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師偷印試卷幫兒作弊考滿分 無罪 | 即時新聞 | 20141013 | 蘋果日報
首先,竊盜罪必須是動產或是準動產才符合要件,別跟我說「資訊」(考題)也是動產獲或是準動產。
再者(也是比構不構成竊盜罪更重要的),刑法不是萬靈丹,反之更常害死人。很多時候沒有必要、也不應該用刑法來處理。
可是很多台灣人都很重刑主義啊,不管遇到什麼道德上有瑕疵或是社或會所不能接受的事情都堅持要用刑法處罰,法官或檢察官說要件不服或認為沒有必要就說他們是恐龍;而如果行為符合刑法上已經有的罪,又一天到晚說「太輕了!」、「為什麼不判死刑」,行為人為什麼犯罪、其惡之程度是否有嚴重到需以重刑為之等等一點都不在乎,反正起訴就是有罪、壞人最好從世界上消失最好,然後我不是壞人法律要保護好人云云(每個人都很有自信自己不會成為「壞人」,但很多時候根本不是這樣)。
「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一片「入罪!加刑!刑罰!」之餘好好思考一下Franz von Lisz所說的這句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