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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4-06-19 10:56

莫急、莫慌、莫害怕(談前科)

作者:鴨子 (๑•ت•๑)

莫急莫慌莫害怕,這是數十年前八點檔連續劇『浴火鳳凰』中『幻波公子』出場的開場白
每當主角有難,就會聽到此句傳來,然後見幻波公子出現。
但現實上呢,哪來這麼多的幻波公子,會在你危難時來相救
但他所說的莫急、莫慌、莫害怕,確也是經典格言,於現實上也適用。

會談到這些,其實是最進有幾位都是被網路吊魚的網友找我諮詢
何謂『網路釣魚』,就是指可能於討論區內,或遊戲內,故意激你對他作出污辱之言論
舉例如游戲中,可能故意玩的很爛害團隊輸掉,然後故意找隊友爭辯,以引誘你罵他
當你罵了,他也就拍照了,然後拿去警局提公然污辱告訴

是的,通常會跑警局而非自備訴狀於地檢提告,為的是啥呢?
因為這類案件成功率並不算高,若他直接投狀於地檢
會不會傳被告,這都還是未知數

警局在受理此類案件,一定會先傳喚被告至警局問訊
而告訴人在報案時,只要和警員聲明可接受和解
警方就會告訴被告,告訴人有接受和解的意願,並留下聯絡告訴人的方法給被告

結果被警方這麼一傳,一些被告就慌了,得知對方有和解意願
馬上打電話去和他道歉,不道歉還沒事,這一道歉
不就反證你承認公然污辱了原告,電話早已被原告錄音下來了
然後呢,告訴人開始獅子大開口,五萬八萬的和解金都來了
或許還告訴你,不然就法院見,給你留前科等等話術

首先,我們要區分何謂公然污辱,何謂誹謗
這兩條都是屬妨害名譽,但刑度大不相同
當然,筆這之前以數篇談過區分法及成立要件,這就再簡單講解下
稱污辱者,舉凡白癡、低能、幹xx、等等單純污辱用語皆是
稱誹謗者,是意圖讓人相信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舉例說人是妓女,你有愛滋等
ps.但需視犯意 舉例如我單純只是為污辱你罵你妓女 而並非為意圖讓人相信你是妓女 這時仍還算是污辱而非誹謗
網路上,諸如討論區或遊戲中的罵人行為
大多是涉及公然污辱而並非誹謗
再來翻公然污辱的刑度,為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誹謗及加重誹謗的刑度才可能至有期徒刑,但以實務來說,仍是處拘役為多

這就來談何謂拘役,拘役為自由刑(也就是剝奪你自由的刑罰),與有期徒刑是同樣道理
但拘役者,是指1天以上,59天以下之自由刑
但遇加重情況,如誹謗罪第二項之加重誹謗,這時拘役最高可判處至120日以下

他與有期徒刑有何不同呢? 其實是犯罪惡性上的差別
判處拘役者,惡性較輕,所以可能『易以訓戒』
易以訓戒是種易刑處份,說白點是把你叫來罵一下警告別再犯了事
罵完了,宣告之刑罰或罰金,會當成已執行過,就等於沒事了。
而判處有期徒刑,就沒有易以訓戒之可能性
PS.易以訓戒的情況很少出現,大多是易科罰金


但拘役與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亦可能得另一易刑處份,那即是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以勞動服務去換取免受監或罰金
PS.須聲請
又,一樣同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可能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
PS.緩刑在未認罪及未取得對造原諒時較不可能宣告
易科罰金,大多是以1000元折抵一日,而以拘役來談,都會宣告得易科罰金
何時可易科但不宣告易科罰金呢? 是法官覺得被告惡性重大,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時
ps.就如同法官認為犯人無矯正可能才判死刑
但前面說過,會判處拘役,惡性本就為較輕微,都是會宣告易科的
不信請以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搜尋妨害名譽罪中公然污辱部份,每個法院找看看誰不宣告易科的
ps.有啦 判罰金不宣告易科(廢話),而會喧告易服勞役
再另外,受拘役判決執行完又再犯罪者,不視為累犯,所以受拘役宣判執行後,
五年內若再犯罪,亦不得以累犯加重其刑

