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0-05-30 21:35
她的故事作者:凌壬
2010-05-31 16:26凌壬:應該說是法律文。
不過我們也有我們的浪漫就是了,只是一般人可能會認為與常態脫節。
不管怎樣,很多謝你的鼓勵。
2010-06-01 00:25凌壬:我看到是,一排斷手斷腳,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心理問題的人偶(有些還明顯又縫又補的)。
不過半夜看也有提神效果就是了。
事實上上面的答法比較不認真啦。因為畢竟是單純問我不是問雙方當事人(我家人講話很多時後都只是想削我而已)。而在現實發生的付費方面,我也是有提出雙方各付各的想法,不過別人堅持,那我本於尊重別人想法讓她付了(我最大的尊重在於最少干涉他人意志),不過我有點忘了她那時候講什麼...
好像是你又沒在賺錢之類的?(我記得也是開玩笑?)
後來設想她的對話,那也只是開玩笑式的亂猜,至於後面我覺得辣椒看的太嚴重了,所以乾脆用吃軟飯回應她。
真正當事人面對面的話,我認為雙方都是平等的,所以當真考量到錢的話,兩人一起分擔的話,應該是蠻公平的,不然真要花對方,我也會立下白紙黑字,後面償還。
妳那講法也不會太浪漫吧,雙方都不考慮麵包我覺得比較浪漫。(當然有人說這應該是夢幻了)
不過,在雙方都有想做的事,都有想追求的東西,要這麼早早定下來,恐怕也需要捨棄一些東西吧?
阿堵物?你說錢?我記得法律用語是"經常替代性與使用性之非特定物"。
說真的比起世說新語,我比較喜歡文心雕龍。
2010-06-01 00:35凌壬:這很多解釋。
比如我可以說保護人民就保護政府;或者反過來。而實際上大部分法律是雙方都保護的,不至於傾向何者。真有明顯傾向某一邊的話,那應該是被討論與修正的(換句話說也不是絕對沒有);而事實認定有時候根本本質上和法律條文無關(加入人的話變數更多)。
2010-06-03 13:30凌壬:可能你是提出質疑警察辦案的時間過長而無效果;我認為這是普遍上檢警所認為的偵查自由(不受你當事人影響),如果說定成規則這到底好還是不好,我想這真討論回應應該還是挺兩極的,這就好像我要不要定家規規定你日常全部作息的時間一樣。再說,官方在你拿出證據前先否認,這我以為已經是普世的通律了?
至於你曾經講過要國賠,他們也可能往這方面來用行政法回應你。
至於不給對質,有可能是他認為沒到需要對質的程度(你根本是小案子?小事?),也有可能是保護小弟或保護同仁心態(有聽說檢察官多半都會自己在轄區建立屬於自己的人馬?)。
結論:現實上,他可能是分配的時間不夠,來不及查或者有更大的案子在查(結果就是推託)。對應形式上,他不應該如此快速否認實質查案的內容(假如根本沒查),這應該是言詞對應的不適(也可能因為如此,後面就讓他"退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