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外國旅遊,不慎拿回一張百元美金偽鈔。甲不願遭受損失,於是將美金拿到銀行想存到自己的外幣帳戶內,以便往後提領出真鈔。不料,行員識破該張美金偽鈔,並要求甲換一張或逕行取回。甲不依,堅持該張美金不是偽鈔,執意要行員收下。行員不得已,只好報警處理。試問甲的罪責?(25 分) 本題樞機乃係甲行使美金偽鈔行為之評價,茲述之如次:
(一)甲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客觀上,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主觀上,甲係不願遭受損失而為之,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與刑法第13條1項直接故意相符,構成要件該當於刑法第201條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罪。又違法且有責,故甲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二)甲成立詐欺罪未遂犯:
主觀上,甲欲以假鈔存入換取往後真鈔提領,有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與刑法第13條1項直接故意相符;客觀上,甲以詐術之一百元美金偽鈔,欲存入外幣
帳戶,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而不遂,構成要件該當於刑法第339條3項詐欺罪未遂犯。又違
法且有責,故甲成立詐欺罪未遂犯。
(三)競合:
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而處以行使偽造有價
證券罪。
(四)沒收:
本題百元美金偽鈔一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並屬於行為人甲,與刑法第38條2項本文相符,得
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