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4-03-10 00:55
三談網路上之妨害名譽罪作者:鴨子 (๑•ت•๑)
2014-03-10 03:34鴨子 (๑•ت•๑):要看 說出污辱話語時 他的辯解為何 其實可辯解為氣憤語 通常污辱罪判罪都是以無意義之辱罵為主 不過 起訴仍要看判決 因為起訴對於犯意的要求相對較低 就我之前說過55比45就可能起訴
2014-03-10 03:36鴨子 (๑•ت•๑):其實最主要也要看 告訴人訴狀怎寫了 這是很大重點 通常經過警方不會有好東西....以自寫訴狀來說 較能影響檢察官之看法 比如你舉判例 檢察官認同 就可能起訴 但經警局就難了
2014-03-10 03:38鴨子 (๑•ت•๑):至於你後方舉例的呢 就要看法官是否認為 該被污辱隊相 是否具足見其匿稱得知其人的情況 這一樣是看告訴人怎去寫那訴狀了 讓法官認為你這匿稱足以讓人辯識出現實上的你 這就有機會 反之機會就很小
2014-03-10 03:56鴨子 (๑•ت•๑):不過 其實這類案件告訴成功率不高也是有其好處 不致讓那些釣魚者及好訴者 都能輕易達成目標
2014-04-22 16:53鴨子 (๑•ت•๑):也不能說那篇全錯 但也非全對 並非無法可辦 無法可管 而在於檢方怎認定 雖認定帳號不屬自然人的檢方居多 但還是有那少數是不同看法的
2014-04-22 16:59鴨子 (๑•ت•๑):但他說對一點了 檢方不懂.... 所以我才會說告訴狀是很重要的東西 他不懂你就要讓他懂 告訴狀或補充狀決定案件生死反倒比偵查庭問訊還來的重要
2014-04-22 17:12鴨子 (๑•ت•๑):最關鍵還在於....被告沒遇過有錢人吧....真的只是要讓你坐牢不記成本的那種 直接跳過檢察官由律師自訴 這成功率相對就高了
2014-04-22 17:13鴨子 (๑•ت•๑):但又看那討論串所說 告訴方"警局提告"....這說法律系學生 打死我都不信......
2014-05-06 09:58鴨子 (๑•ت•๑):這偏錯的比較離譜 判定是否涉污辱不完全取決於是否認得對方 我就能舉出很多判例都是不認得對方的 主要還是在法官對我前面提到那些的見解 雖大部份不認同 但還是會有踩到地雷的機會 尤其是當對方有錢採取自訴時 簡單說 這類案件必敗 那就不會有網路釣魚告訴這種事了 他雖知成功率很低 但量大總會有讓他碰到一次的機會
2014-05-06 10:26鴨子 (๑•ت•๑):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330/172907/
這個案例 被告當然是不認得告訴人的 不過這案我覺得判的有點誇張的重就是 一般類似案大多10-30天上下而已 不過也就是我說的 有沒踩到地雷而已 雖不好踩到 但也不是踩不到
2014-05-07 15:05鴨子 (๑•ت•๑):警方若未吃案但追不到人 這時自訴其實沒用了 檢方也會交由警方去追人 追不到還是追不到 吃案就拿三聯單檢舉警員比較快 還能提損害賠償(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國賠法)
但超過追訴期就不得提任何訴訟 包含自訴公訴 就如同警察抓到犯人 但已過法定追訴期 一樣拿他沒辦法
2014-05-07 15:16鴨子 (๑•ت•๑):若單純警方抓不到人 當然不是警方的錯 當然就不用賠了 若是警方吃案造成已過追訴時效 國家要負賠償責任
2014-05-07 15:17鴨子 (๑•ت•๑):但他已拿了三聯單了 代表報案成功 應該不會有吃案的可能性在 只是單純沒抓到人吧
2014-05-07 17:18鴨子 (๑•ت•๑):無法處理 遊戲圖所有權只屬經營方
2014-05-07 17:18鴨子 (๑•ت•๑):你怎證因此你受害了呢
2014-05-13 12:24鴨子 (๑•ت•๑):難證 好證這種案成功率就不會這麼低了 頂多告訴他有成功判例給他洗洗腦 怎判還是看他心情的
2014-05-13 12:25鴨子 (๑•ت•๑):要我的話 會採用 比如很多人認得現實上的我是誰 來證帳號得和自然人連結 當然你也必需找的到人證了
2014-05-13 12:27鴨子 (๑•ت•๑):很多方法啦 比如我有瓣網據 我有給人FB從FB能得知我是誰之類 看法官信不信了
2014-05-13 04:10鴨子 (๑•ت•๑):有幾個不可信點 一即是某自稱律師 我敢說不是 律師要告人決對不會走這步 何必讓案件多個不安定因訴
2014-05-13 12:08鴨子 (๑•ت•๑):結果變成我也去鬧了 並已寫好恐嚇取財告訴狀 這就能驗證他是不是律師了
2014-05-13 12:09鴨子 (๑•ت•๑):你幫那小子省了上萬元訴狀費了呢....
2014-05-13 12:23鴨子 (๑•ت•๑):可能有 但危險性不算大 就我說的法官自由心正了 最好是不要才好
2014-05-13 12:28鴨子 (๑•ت•๑):對了 起訴書是一定不要 起訴不代表判刑 且起訴書是未公開查詢的 這出事機率會更高
2014-05-13 12:32鴨子 (๑•ت•๑):一樣不要 上面有對方姓名資料等 還是會觸各資保護法 但就算你遮避了 但你的文能讓人聯想到這指的是誰 也可能觸法
2014-05-13 12:45鴨子 (๑•ت•๑):他最不該提到律師 沒提到我就會看戲不動了
2014-05-13 12:56鴨子 (๑•ت•๑):那倒沒差 他並非基於毀損該不起訴書原被告兩方為犯意 他是為抵毀樓主 所以對於該不起訴原被告 難對他提妨害名譽
2014-05-13 12:56鴨子 (๑•ت•๑):且最初張貼者為原告 故就算權益被侵害 也只有被告能提告訴了
2014-06-15 16:23鴨子 (๑•ت•๑):要法官說有罪才是有罪 他開頭就說錯了
2014-06-15 16:36鴨子 (๑•ت•๑):好成立的話巴哈有一半人都該被關了
2014-06-16 13:10鴨子 (๑•ت•๑):妨害名譽如除罪化 那最賺的就是國庫了 最爽的是檢察官 打民事就要裁判費 就算請求1元還是要付1000
2014-06-24 00:41鴨子 (๑•ت•๑):判緩 連一毛都不用交
2014-06-24 00:43鴨子 (๑•ت•๑):緩了哪來前科....真見鬼
2014-06-24 12:55鴨子 (๑•ت•๑):合解情況 不然公然污辱最高最高判到60天才六萬 況且一般都判5天10天的 更多是直接判一千元兩千元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