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6-04-04 23:09
最後一篇談通保法作者:鴨子 (๑•ت•๑)
2016-05-26 03:09鴨子 (๑•ت•๑):基本上這種小案,誰會去大動作請調取,況且根本請不下來。有太多方法可取代查ip阿,他要賣總要收款,匯款帳戶持有人是誰? 要詢問 手機又是啥號? 甚至釣魚約出來面交 這都比去察ip還來的容易吧
2016-06-20 11:07鴨子 (๑•ت•๑):這部份只能用約定俗成來和你說
未必會有適法依據(至於有沒有,我沒問到所以不敢說)
或不會是我前幾篇推測的請求協助這理由也難說
因為據我所知部份非於國內經營的網站或通訊軟體對這些資料提供是不買帳的(據說LINE即是)
但實務上,也就是至今天確實是以上面所說的去作
檢方默許法院承認,倒還沒翻出過判決對此主張證據不合法的
至於這篇我能肯定的原因是,是因此詢問於負責此種業務之人 應該不難猜
2017-05-08 03:11鴨子 (๑•ت•๑):以實務來說,無此問題,你可試著就此告警方看看,數日前在警局聽到有人報lol的妨害名譽,員警說:「阿這種一定查的出來的事,不用擔心啦」,┘況第五條是對通訊監查書的限制,指的是監聽之類活動。
2017-05-08 03:16鴨子 (๑•ت•๑):我還是認為 這應該會是個 搜索票搜查 和 配合搜查的蓋念 前者有強制力 後者無強制力 但結果仍有證據力 只要他造同意 後者也並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