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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3-04-25 22:58

「雜談」關於一些網路爭論的心得

作者:勝~海舟

      最近又不經意看到一些網路上面的爭論,有一則是關於誣告的。先強調,本人我不是法律專業,只是對相關文獻、討論有興趣,無聊會去看一下而已。所以有些觀念可能有錯,不要把他當做肯定正確的來看,畢竟法律這種東西是很嚴肅的,真的遇到問題,去找相關單位諮詢比較來的有幫助。

      簡單大概說一下吧,這個事情就是甲方跟乙方在網路上面吵架,後來乙方抓到甲方分身,然後把甲方的文章轉貼。而甲方以乙方違反著作權來告乙方。簡單講就是這樣,細節很多,我覺得也沒必要全部列出了。

      結果後來乙方不起訴了,原因是畢竟乙方只是網路轉錄上一篇沒什麼價值的廢文,廢文是沒有著作權的(這是我Follow那一系列文最大的收穫 XDDDD) 。但是乙方先是被甲方騷擾,最後又被告,當然非常不爽,就算不起訴了,乙方也希望能給甲方一個教訓(畢竟甲方已經不是天天幹這種事情了),最後....乙方想告甲方誣告。

      下面開始起一堆爭論了,有個法律專業人士,不建議乙方告甲方誣告。而下面開始討論一堆(主要也是那個專業人士語氣蠻衝的、很嗆,導致他的論點被一面倒的反駁)。不過我想跟巴友們討論的是裡面一直在談論的想法:

濫訴的人就沒有懲罰嗎?」「就算誣告會失敗,也應該要讓對方付出代價!

      就算我是法律外行,我也知道誣告很難成立。誣告必須成立在對方使用虛構的事實去陷害你。注意要是虛構的,不正確或是有所偏頗都不算虛構。所以乙方去告九成是不會成立的,因為雖然廢文沒有著作權,但是乙方轉錄廢文是真實的!

      不是乙方什麼都沒做,而甲方弄了一個跟乙方很像的ID,然後轉錄自己的廢文,說假帳號是乙方的分身,然後再去告乙方。如果是這樣,那乙方去告甲方誣告,就有成立的可能,不過很可惜不是。

      後來下面的討論就變成了--難道濫訴就沒有懲罰
                                                       還有鼓勵乙方要告,以直報怨

   


      下面說說自己的想法,說真的這種告來告去的事情,真的少幹,勞神又傷財。為什麼對於濫訴懲罰很低?這真的是保障弱勢的,如果告訴成本很高,那窮人怎麼辦?如果不清楚法條就有可能被告誣告,那一些弱勢、低知識的人又該怎麼辦?我也是不主張乙方回去告的。這一方面如那個法律人所說的浪費司法資源外,加上失敗的機率也太高,根本沒什麼勝算,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不告對方誣告,難道對方都沒損失?這件事情公諸於世,大家都知道甲方是誰了,難道他真的沒損失?不竟然吧?他有他的損失,而且也不低。但是乙方沒有得到補償這才是事實。如果所謂的補償必需要對方受到法律上面的制裁,那甲方的代價就不就太高了嗎?如果今天換成是一個弱勢提告,然後有錢人弄成不起訴,又反回來告誣告,那這樣又符合公平正義嗎?

      法律這種東西不是那種模擬兩可的,不能因人而異,不能因情而變,否則要怎麼讓人信任?(當然現實上我們知道法律常轉彎)。而裡面  許多網友  一直提問那個 專業人士要怎麼讓那個人受到制裁,要怎麼讓甲方不敢再濫訴?

      管理濫訴現在法律上一堆漏洞,這我非常認同。例如公然侮辱,這根本就是個不完善的法律,因為當時立法根本沒考量到網路的發展,導致出現瑕疵。但是要修法,請先去找自己選區的「立委」,「立委」不就是選出來修法的?還是我們台灣民眾以為立委就是在電視上做秀就可以當選?對法律覺的不滿,你不去反映給立委不去找同選區的聯署?最後只在網路上放砲?說法律爛爆了!!!!!!! WTF !!!!!

      台灣人的民主素養真的不足,所以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就是如此。所謂的做事情不是只有公共工程,大家都知道。但是要讓委員動起來必須所有的民眾都對自己的「權力」有所認知。在不去濫用的情況下適度發揮,這才是民主阿!

不然咧?民主是什麼?在網路上亂酸、亂砲,這就是台灣自傲的民主嗎?

      這篇文章也許有點嚴肅,不過巴友們參酌著看吧....

PS:這篇我什麼連結都沒轉,所以也不用特地去查,有興趣的我可以把網址私信給你們看。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不過請不要直接提對方的ID,請用代稱、匿名來討論。避免巴友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我看不妥的留言,會刪掉後告知。不過也不用太擔心啦,用甲方、乙方、專業人士這種代稱加上沒有連結不會有啥問題產生的(因為查到關聯的可能性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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