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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08-08-04 19:33

這是法務部的回文

作者:午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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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的在6月期間去函到法務部問了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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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line <hotline@mail.moj.gov.tw> 寄給 我
顯示詳細資料 6月23日

OOO先生:您好!

您97年6月9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電子郵件已收到。您關心的事項,說明如下:

一、 本部函頒之「加強婦幼司法保護方案」,其中列有三大主要目標:一為「提昇案件的偵辦效能」,於地檢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二為「改善被害人於檢察機關應訊環境以減少二度傷害,並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與協助」;三為「強化對加害人的矯正以防再犯」,要求所屬機關落實對性侵害加害人所作之假釋前輔導或治療,以提昇矯治效果。

二、 依刑法第77條規定,假釋部分已將無期徒刑得許假釋之服刑年限由15年提高為25年,並增列三項不得假釋之規定,以達防衛社會之目的。檢附刑法第77條條文,請參考。

三、 您關切社會治安,熱心提供意見,深表敬佩。所提對性侵害罪犯應予嚴懲之建議,已留供參考,並致謝忱。另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對任何不法情事必本毋枉毋縱之精神,儘速依法辦理。

四、 另家事事件處理法係司法院主管法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係內政部主管法規,您如有建議意見,可逕向各該主管機關陳述,以供參考。

法務部 敬啟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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