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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4-07-09 03:06

淺談如何告人-8 民事訴訟篇

作者:鴨子 (๑•ت•๑)

之前文章幾乎全在刑事範圍,現在改談民事
訴訟大略可區分為,民事、刑事、行政三種訴訟
刑事前面已經談過,而非刑事及行政以外的訴訟案件,即為民事
 
如請求損害賠償、離婚、債權相關、消費爭議等等等。
簡單的說法即是你在社會上遇到的種種非刑事(或行政)紛爭,而無法自行解決者
轉而向法院請求公權力介入裁判都算在民事之列
 
而與刑事不同處在於,民事並不由檢察官起訴
而是由自己或委任律師來起訴,所以千萬別拿民事訴狀去丟地檢(還真有名人出過這樣的包)
而民事裁判需徵收裁判費,裁判費主要可分為財產權起訴、非財產權起訴
 
舉例,若有人毀損我的人格,我提出民事要求賠償5萬元
這稱為侵權賠償或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民法 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由於起訴請求裁判目的是五萬元,這五萬元就稱為『訴訟標的金』
故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
詳細收費項目請見司法院網站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由上表可知,標的金越高,則裁判費越高
而裁判費是訴訟費中的一項,這部份由原告先行支出
ps.而訴訟費亦包含訴訟過程法院喻知要繳交之各類費用,如鑑定費、勘驗費、
證人日費車馬費、另民事三審之律師費亦可併入於訴訟費
後視裁判結果,法官判誰出訴訟費,或是按比例由雙方去分攤
 
好,同個案例,今天有人毀損我的人格,但我不想要錢,我要對方登報道歉
民法第195條前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也就是說,你損毀我人格,雖人格並非財產上之損失,但我仍得請求賠償
又我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措施,
這個名譽回復,登報、網站(討論區)道歉等都是常見的一種方式
上稱的名譽回復適當處份,大法官釋憲656號理由書即提到,指合理且並非羞辱被告之方式
比如上舉的登報道歉,內容不可涉及自我羞辱,若為其他措施,亦不得有損被告之人性尊嚴
比如你請求被告需學狗爬,這當然是不可能照準了(但裁判費照收就是)
上面提到的訴訟,與金錢請求無關,所以算在非財產權訴訟
比對上連結收費表,一審裁判費是3000元
 
而當上面案例中,你請求裁判為侵權賠償5萬、並且登報道歉這時怎算
很簡單,就1000+3000,共四千元裁判費
 
裁判費通常於遞狀時繳交,若未繳交則法院會發文催收,再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比如上例4000元裁判費,若你只繳交一千,亦會通知你補繳3000
 
以上所指的都為一審原告所需準備之裁判費
但當裁判下來,若不服,則上訴方需先行支付2審裁判費
 
舉個例,法官判被告賠五萬,被告不服上訴
這時二審裁判費就要由被告先行付擔,由於是請求撤消這五萬的判決
標的金為5萬,比對上連結公式,需由被告支附1500元上訴裁判費
而非財產權案件則二審上訴是4500元。
 
而與刑事不同之處,刑事起訴不是透過檢方,就是透過律師
無法自行起訴,而民事一、二審並未強制需委任律師
一般人皆得起訴。
 
刑事與民事雖不能說無關聯,但刑事無罪並不代表民事上亦免賠
就如妨害名譽案件,在刑事上比如不起訴了,或法院判無罪了
還難說民事損害賠償官司一定輸
為何呢,因為刑事對於犯意之要求很高,比如妨害名譽無過失罰責,於刑事上則無罪
但對於名譽之妨害是事實,不論他起於故意或過失
如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1129所述
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具有可證明性,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
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
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
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又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646號判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所以這在民事上還是能要求他賠償損害或進行名譽回復之措施
此見聖嚴法師的『一灘血』妨害名譽案件即可知
刑事判決無罪,民事判賠101萬元。
PS.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90年訴字256號
其他諸如詐欺、背信等等等,很多刑事上無罪的,於民事上都還得負賠償責任
而非刑事無罪就一定不得進行民事訴訟
 
而民事訴訟流程大略如下(大部份的情況 如小額訴訟,其他如準備程序等先不談)
PS.這是超簡化的程序,完整流程請自行GOOGLE
 
1.遞交民事起訴狀
2.繳交裁判費
3.法院通知召開調解庭(視案件非必然)
PS.通常一次,偶爾會兩次,調解成立則不進入審判程序,調解書具確定判決效力
調解成立可退回三分之二裁判費
另小額訴訟調解庭不到場,對方可聲請直接辯論,以一造之辯論為之判決
也就是他說啥算啥,你沒答辯機會
4.準備庭(非必定招開) 主要是核定標的、釐清請求項目及請求權等的訴訟前置準備
5.辯論庭(言詞辯論)
PS.次數不一,待法官認為無需辯論時,否則可能還會再召開辯論
辯論庭前亦通知被告遞交答辯狀,若法官認已無需辯論,則宣告辯論終結
但常見辯論終結後法官又認為還需再辯論,又再開辯論的
6.宣告判決日
7.判決
 
今天就先談到這,下篇談民事起訴狀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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