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生的一些案件 被法官以無罪釋放的原因
在於檢方提的是強制猥褻罪 而法官認定是性騷擾罪 然而性騷擾罪屬告訴乃論
所以被害人需提出告訴才能以性騷擾罪定罪
強制猥褻罪的法意關鍵在於:
是否有反抗行為,且反抗行為被對方以脅迫、蠻力、暴力、藥物或催眠方式而無法行使,
就符合了強制猥褻
性騷擾罪的法意關鍵:
在於第二十五條 乘人不及抗拒
但被告在極短的時間 強制對被害人做出違法行為
這不也是強制猥褻?
因此這便是兩罪的法意有所重疊的地方
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修法拉
至於如何舉證 這裡有寫的很清楚: 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隨身攜帶錄音筆?
http://www.rclaw.com.tw/rcpropaganda_S/DisquisitionExquisite/20070727/
我看除了化妝品還要加帶一隻錄音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