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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5-04-28 21:05

憲法的基本權保障,不妨礙刑事犯罪偵查與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秩序與法律秩序的一切行為

作者:迫水未來

錢建榮/拒絕「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自由時報)

(引文)
個人駕駛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屬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之資訊自決或隱私權,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的權利,這也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障個人資料之目的。國家設立監視器攝錄駕車過程儲存集合,要做為違規停車的證據使用,就是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與處理其使用必須受到設立目的之限制,只有在法定例外事由下始能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不論北市或各縣市路口設置監視器,別說法律依據欠缺,依據地方自治法規僅限於犯罪偵防治安目的,也只能以此類重大公益,才勉強允許如此普設監視器監控的「法治」現象。如欲將原來用做治安維護的監視影像移作為單純交通違規處罰之依據,自屬超出法律限制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除非法律另有明文或當事人同意,否則要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事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單純的違規停車,甚或闖紅燈行為,絕對不可能與國家安全扯上關係,至於空洞不確定概念的「增進公共利益」,更不該是侵害個人資料的藉口。

舉發交通違規的「逕行舉發」程序,因為剝奪被舉發人的事前聽審權,所以法律僅允許特定違規種類,無重大危害的違規停車就不在法律允許之列,特別的是仍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的「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柯市長不論是否瞭解上述個人資訊自決權的憲法意義,至少在社會反彈後,以所謂折衷態度表示,只在十大違停熱點設監視器舉發,因為「有些地點遭檢舉違停的接近一萬次」,警察局為了取締要派人廿四小時在那裡站崗,「你要讓警察在路邊當稻草人,乾脆用攝影機開罰單」。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真有地點遭檢舉違停接近一萬次,柯市長要做的根本不該是派警察廿四小時站崗,更不是裝設嚇阻甚至舉發違規用的監視器,而應該是檢討該地點違停的合理性,以及想辦法在附近增加人民可以停車的地點,這才是柯市長口中要「服務人民的法律」;一味以嚴苛不合理的法規去服務柯市長「形式秩序至上」的感情,才是柯市長不屑的「人去服務的法律」吧!

更別說即使針對舉發違停專設監視器,仍然有牴觸法令之嫌,簡單的說,《道交條例》固然容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來逕行舉發違規,但仍然必須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為前提,這也是現行實務所以只針對「闖紅燈」與「超速」,此兩類「驟然即逝」難以當場舉發的違規行為,設置有「照相」(也非監視器)設備的原因。「別讓警察或柯P不開心」的廿四小時執勤,絕非此處的「當場不能或不宜」。且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還將「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者」排除在固定式科學儀器(監視器)之外,因為單憑固定角度的影像或靜態相片,勢必不易證明駕駛人有無在現場或車內,且侵害駕駛人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而爭議叢生。又一律依監視器舉發違停,不論是否情節輕微的單純人、貨上下車,或深夜時段得免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更有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的濫用裁量權之虞

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據、無端及無理的恣意在機關間流用個資,才是對於人民隱私權莫大的侵害,這與違法通訊監察帶給人民的恐慌程度與感受,實無二致。自認英明神武的政府以追求效率或公共秩序為名,毫無設限的監控人民生活,鉅細靡遺的掌握個人資訊,而將法治國的提醒視為「腦袋裝大便」的意見?眼下不禁浮現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在《一九八四》描述「老大哥」就在你身邊的情境。我們真要容許「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841264895921898?fref=nf



理解了沒有?除了隱私的問題外,更重要的是好人與壞人這種二元區分符碼的使用,以及權力濫用的問題
主張不做壞事不怕被人拍的覺醒公民啊,請對號入座。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841301152584939?fref=nf






在進入正題前,如果你覺得標題說的很對的,請馬上先去看《1984》或是過去台灣戒嚴時代的歷史。


納粹黨全面執政之前,是威瑪共和時代;二二六事件之前,是大正民主時代。
兩個在戰前就進入國家至上、集體至上的全體主義、集體瘋狂、集權統治的國家,都曾有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時代。當然,納粹黨的全面統治不是一天造成的;日本軍部的擴權雨之後進一步的完全控制國家,早在大正民主時代就在進行了(學校配置教官就是在這個時代自由派、民主派與軍部妥協的產物)。在當時,當然有很人出聲反對納粹黨與軍部(比如說提倡小日本主義的石橋湛山、提出天皇機關說的美濃部達吉)。即使進入1933年授權法案之後的年代與二二六事件的急速軍國化,不,即使在在徹底把個人自由踩在腳底下的戰時,仍然有人出聲反對納粹黨與日本政府(不勝枚舉,像是德國的白玫瑰、日本的戶田城聖等等)。當然,在當時部論是納粹政權還是軍國化的日本政府都有極高的支持度(一方面是來自於人民支持,一方面是來自於思想控制與洗腦),這些反對當權者的人,不只是被當權者壓迫而已,還會遭到廣大人民的追殺。

在戰前的德國與日本,想必應該有人遇見了這個極權化的政府正一步步把人民所有的自由都奪走、正一步步地把大家帶往地獄。然而,即使自己想要力挽狂瀾,也是以卵擊石、徒勞無功。看著自己所生長的社會與身處於其中的人們,興高采烈地讓自己踏上前往斷頭台的道路還不自知,在集體瘋狂的浪潮下那些少數沒有迷思自我的人,心裡是怎麼想的呢?

