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樂見台灣司法又回到規範之內,在次強調在司法上任何疑點,都要有事實來佐證,沒有證據的東西,並不能構成。
未審先收押,這個叫做押人取供,是對人權的迫害,況且當事人已經使用緘默權,這時候檢察單位更應該拿出含有事實證據,來攻訐他。
法律上絕對沒有什麼所謂可能、或許,也沒有所謂的看圖說故事,或者有相關人證自殺就代表當事人威脅,拍攝的角度和情形可以是人偽造的,犯人的口供也是為了自己最大的利益而改口的,這些只是採納而不能直接當作證據,在沒有直接指向當事人是否有這樣行為,就要依照無罪推定原則,來看待。
讀果樹理論也是從這裡出來的,台灣不能走向大陸的路,我們常常聽到在大陸的台商有些遭當地人詐騙,但是大陸法官認定當地人沒罪那就是沒罪。
在內陸的審判更為嚴重,台灣不能走倒退路,我們不能用自我的道德觀點和政治色彩來看待色彩!假如真心想駁倒犯人請拿出證據,否則一切是空談。
臆測永遠是臆測,空談永遠是空談,就事實論事實才是真理。
就事論事不是把臆測代入而是拿出直接證據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