀法槽人士,希望本案有個完美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