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屋創作

日誌2013-11-30 08:27

網路發言要多注意

作者:☆★1個人★☆


被砲到哭哭喔 護航

正所謂物以類聚 嗆不贏就在自家小屋取暖就對了ㄏㄏ
還禁止我留言?
小孬孬? 我備份給ㄋ看
我何必鼓勵新手們發廢文呢?
新手做那種垃圾你也要去幫助他們?
拜託 這不是ㄏㄏ版 是Minecraft版
他們要發廢文去場外發就夠了

14歲 ㄏㄏ 老子今年15啦 ㄅ要跟我說ㄋ這是虛歲
順帶一提 我9月就過生日了
跟我講我毫無悔意? 你什麼時候跟我"講"?
連你是用打字的都不知道?
拜託  同學不要笑死人好ㄇ?
刑法   309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向他人吐口水
刑法  第 310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例如:常見於部落格以文字攻擊他人或侮辱他人




對了 已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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