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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6-01-08 06:41

呆魚真好釣

作者:鴨子 (๑•ت•๑)

看這篇標題,可能不知筆者這次要談啥吧
其實筆者又要談網路釣魚

筆者發現,很多人看到三聯單就慌了,然後步步掉下陷阱
這筆者說個真實案例


104年時,筆者協助一女教師進行妨害名譽之訴
主因是該女教師是網路某動漫社團的網友
然後常於某討路區討論動漫
但因大略為ACG設定等問題,有著不同的派別,各派別有不同的認知

結果有次,針對某動漫角色組合問題,女老師發表意見
不同見解之另一網友就在同串發表回應
主要是暗指該女教師意淫自己學生
理由很扯的是,因為該女教師於部落格有張學生照片(非獨照 是照一整個球場)
其中有位男學生打球完脫衣赤裸上身被拍到
該網友以此指該女教師意淫自己學生

這種言論對教師很敏感,因為該教師身份大家都知
又多人知他任教學校,這種誹謗言論傳出去對他有一定傷害
故女教師找筆者協助提告

筆者先協助女教師以告訴狀進行告訴,後地檢發傳票傳女教師
跟女教師說,他要先去請警局調出人來,他們才好辦
現在他們要先簽結,等找出人後告訴狀再送一次。

這筆者要說明,照一般程序是由地檢將案件直接送警局
讓警員找出人先行訊問再移送回地檢去
而檢察官會這麼說,其實也只是他懶,反正到時分案也不是分到他
他又推掉一案去

於是筆者請老師將檢察官的意思轉告警局(檢察官叫我來的)
用意為以檢察官壓警察,讓他別再說告不成啦、誣告啦等藉口想推掉
但警員告知,這案件需送上偵察隊(因為他只是派出所),過程可能要兩個月以上
老師覺得久,問筆者有無其他可行法

當時筆者就教他,你不是拿到地檢傳票了,我們來試試一招
於是讓女教師把地檢傳票上傳到該討論區,並遮掉部份(把他字號案遮了)
然後網站貼文稱該案已在地檢分案,檢察官先傳喚告訴人
檢察官希望告訴人先與被告談談是否有合解可能
若談不成再回報檢察官,檢察官再進行下步動作

所以他現在給被告最後一個機會
若要道歉,就私信告訴人,那還有談和的空間
不然就不用談了,我直接回報檢察官人不出面,大家法院見

果然文一貼出,被告就嚇到,以分身不斷詢問是否警察真的找到人了
當然討論區內一堆鑑盤大律師大法官在亂掰法律誤人子弟這就不提了

而照一般觀念,都是先警局提告-->找到人--->移送地檢--->地檢傳訊
故大家一看,貼的是地檢傳票,很多都認為人真的找到了
PS.因為嫌犯未找到,不會先移送地檢
也都真的相信是檢察官請告訴人先尋求是否有和解可能
因為,這類小案到地檢後
檢察官第一步大多是勸和解,百分之99吧
所以這謊言說檢察官讓告訴人尋求和解可能,是合情又合理的

外加筆者也加入討論充當鍵盤大律師一起虎爛,跟他說
照一般若警局沒找到人,是不可能移送地檢的
現在這傳票是地檢開的,若是警局移送地檢,那百分百人是找到了

注意,筆者可沒說謊
筆者說的是正確的,只是沒把
告訴人可跳過警局而從地檢提告
這事實也一併說出來

結果呢,風向大多都朝著筆者的說法
PS.因為一堆人呼略也可能跳過警局提告這種可能
被告自以為他真的被抓出來了,傳他也只是時間問題,早死晚死都是要死
於是第二天乖乖的去信告訴人道歉

告訴人於是要合解要求如下
1.網站聲明道歉(次日即有道歉)
2.實體道歉信,需含姓名住址身份證字號年齡電話等資料,並付身份證影本以便比對
寄送至告訴人實體信箱
3.某月某日某時至某市某派出所談和解事宜

其實第2點,主要就是要他個資,這樣我省事了
不用叫警局再去從IP調資料
沒錯,他就這樣被我釣上岸了

後把人找到這事通知警局,希望警局安排合解
而員警也表示願意提供警局場地並協助告訴人談和解

合解日,被告來到警局
意外的是居然是男的
為何意外呢,因為該討論涉有類似腐女議題
所以主觀上認為對方應該也是一腐女
結果來的是位宅在家,沒工作的宅男

而談判內容其實筆者已準備好,大多是撿民事判決中
判較高者來說(通常都是較有身份地位)
稱你看這類似案,法官就判了3X萬
再看這案也很類似、五十多萬

而被告不懂法,其實旁邊幫調解的員警也不懂
被這些判決壓下去了,都以為女老師請求10萬合理
最後作成合解書就是賠10萬、分期支付

啥時代還拿三聯單嚇人? 落伍了吧

其實上面那真實案例,就以民事告訴來說
最後判下來必不超過5萬 甚至2萬內都可能
因被告是宅男,吃父母的根本無金錢收入
外加兩造都不是啥名人,依社會地位和受損程度看
10萬你請阿扁來幫你打這官司都不可能會到

