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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4-03-10 00:55

三談網路上之妨害名譽罪

作者:鴨子 (๑•ت•๑)

在巴哈逛不少版,倒常常發現諸如討論版中、或遊戲中的妨害名譽告訴案件
其實該類案件是否告的成,答案是有機會
但機會大不大,我只能說微乎其微

一般人倒會以曾有類似判決、曾起訴、某某律師見解等等來說可以告
當然,可以告是可以告,芝麻綠豆大的小事都可以告
但試想,誰會告訴你可以成功?
對,律師事務所的網站會列出很多成功案例
為的是啥? 為的是你委任他們
但他們不列出為數更多的失敗案例,因為要讓你產生可以成功的錯覺

報紙媒體等也會報導此類案件成功的案例
為啥會報導,代表他希奇,並不常見
反推之下就是有更高的失敗機率
拿著媒體所報導的,或是事務所所分享的案例
就認為贏面不低的,我只能說這太天真了。

法條的引用,並不在於單就字面上去解讀法律
此筆者曾以爰用法條的幻想與現實淺談過

故是否成立某罪,並非單就符合法條所描述即可成立該罪
如誹謗罪,其主觀上需具足誹謗之故意、客觀上毀損他人名譽,此缺一不可
又必需具足以下要件如:其誹謗言論為事實陳述,又或不涉公眾利益
且行為人若認定其所言為真實則無法構成誹謗,而無論其認知是否錯誤
此詳見小屋內文 再談誹謗罪有詳述

故誹謗罪的告訴難度一向不低,此請查詢全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公告即可知
而民事則更不用談了,刑事起訴不了就沒民事(指附民)求償的份,
況且起訴亦不代表勝訴,民事求償等勝訴再來談都還不遲
調解庭亦不用談了,大多是起訴後才能進的地方
當然在地檢也有有機會安排調解,但這類小案其實更多檢察官都自己搓搓不過就算了

然該類小案就算幸運,對方認罪承認污辱你,起訴時也有極高機率是聲請簡易判決
判下來必是得易科或緩刑之拘役(還判不到徒刑呢),也可能直接判罰金
是不會有所謂前科存在的。所以其實根本無合解必要
縱不合解,因其初犯、認罪、其刑度也在5-20天之內,折5000~2萬台幣。
應該不會比你和解提出的合解金還高對吧。

次談公然污辱,犯罪是要視動機及犯意(犯罪之故意)
而無犯意則以過失論,該罪無過失罰則就無罪
比如有案例 甲對乙公然說幹xx,而被判無罪
因為其動機並非是存心污辱,而是一種情緒化表達方式
ps.當然有案例一定就有例外,亦有因幹xx被判有罪的,要看檢方及法官怎認定犯意

又如前陣子的蛋洗苗栗縣府案件(也就是丟縣長鞋同案),被告皆未以污辱公署罪起訴
為何呢,因為無法證明他們是存心污辱縣府,又之前有公署潑漆一案是起訴但判無罪
所以說,並非事實上我受到污辱,就必然能告對方污辱
ps.能告是一定能告啦,但贏面渺茫就是

而要視對方有無污辱之故意,然是否有或無,並非告訴人主張即可
需知,被告並非傻子(若是那是你賺到),他也可辯解這是可受公評,又或非出於污辱意圖
如舉例造方罵你低能兒,白癡等等是否可受公評,或是否出於污辱之犯意
請看下新聞

彰化一名王姓清潔婦不滿工廠老闆兒子質疑她工作不力,氣罵對方
「教育失敗、欠人管教、瘋子、你家死人」等語,被告公然侮辱,
法官認為,王女言詞屬與具體事實有關聯的可受公評事項,
不在公然侮辱罪處罰範圍,也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且部分言詞屬情緒用語,難認有犯罪故意,判王女無罪。

而實查判決書(102年易字594號)云:

「瘋子、你家死人、我給你亂的你死全家」等言詞,則應是兩人言詞爭鋒相對之下
,一時洩憤之情緒性用語,客觀情況下尚難認有公眾周知之犯罪故意,自非能以刑責相繩。」

「你家死人」、「瘋子」都可能不構成公然污辱了,
更何況網路上常出現的情緒化用語呢?
除非你的被告傻了,乖乖承認自己出於污辱之故意,不然單就那幾句
我只能說機率渺茫

又再其次,上面所談的虛擬匿稱是否能代表自然人問題
我曾說過,確實有法官及檢察官是認為虛擬人格受損害是同等於自然人受損害
但這只是少數例外,更多數的法官檢察官不這麼認為

況且對方並不知你本人為誰,其所污辱對向難認為角色後之自然人
而對非自然人污辱是否構成犯罪,這就像我罵一隻狗是否構成犯罪同理
然上述,並非決對失敗,很多人會找判決來支持他的論點
但卻不會展示出全部類似案來比較成功者所占比例
就如同樂透終究有人會中頭彩一樣,用有人中頭彩來證我買也會中
這雖然不能說不對,但機率為何其實大家也心知肚明

所以就此,其實告訴人能分為幾類:
一是根本不知實際上自己勝算為多少,也就是被媒體或律師所誤導之結果
二是志在參加不在得獎,告訴只是其手段而不期待結果
然這類告訴者又可區分為:
一是以刑逼民類,即以前所談過的假性告訴,以刑事來逼民事和解
主要為的是和解金,若被告本身不懂法,又害怕被判刑留下案底
於是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他和解金,這時告訴人的目地就達成了
比如很多討論區釣魚者,大多是此種類形,故意激你罵他,事後提告
當然他告訴成功率不會高,但他為的不是你被判刑,而是那和解金
 
二是比較阿Q式的,認為只要告你,算是給你個威脅,讓你知道罵人要負法律責任
又或認為他告了,檢方會傳你,大略有找你麻煩之意
然事實上呢? 這並無任何實益,當後來被告不起訴了
反而會給他,你根本告不了我的想法,並無法減低對方氣燄反而有增長之效果
又,以原就被,比如我住屏東,我不知我告的對向住哪
ps.以原就被是指民事,但刑事妨害名譽案若發生於網路時,其實你就真的會以原就被
詳見本小屋刑事沒以原就被嗎 此文
當警方調查後他住金門,沒錯,該案就就分案到金門地檢去
當檢方傳喚時,你就到金門去一日遊
這是在玩自己不是在玩對方

文後新增:先前聽到個真實案例,告訴人告了四人
警方分別把四被告拆開丟到各被告所屬管轄地辦裡 屏東 台南 台中 桃園四處

 
筆者較不會去談是否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
啥叫浪費,啥叫應當,這本身每個人都有其標準
故筆者較喜歡以現實面,效益問題來去分析某件事
這麼作,有何好處,是否能達成目地
若無任何益處,亦達不到其期待之結果而為之的
我不會認為那是聰明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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