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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4-01-31 20:45

我們可不可以用把他羈押的方式做為一種懲罰

作者:迫水未來

http://news.pts.org.tw/detail.php?NEENO=261106


==張德正律師 曾威凱==
到目前為止
檢察官都還在偵查階段
甚至連起訴都沒有
更不要說經過
法院的審判 判決有罪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我們可不可以用
把他羈押的方式
做為一種懲罰
答案是不行的


再同意不過了,不過想必在社會大眾的大多數的眼中這種「做出罪大惡極事件壞人怎麼可以放出來!」
如果羈押的目的到底是什麼不重要,如果一個尚未經判決之人就可以以刑罰對待,如果只要覺得一個人很可惡就可以無所不用其極,如果只要符合「社會大眾的觀感」做什麼都可以都是對的,那麼,
「如此氣派的建築和故作權威的手續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司法不必然是反民主的,但是立憲民主主義和眾多「人民」心中所想的雅典式的民主是不同的。
何者比較重要?是被稱為民意的多數人的自由,還是恐龍們所守護的每一個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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