上面說了這麼多,主要其實在說,對於妨害名譽這部份
涉公然汙辱者,都能易科
涉誹謗者,除非判處6個月以上(很少能判到有期,極少),否則大多都能易科
故單純以公然污辱來看,要坐牢,沒門
八萬和解金?  等於判拘役80日,公然污辱最高才到59日,我何必給你八萬和解
對了,很多人是怕留下前科,所以才會去和解

這時來談談,所謂的前科是啥
前科,又有人稱案底,
廣義上來說,舉凡告人、被告、不論成敗都存在個記錄在
正確明稱叫『全國案件記錄』,就算是你告人,這表上也記上你一筆
但這種記錄,是幾乎沒有人何人(包含你自己)看的到的,
就好比你闖紅燈被開單了,這監理所會有記錄在,但這種記錄並無法被其他人得知。
對當事人自然是無任何影響。

再換另一種前科的說法,是指刑事記錄,這可由警方查詢到,但僅限用來辦案之用
而不提供與任何單位或個人(包含當事人)。也不能拿來作任何運用。
這部份,只要有被告過(連不起訴都包含在內,此記錄警方可查看)、
被判刑過,會在刑事記錄上有資料,警方可運用該資料辦案,
就是我們新聞常聽到的『地緣關系』,比如某地發生竊案,警方認為竊賊有地源關系
就會去調刑事記錄,看該地有誰有竊盜判刑記錄的,將之列為偵查方向之一。
如上述,這資料不得公開與應用在非辦案上方,所以對當事人來說,亦不產生影響力存在

那對於當事人比如說如求職、考公職等等有所影響的,叫作刑事記錄證明,俗稱良民證。
這是僅限於當事人申請而外人無法調閱
所以比如求職,要證明你並無前科,公司會讓你出具良民證證明,考公職亦同。
別把你老闆想的這麼神,想知你有沒前科就能知道,你不出具良民證他怎可能知。
良民證,限本人申請(或具委任書委任),可至各警局提出申請(最近也開放網路申請)
手續費為100元,作業時間約為2-3天,網路申請也一樣

上面所談的刑事記錄證明,才是可以運用,可以由你提供別人(比如你老闆)觀看的證明。
這證明上『不會記載』什麼呢,我直接copy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上來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ps.第七項為102年新增

簡單來說,少年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83-1條1項之視為未受宣告情況)
不記載、判刑但受緩刑而未曾撤銷緩刑者不記載
拘役、罰金刑不記載

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但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繳交完罰金或服完勞動後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則也不列入記錄(亦即記錄可抹除)

看懂了嗎,光以公然污辱來看,受的最高本刑為拘役,是不可能留下前科的
而誹謗罪,除了判處有期徒刑(極少見)且不宣告緩刑者,也是不留下前科
就算判有期,但得易科在繳完易科後5年未再受有期以上之宣告,此記錄也能抹除

前面說的,網路釣魚者就是用這種散彈打鳥的方式
他本身也知告訴成功率不高,目地為了警方通知你而已
然後以你怕有前科的心態,狠敲你一筆。

但事實上,警局通知你,你就要去嗎?
未必呢,請先看警局如何通知你
電話通知,不必鳥
若是寄發通知單,這時才有必要去鳥他,沒看見傳票通知單
換成我會回應,要就你來我家問,不然別想
ps.搜索票同理,不見搜索票,除非現行犯或你同意及緊急情況外,不然警方亦不得搜索
比如警察說,我懷疑你家有贓物,讓我進去看看,只要不具搜索票,直接回他假賽即可
若你自願配合無票搜索,這搜索所取得的證物一樣會是合法證物

試看之前學運,警方通知那幾個代表來瞭解案情,他們連鳥都不鳥
直接由大律師陪同至地檢說明。
而類似這類小案,警局倒也不會特堅持要你去問,
叫一兩次不到大多就直送地檢(有沒拘提可能? 有 但筆者沒聽過因妨害名譽不去警詢被拘提的)
讓地檢開偵查庭時再傳就好

很多人沒見傳票,警局來個電話就乖乖去了
然後就被告知對方願和解,加上不懂法的警察也會勸你和解
不然如何如何等,結果被告一慌,馬上聯繫原告,然後笨笨的自承犯罪給他錄音為證
這些都是沒必要的

又不是殺頭重罪,接到警方電話時請記得
莫急、莫慌、莫害怕

先找人問問還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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