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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7-05-30 11:24

在河堤,請有點規矩好嗎

作者:紫幽

  原本是要5/29發的,所以以下是5/29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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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實在太忙,抽不出什麼時間去運動。(找藉口ing)
  所以趁著端午連假,我穿上以往慢跑用的衣服,往河堤前進。
  天氣有點微熱,但不影響我出來跑步

  跑著跑著,有人跟我說「借過」,我就減速靠右讓比較快的自行車先行,這也沒什麼。

  短短的15分鐘讓我感受到.....我真的太少運動了,一整個岔氣讓我的腹部超級痛

所以回程我就用跑步+走路,在人行道上。後面突然又有兩台自行車要通過,我心裡面就很生氣。

「這裡是人行道,而且沒放人車共道的號誌,為什麼你要騎這裡我還要讓你?」雖然是這麼想,我還是讓它通過了,畢竟從動量跟動能來看,我都是不利的。

  讓我想到之前也有好幾次,地上明明就有劃線,卻還是發生
1.行人逆向
2.自行車逆向
3.機車逆向(自行車道有機車本來就違規了吧)

  我之前原本以為自行車的法規可能比較鬆,後來去查了一下(紅色為個人加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
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
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很明顯有規定到自行車阿!!!
再看下去....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
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呃..............
那現在又是在騎什麼的啦!!!還有那個未禮讓行人是怎樣?

有引喻失當請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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