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屋創作

日誌2018-03-11 14:41

談無罪推定

作者:鴨子 (๑•ت•๑)

無罪推定是刑事上的一種大原則
對,只是原則,法官未必每個都會存有這種原則
直接先貼維基對無罪推定的解釋(比筆者解釋的好所以照貼了)

無罪推定原則(英语: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一個人在法院上應該先被假定為無罪,除非被證實及判決有罪。 在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所有被告都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

刑事訴訟法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95條第1項第2款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第156條第4項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而在理論上,也可說成
我不用證自己無罪,而是你(檢察官、告訴人、自訴人等)要證明我有罪
你不能證明我有罪,那我就是無罪
依法我能裝啞吧,我不爽說我就能不說
不能因為我不說,就推定是我幹的

舉個例

警察:人是不是你殺的
嫌疑人:不是
警察:怎證明不是你殺的?
嫌疑人:怎證明是我殺的?



對,嫌疑人不用去證明人不是我殺的
只要警方無法證明我殺人,我不用去證我並未殺人,不會因我不去證明,
就能認定人是我殺的,要認定是我殺的警方一樣要提出證據
ps.就算我說是我殺的,單憑自白無補強證據也沒用,
如江國慶案中後來跑出來承認的許榮洲即是一例

所以,檢警方問怎證明不是我殺的,此句我根本不必回應
但實務上假設真不是我殺的,我可能舉不在場證明等證明不可能是我
為何,當然是避免麻煩阿,等下被羈押,以後再去請冤獄賠償根本是自找罪受

也就是可說,無罪推定其實也有寧願錯放一百,也不可誤殺一人的概念

最常見的情況,應該是妨害家庭(通姦)
新聞常看到的,比如男女去賓館卻否認做愛
比如說去喝飲料,去上廁所,千奇百怪的理由都有
又或是丈夫看妻子賴中,出現他與其他人曖昧的對談
比如說你好強、好猛、好久等等等

其實大多數人也都知他們去賓館決對不可能只喝飲料、只上廁所
PS.其中一人外號叫「廁所」
大家都知道一定有上,但光憑這些證據,這類案通常都只會不起訴
為何? 缺乏直接證據阿
雖然檢察官心中也在想,別再虎爛了去賓館喝飲料
但沒證據,沒人能肯定兩人在賓館必發生性行為
舉例兩人去手淫有無可能? 手淫可不構成通姦罪中性器接合的要素
有沒可能去玩SM? SM也沒構成性器接合的要素
所以沒辦法以「我認為他們有做愛」即為定罪的依據,而是要直接證據
如使用過的保險套等
而在不起訴時,檢方即會引刑事訴訟法154條
然後部份還會稱「罪疑利益歸於被告」
也就是,成立犯罪有疑的情況,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有罪,那被告就是無罪

而檢察官或法官並不會像筆者一樣
去列出啥可能只是玩SM,可能只是去手淫等等
因為這樣一說馬上被鞭說幫被告找無罪理由
所以大致上並不會去說明有何其他可能性,只會說證據無法形成有罪之心證

再來看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07/1310202/
好貴的代價! 殺2隻雞判刑3個月

為何殺雞會判刑?
其實一般家庭為自家食用或宴客而殺雞,是沒任何刑責的
但為了販賣而私自殺雞(非為合格屠宰場),這就違反了畜牧法
而這案中,被告殺了兩隻雞,辯稱是要自行食用
法官不採信判了三個月(累犯)
畜牧法38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
    宰未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之家畜。
同法條第2項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
或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這案討論區,就有人在猜測為何法官不採信他辯稱這是要自用
有人說道,因為他有前科,所以法官不信他
這是決對錯誤的,前科頂多只是能懷疑他再犯,而非構成有罪的理由
其實翻判決書就知了
他從在家殺雞就被衛生局盯上了,然後一路錄影跟拍,
看著他把雞拿到市場攤位(被告是市場肉攤主)
你既要自用或給親戚,拿到肉攤上做啥??
法官是因此不信被告是要自用,而並非他有前科就判他有罪

照無罪推定,衛生局稽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若不夠讓法官形成他要販售的心證
舉例稽查人員只拍到他殺雞,沒其他了
這時法官是可以判無罪的,哪怕法官心裡也猜他應該是要賣

而他有前科,這決對不是形成有罪心證的理由,若法官真這樣判(僅用他有前科為理由)
就準備等著被二審打臉
不過在這案上其實被告有辯解空間,不是完全沒無罪的可能
只是不教壞大家,這就不說了

接著再看此新聞
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DYxBoo?utm_source=lineshare
員工悶死老闆綁屍7天 法官竟判無罪

大意是指檢察官起訴林男
理由是他吸毒,欠房租,被老闆開除等
一氣之下悶死他老闆,反綁屍體藏在倉庫七天
之後屍體發出惡臭,被他人發現報警
↑以上只是檢察官起訴的片面之詞

以這案來說,犯嫌重頭到尾否認犯罪
而檢方舉出的證據皆無法直接證明林男確實有殺人,大略為
1.他和老闆有私仇,有殺害老闆的動機
2.屍體出現在他租處一樓倉庫(他租二樓),被反綁裝在麻布袋內
3.他告訴三樓鄰居那袋是垃圾,晚點會請人載走
4.他曾以香水,肥皂水等潑灑掩蓋屍臭
5.他以帆布掩蓋包藏屍體的垃圾袋
詳細點可翻判決書,還有蠻多的

依理論上,他和老闆有仇,他老闆屍體出現在他家一樓的倉庫而被反綁
PS.新聞說的啥藏他家,伴屍七天等都鬼扯
那照理大家都會認為就是林男殺的

但,認為不叫證據
舉個例,有沒可能是第三人殺的? 而林男只是予以遮掩,幫助滅屍?
有沒可能是三樓(住有四個泰勞,提供上列證詞)殺的,
四人共同編織上列證詞要陷害被告?
誰能說百分百無此可能?

