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更新...
昨天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內容大致上是說被告當初的發言應屬於情緒性文字,
所以檢察官認為被告的犯意並不明顯。
但是我當然無法接受這樣的說法,
以為不起訴就沒事了嗎?
於是今天我又跑了一趟法院去遞狀申請再議,
(寫再議狀花了我兩個多小時,Ubiker因此多花了40塊。)
原因我說過了,這件事我會追究到底!
就算申請再議被駁回,我也會再去申請送審!!
附上再議狀的封面,
為了怕有人不知道甚麼是再議,
我這邊稍微解釋一下,
再議就是告訴人在接到檢察官不(緩)起訴處分書的七天內,
如果不服檢察官的處分,
或是有後續的其它證據,
可以書面寫明理由將案子申請再度展開調查,
再議之後會由檢察長介入檢視原檢察官的處分有無不合理之處,
或是新的證據中有沒有足以改變原處分的部分,
如果有,那這件不起訴的處分就會撤銷,再次回到檢察官那邊重新偵查。
如果檢察長認為原處分沒有問題,且沒有新的證據或是新的證據沒有足以影響原處分的地方,
那檢察長就會駁回再議申請,
以前,如果再議被駁回,案子就確定了,
但是現在,還多了一項步驟可以讓告訴人自力救濟,
就是再議申請被駁回後,告訴人可以直接請律師寫狀紙給法官申請送審,
差別在於,再議狀是可以由告訴人自行填寫,而再議的審查也是由檢察機關來執行,
而要求送審的狀紙必須委請有執照的律師來騰寫,審查則是由司法機關來執行。
好,以上是廢話。跟這次事件無關。
接下來我大略說一下我這次申請再議的幾個重點。
一、被告說自己當時的發言是情緒性的言詞,並無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但是除了在今年5/27該事件發生時對我的侮辱及恐嚇之外,事後依然多次的出言侮辱,證明被告的言論並非出於"一時情緒之言",因為在5/27事發後,到了8/8已經事隔多日,照理說當時的情緒應該已經平復下來了,但是8/8我主動再被告的小屋留言提醒他是否該處理一下這件事,目的在於希望他道歉,但是被告依然不認為自己有錯拒絕道歉,而且還把我設定黑名單拒絕跟我繼續連繫。可見被告當時的言論並非出於一時的情緒。
二、就算被告當時的言論真的是出於一時的情緒,但是刑法309條對於公然侮辱的規定中,並沒有排除"情緒性發言"的規定,是故並不能以這點作為不符合公然侮辱要件的論點。
三、處分書上說我跟被告之間有數度激烈的言語交鋒,而被告因為患有情緒方面的問題,所以才導致那些發言,但是在案發當時我並不知道被告的精神狀況,而且雖然我有嘲諷被告的言語,但是這些言語並沒有逾越法令的規定,而被告對我的侮辱和恐嚇卻是已經明顯違反了刑法中對於公然侮辱的規定,且經我和其他網友再三提醒後被告依然故我。所以被告的精神狀況情緒問題不應該是由我來負責,而是應該由被告本人的合法監護人(他媽媽)負責,但是不但在案發當時被告有對我惡言相向,而且在其合法監護人知悉此事之後,不但沒有作出適當的處理,而繼續放任被告在網路上對我多次的出言侮辱恐嚇,證明被告所提出的診斷證明不得不讓人聯想到是想以此脫罪的方式。
四、刑法上犯罪的成立要件,應該以"行為事實"為本,至於行為當時的情緒狀況,不能作為犯罪行為的開脫之詞,否則殺人者何嘗不是出於情緒而殺人?傷害者何嘗不是出於情緒而傷害?如果出於情緒的行為能享有豁免的權利,那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又該如何自處?而且從5/27案發之後,我不只一次給過被告機會跟我道歉,但是被告不但每次都堅不道歉,反而反過來說是我的錯,就算要說是出於情緒的言語,但是已經知道被告了還不謹言慎行,那怎麼能以情緒兩個字當成開脫的說詞呢?
五、針對被告表示無能力賠償我精神損失的部分,我是在案發過後事隔多日的8/8要求對方道歉而對方不但態度囂張拒不道歉,且斷絕與我的連繫,我基於感受不到對方的歉意,因此才在8/15開庭時提出4萬元的和解金,而在得知對告的經濟狀況後,也主動將和解金額下降到2萬元,並且提供被告7-11打工的建議並表示願意接受分期償還的方式,惟被告不但拒不和解,且多次在網路上發表"不爽給你"、"土地是我媽的、公司她也有分、不上班也會有錢"、"你跟我媽說對不起,錢就給你"等等激烈言論,證明被告並非基於無力償付和解金額,而是犯後堅不認錯的態度不願和解。且我在8/15開庭後主動要求延後兩個禮拜讓我們私下談和解的期間,被告也完全沒有任何的表示,但是經我發現,被告這段時間內依然常常上網與其他網友發生爭執。顯見被告並非無暇與我連繫,而是沒有和解的誠意。因此我才於9/11的開庭中表示堅持提告。
以上,就是我的再議狀中寫明的一些"大致內容",
當然,完整內容因為本人字醜的關係就不放上來傷大家的眼了。
反正大致上的內容就是上面那五點。
所以,接下來又回到了等待的時間了。
就讓我們等等看下一次的更新會有甚麼東西出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