大家有發現嗎?
其實往往和解金,很多是高於真實判決可能額度之數十倍
就如同筆者之前舉例一公然侮辱案,和解談了50萬
照法院判,OK 刑事給你重判20天好嗎 ˋ易科是2萬(無前科)
民事也重判你5萬好了,加起來七萬,跟50萬是天差地遠

對,釣魚者往往就利用對方不懂法,怕前科、更怕被關
尤其釣出像13-17歲那種未滿18的媽寶爸寶
他爸媽有錢的話,和解談多少都不是問題

他們爸媽常乎略了,公然侮辱在少年庭很難判罪(罪行太輕微)常會不付審理
PS.少年事件處理法29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
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略)
或判勞動服務等一元都不用出的罪,且並不可能有前科

上面有點小離題,但大家注意
像筆者舉的例,釣魚者常用的手法
就是網站公開他已報案等等等事,再虎爛以
法官跟我說、司法部長跟我說、馬總統跟我說會判多久多久

然後可能手法各異,比如我決對不合解,我不接受合解金(但錢擺他眼前,誰又真的不和了)
也可能是 :現在道歉還來的及,到法院道歉都沒用了等等
更有人會加上個,我同學是檢察官、我媽是菜英文之類的虎爛
遇到這類文筆者都很想說,連起訴都未必可能,就不用先想那麼遠了

這筆者再舉例,舉遊戲中公然侮辱之範例
常見的釣魚法,大多會先張貼於討論區說明受污辱或誹謗事由
且大多人會以遊戲中侮辱言論截圖一併貼上

大家有沒發現個問題
網路遊戲上的公然侮辱,告訴人提告
必是對方於遊戲中某公然言論對你構成侮辱,造成你的難堪
若你根本不難堪,那還告個鳥
舉例我說你是豬,而你暱稱真的就是豬,當然就不會感覺我叫你豬是難堪的事

所以,你認為我的言論對你是侮辱,造成你的難堪
那,你又將我侮辱你的言論截圖大方貼於網頁上,讓更多的人知道,讓你更為難堪
阿你這不是在自婊?
也就是說,你根本不認為我是侮辱嘛,對你不痛不癢呀,根本沒所謂你難堪過
你才敢大方公開網路上給大家知你欠人婊
那你還告我啥公然侮辱,你怎不先甩自己巴掌說:我犯賤我自婊?

舉例今天有人偷拍我裸照好了
我會把我被拍裸照公開放網路上,說某某某偷拍我裸照,證據在這
我要告他妨害密秘
有這可能嗎? 這不就我自己在婊自己

對比上例,我真認為那言論會造成我難堪
那我就不該把該言論放給更多人看
難道說更多人知我被罵,反而我會更嗨而不是更難堪

所以對那些網路作這些事的人
第一直覺就是又來釣魚啦,魚真好釣

會吠的狗不會咬人,這大家都知道
但大家不知的是,會吠的不是想咬人,是想坑人

附錄:網路釣魚辯識
凡符合下列越多項,其為網路釣魚者機率越高

1.討論區張貼受妨害名譽言論、貼圖等
2.張貼三聯單
3.稱要道歉趁早、之後不合解。或直接稱不會和解
4.聲稱自己為的不是錢
5.虎爛刑度,如將一般判五千至一萬罰金的公然污辱,說成是三個月半年等
6.以第三人稱為之述說,如檢察官和我說、警員和我說等都是
7.自稱自己職業與法律有關,從書記官到律師都可能
8.稱已請律師處理(律師哪可能讓他作這種蠢事,這種律師不如不請)
9.自稱之前告過同樣案例,對方判多久云云
10.宣稱本討論串一定有結果,不會無疾而終(但以巴哈看過作過一樣宣稱的,沒半個有結果)
11.乎略不起訴的可能,陳述都以:告訴就檢察官就必幫定起訴,法官必定判刑為述說前提
12.宣稱一定抓的到人
13.不斷以回文、推文等手法炒熱討論串,以讓對方能夠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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