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認定 精障犯案可判死 - 中時電子報
最高法院指出,所謂的「人權委員會」只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所轄的「人權委員會」,其決議根本不受兩公約效力所及,況且該決議內容只是「敦促」會員國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沒有強制遵守的效力。
最高法院的偉大法官們之傲慢可見一班。
不花精力去判定行為人(刑事被告)是否真的是符合刑法第19條的精神障礙或精神缺陷,直接說「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可判處死刑」。
妙啊妙啊,這樣法院就不用花費心思去在意行為人是否是真的是精神障礙了,免得大家要說我們偉大的法官是恐龍法官裝的也看不出來;而且也可以平息無時無刻渴望鮮血的悠悠之口,讓大家在名為正義的殺戮中得到快感與社會安定的假象。真是一舉數得。
想必兩公約的精神是不約束最高法院法官的,即使我國已有兩公約施行法,反正只要勉強去配合兩公約上明確寫出的就好。法律的精神?我是最高法院法官法律是什麼我說了算!
代價或許是精神障礙者與心智缺陷者的汙名化,不過這有什麼關係呢?反正這個社會早就想把他們排除掉很久了,社會一直期望著這些所謂的「不正常」消失,最快的方法就是消滅他們而非給予他們治療,而很多人總是想著最簡單的方法,也很符合台灣人最愛的拚經濟的原理不是嗎。
「國家主導的社會排除」在歷史上可謂屢見不鮮,在這個爛國家再次出現或許也沒什麼好驚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