但法官不能去作這舉例,因為法官判決書寫無法排除自然死的可能
這就已經被檢方說成是「法院都幫被告想好了」
但事實上,看判決書(別看新聞)
其實檢方舉的證據,就確實是不能證明是林男殺的
根本無任何關聯阿

說我和老闆有仇就我殺的?
說屍體出現在一樓倉庫就我殺的? 我住二樓耶,怎不懷疑三樓殺的
說三樓泰勞證言我灑香水、蓋帆布等情就我殺的?
搞不好三樓殺的編這些話栽贓我勒
又或是我承認三樓說的,我有作這些動作
但是起於我懷疑老闆殺人後跑路了,我在替老闆遮掩
真要掰理由有一卡車,但重點被告根本不用掰,否認就可了

且此案中最大疑點是,死者體型比兇嫌大支
而死者體內無驗出毒品、安眠藥等反應(不是被迷昏),
屍體無外傷(不是受擊而死)及無器官結構損壞
所以法醫懷疑是受掩住口鼻而死(未能確認,法醫證稱是自己主觀推測)
但倘此,死者也沒任何劇烈掙扎、抵抗的跡像
死者指甲亦無採集到被告DNA
如前述死者比犯嫌大支,判決書也載

而以被告與死者之身高、
    體重相較,難以完全壓制,一般仍會留下牙齦或唇緣受傷的
    跡證,如何在不造成任何外傷之情形而自外壓迫呼吸道或悶
    摀阻塞口鼻,造成缺氧窒息,本院仍有所懷疑。

所以其實不能排除,是其他人殺的,或共同殺的都可能(這法官是不敢推測的)
甚至說外星人殺的都可,因為這不重要
你不能證明被告殺人,那人怎死的都已經不是重點
PS.還有自死可能,死後被洩恨整屍體,雖可能性確實不高,但也無法排除
因看判決書中也沒屍體生前被捆綁或死後的資料

但這案因無直接證據能證明是被告殺的,罪疑利益歸於被告
而不是怎麼看被告都有嫌疑,就能去判被告罪
更不能以屍體在我家(其實在倉庫)就我殺的,
或屍體被捆綁就我殺的(況且被告亦沒說他有捆綁屍體)
又或我跟鄰居說那袋是垃圾就是我殺的
這些證據,跟是不是他殺的並沒直接關聯
就算我承認幫處理屍體(被告沒承認此項,純舉例)
但這與殺人仍不是同一事阿

並不是問「我為何要這樣作」而我答不出就是有罪的證據
我不用解釋為啥我說那袋是垃圾(裝在垃圾袋內我怎知裡面裝啥,當然說垃圾阿),
我不用解釋我為啥要去灑香水或肥皂水(因為臭阿)
我不用去證明屍體不是我綁的(你先證是我綁的再說)
我更不用去解釋我為啥要用帆布蓋住屍體(還是因為臭阿)
因為這都與「我有沒殺他」沒必然關聯,且我也不用去證自己沒罪
上面全部問題,我根本不存在回答的義務,我裝啞巴你能咬我?

而是「你怎麼證我殺了他」才是重點


其實這案中,筆者認為二審還有機會定罪
這就像考試,考不好了,老師讓你補考,可能補考後就及格了
一審沒罪,檢察官應該會去加強證據部份去戰二審
就像你補考及格了,難道要說之前的考題出的太爛我才不及格?
又或補考前,先去罵老師他媽的出這啥爛題目,不知道我是智障嗎,怎可以欺負智障

而這類情況超常見,只要檢方起訴未被判罪
先在媒體炮法官再說
外加斷章取義,以「不構成此判決要件」的屍體是否為自死,用來攻擊法官
屍體不管是自死、他殺、被外星人綁架取器官等
都與本案「受害人是不是被告殺的」無任何關聯
並不是判斷「被告有沒罪」的要件
你無法證被告有殺人,其他支節都只是幹話

反正檢方相信,只要在新聞放話
大多數人都會和他們站一起
這樣就能遮掩自己證據不全就起訴的事實,並把過錯全推給法官
千錯萬錯都不是我的錯,反正憨民會支持我,咬我阿

搞不好他們心裡想的是,你們這堆超好操控的笨蛋
而笨蛋們卻每每都熱情的捧場,屢試不爽。


文後筆
近日查詢該案二審判決,果然翻案
被告被判了18年



8

7

LINE 分享

相關創作

跟風問卷之類的-002

閒聊,近況分享。

東北周遊券

留言

開啟 APP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屆時建議您使用下述瀏覽器來瀏覽巴哈姆特:
。Google Chrome(推薦)
。Mozilla Firefox
。Microsoft Edge(Windows10以上的作業系統版本才可使用)

face我們了解您不想看到廣告的心情⋯ 若您願意支持巴哈姆特永續經營,請將 gamer.com.tw 加入廣告阻擋工具的白名單中,謝謝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