我想,我多少可以體會他們的想法。

真的很佩服錢建榮法官,有良知有勇氣。現在說這個只會被大家群起圍攻吧。錢法官今天的文章相當值得一看,法律上的問題在哪裡、為什麼超速照相可以開罰單不行、與憲法有關的問題在哪裡都有解釋,而且我還把重點上紅字了,懇請各位看一下吧。不然,看李茂生老師的FB也行。

不過其實上次鄭捷的案子樊季康法官一口氣超越我國實務和學說的嶄新見解「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告在宣判時要不要出庭=法官有命被告出庭之權利」也是一堆人說樊法官真棒(錢法官的批評請見此)。今天柯文哲更多人支持、這次的法律問題(相對)更複雜,又會有都多少人想聽錢法官說這些呢?

不過,說這些都沒用。主張法理也好堅持天賦人權也好,在政治偶像的面前什麼都不是。「覺醒公民」一碰到政治偶像,就馬上開始夢遊了。明明睡得比誰都還要深,卻還堅持自己很清醒,這名政治偶像所言的一切都是對的、這就是民主的選擇!云云。

而我們的政治偶像今天也表示他會硬幹到底了,他就是要裝監視器,大概現在只剩柯爸柯媽有能力阻止他。還真是一點都不令人意外,十分符合他的作風。而雖然反對的聲音也不小(即使柯粉風行的是PTT八卦版,還是有不少人認為柯文哲這次做的不對),不過在怎麼樣當然還是壓不過那些無條件聲援柯文哲、幫他把路上一切障礙物剷平之人的聲音。當然,我想就算不是柯粉應該也有很多人支持柯文哲,畢竟「你不違停,幹嘛怕監視器」實在太對台灣人的胃了,我想,言「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這句話當然對統治者很好囉,根本是正當化統治者隨意檢查人民的行為)此一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於台灣社會一點問題都沒有,我相信會引用這句話並給予正面評價的人還是很多。而之前的「你沒違法幹嘛怕監聽」沒有那麼高人氣的主因應該是因為這是馬英九說的。

你看你看,一堆人都說錢法官是恐龍法官、一堆人都說會反對的一定是因為自己也會違停(我沒有駕照也根本不會開車要如何違停?)、一堆人都認為只要是違法的人就沒有資格進行任何抗辯或是抗議、一堆人認為只要能夠解決問題用什麼霹靂手段都沒關係(那你324在不滿什麼?)、一堆人認為自己的隱私權與自由不重要就算了,還硬要別人雙手奉上自己的自由給利維坦。

以後法學緒論與高中公民課本的教材應該改成這樣才對:「法律沒有禁止的,就代表國家可以做」、「憲法的基本權保障,不妨礙刑事犯罪偵查與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秩序與法律秩序的一切行為」、「違反或疑似違反刑法或行政罰之人民不得主張憲法上之基本權」。這樣才符合人民的社會觀感嘛!



我越來越懷疑在這個時代,談論憲法上的隱私權(其他基本權亦然)根本是自我感覺良好。反正那麼多人都不在乎自己的隱私權,也強迫別人不要在乎自己的隱私權。ˊ而國家和資本也一天到晚不把別人的隱私權當一回事,還每天倡導大數據、臉部辨別科技等等「新時代的想法」。而歐威爾與他的同夥則被冠上被害妄想症之名,雖然時代一步步走向高度監視社會。
法律果然是一場夢!法律人總幻想著天賦人權存在說著自我催眠的夢話,殊不知,人權是可以隨意被剝奪的,這才是這個社會所認定的現實與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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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李茂生fb(PTT)
Re: [新聞]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法官嗆柯P「看誰腦袋 - Disp BBS
法所無限制皆自由。問題是「誰」的自由?
你們又不是台大醫學系畢業的,所以市長朕不被智商比我低的人約束!
民主國家不需要政治偶像(看著我去年九月所擔心的事情一步步化為真實,這是令人百感交集)




楊威利語錄選

「憲法這種東西就是為了要當權者遵守才制定的法律。魯道夫(注: 故事內的有名的獨裁者)祇是強制他人遵守法律,而自己本身卻拒絕遵守法律或受法律的束縛,所以他根本就不是什麼鋼鐵巨人,只不過是個不能抑制自己的慾望的人而已。」
《外傳.尤里安的伊謝爾倫日記》第五章 -- 舊居民vs新居民


「專制君主的德政這一個玩意兒對於人類的政治意識來說,應該是一種最為甘美的麻醉藥吧。不用參與、不用發言,甚至也不用思考,政治就可以正常地運作,人們也可以享受和平與繁榮的話,有誰會想去參與麻煩的政治呢?能夠這樣的話固然很好,但是為什麼人們沒有把他們的想像力延伸到另一個方面呢?人們如果會將政治看成麻煩事的話,那麼專制君主必然也是如此。當他也對政治感到厭煩,濫用他所被賦與的無限制的權力來滿足他個人的私慾時,人民該當如何?權力還是應該要受到限制、批判和監視的,因此就本質而言,民主政治應該比專制政治來得正確。」
《飛翔篇》第二章 -- 一個退役生活者的肖像


「所謂專制是什麼呢?不是人民選出的為政者,利用暴力及權力剝奪了市民的自由,並進而想支配人民。」
《野望篇》第七章 -- 屬於何人的勝利




林子儀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身分證按指紋違憲)解釋文協同意見書

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Thomas Jefferson

信任我們的代表,忘了我們的權利安全問題,這是危險的事。信任是專制之母,自由政府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而是建設於猜疑之上。我們以限制政體的方式來拘束我們託其行使權力的人,這不是由於信任,而是由於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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