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1-12-12 14:46
"種草莓"也可能有罪!?作者:爆走EVA
2011-12-12 23:11爆走EVA:魔羊大大的答案真是簡單有力 難不成自己的朋友也遇過這種事?
2011-12-12 23:18爆走EVA:因為依新聞所說,女方認為男方咬他而有傷害行為。不過依性騷擾防治法二條規定的定義為「性侵害犯罪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與性別有關的行為」,所以在本案中 男方的行為可能可以解釋成與性有關的行為 然後女方事後也怒而控告他而似乎可認為是違反其意願而有機會成立性騷擾的行為
2011-12-12 23:25爆走EVA:多讀法律相關的書的確能更進一步保障自己和別人的權益 請多加努力。至於一般這種案件,大概檢察官或法官都不會看得太嚴重,而盡量讓當事人去和解,要不然大概全台灣有大部分的情侶或夫妻都要有罪啦1分內
2011-12-12 23:56爆走EVA:不過真正的國考這樣寫 鐵定後面的時間會不夠用的
2011-12-13 00:29爆走EVA:我比較好奇的是 在新聞中女方為什麼熟睡時被種草莓能夠等到隔天才痛到醒來而不是立刻醒來 難不成種草莓也有時效性?
2011-12-13 18:49爆走EVA:一 比較有可能。因為種草莓對於女方而言 並無影響其身體或健康的情形而無傷害行為。但由於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與性別有關的行為,而強制猥褻則是定義為主觀上能刺激或滿足行為人的性欲 客觀上為性交(請參考刑法十條的定義)以外的一切色情行為,所以吉林的行為如果被認為是有性方面的侵害,加上女方事後有提告而似乎有違反其意願的情形。而可能成立強制猥褻」或者「性騷擾
二 依刑事訴訟法三百條的規定,法官可以在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下,認定可能成立另外相關的罪而變更檢察官起訴的法條並且以該法條來論罪。所以縱然檢方起訴的名目不對,也可能透過法院變更法條而判決被告有罪
三 不過強吻、強行擁抱路人,被判無罪,可能是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認為無法高度證明被告的確有猥褻或性騷擾(例如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在滿足或刺激性欲,或無法證明有這種情形存在),加上法官從檢方起訴的事實中可能也認為無法成立相關的罪而沒有變更法條的必要。因此檢察官的起訴既然無法讓法官確實認定被告有罪,所以法官也只好判決被告無罪。我想這應該是比較有可能的答案
2011-12-13 21:47爆走EVA:那是因為新聞中 女方認為自己被男方咬傷而認為有傷害行為。不過依一般人的觀念來看 我相信大家大部分都一定會說”怎麼可能是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