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25%。
雖然這一次能夠舉行罷免投票已經是抵達了前人未至之境,但還是很不幸地失敗了,讓我們能夠繼續拜讀以正元體寫出來的笑話。
又讓我想起自稱寫出現行公投法的陳◯茜的那句話,「我通過『公投法』,但我要讓『公投法』什麼都不能投。~(中略)~前面那些公投都是假的,因為我要全體公民數的一半,那你怎麼投?投票率都只有8成,所以你只要有3成的人反對,他就輸掉了。你藍軍都拿不到3成票,他拿五六成,你輸了也應該啊,就認了吧。5成對5成,你只要3成,因為一定有2成的人不投票。這就是『立法』的技巧。『公投法』大部分是我寫的,我們都是念法律系的,陳水扁也是。我表面上給你這個東西,但後面都是假的。」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憲法所應許的直接民權被國家以法律架空。如同黃國昌老師所說,比起明講不給你(雖然用「給」有點怪,因為使公民可以實踐這些直接民權是國家的義務),更可惡的是讓你看的到吃不到,然後大言不慚地在那邊說我國有多民主。
憲法是國民對國家的命令,國家遵守命令是義務,不是權利。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不是你國家賞賜給人民的,是你必須給付予人民的。
想想看為什麼蘇格蘭獨立公投不設門檻,但我國公投法和罷免法卻有50%如此高的門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