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式輕機關銃的事故
十一年式輕機關銃的壓彈倉會因為送彈不良而造成圓筒半閉鎖(槍機保險)呈現故障,在這種情況下再怎麼旋轉安全栓到安全裝置的位子上,也會因為槍托著地、以及其他對本槍的衝擊,最後造成意外的擊發,使得一些沒辦法顧慮的死傷事件產生。
事故舉例
一、昭和十一年九月 第十四師團步兵第五十九連隊
敵方裝甲車正在對我方射擊,射手急忙的將輕機槍架穩並拖肩射擊但是卻沒拖好滑下,槍托著地後瞬間擊發(原文暴發,應該是連續射擊),造成射手右胸受傷。由於射手是射擊後前進,導致送彈不良的壓彈倉由半閉鎖狀態直接失效,安全栓的位子依然在安全裝置的指示上是值得思考的。
二、昭和十一年九月 台灣軍台灣步兵第二連隊
戰鬥射擊演習中,對目標射擊約5公尺處右前方前進並架槍的瞬間,安全裝置在指示安全的狀態下觸發射擊,一名中士受傷。
三、昭和十二年六月 第六師團
檢閱戰鬥射擊中,槍枝發生送彈不良的情況,射手將安全裝置開啟後,將槍至於肩下,手持槍把,右手抱散熱筒於腰間向後兩、三步,向左轉的瞬間,因為自然搖晃而產生的搖動導致槍機保險故障使其解除而擊發.造成附近一名上等兵死亡。
四、昭和十三年三月 近衛師團近衛步兵第三連隊
射擊終止後,安全裝置鎖上的情況下將輕機槍置於地上時擊發,造成頭部炸傷。空包彈裝於壓彈倉中沒有退出,安全裝置因此失效,槍托受到衝擊之後才擊發空包彈。
五、昭和十三年六月 第十九師團步兵第七十五連隊
演習終止之後,槍手於集合地集合,呈集合姿勢時將槍拖著地,槍機保險確實鎖上的情況下依然造成瞬間擊發空包彈,遭命中右眉死亡。
以上各地單位使用時發生的事故,昭和十三年,陸軍省副官將十一年式輕機關銃的危害防制電報發送於各個部隊。其內容為十一年式輕機關銃的射手接受「開始射擊」以及「前進」的指令時,就將彈夾退出並用眼睛檢查壓彈倉是否送彈不良,並將槍機保險轉至安全裝置的位子。但實際上指揮官根本沒時間理會射手是否有做到這個危害防護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