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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8-07-11 16:19

新聞「製造」業

作者:鴨子 (๑•ت•๑)

筆者一直認為,新聞(不論網路、實體)都應該列為製造業
因為現今新聞已非採訪播報,而是製造新聞
沒新聞可報就製造一個出來,連各討論區幻想文都能去報
這筆者再舉例個新聞製造的過程

先看此新聞
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706/201706151873325.html#.W0WsH9UzaUl
社會悲歌! 失業父搶超商寫紙條「女兒還要活!」

新聞原文如下(注意紅字)

新北市連姓男子(40多歲),因為失業缺錢,又不忍年幼的女兒沒錢吃飯,今年3月鋌而走險到超商打劫,在行搶前還遞一張紙條給店員「請你不要緊張,我也是第一次,我不想傷害你,等我上車後再報警」,最後拿走2萬元的現金及6000元的遊戲儲值卡離開,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依恐嚇取財罪起訴連男。

據了解,連姓男子因為失業又欠下債務,為了躲避債主,連家都不敢回,由於與相依為命的女兒已沒錢吃飯,連男於是在今年3月間某日凌晨,帶著一個包包走進台北市中山區的全家便利商店,見到四下無人後,就從口袋拿出一張摺起來、比A4略小的紙張,緊張地交給男店員。

連男在紙條上寫著:「小哥:我女兒很可憐需要錢過生活,所以麻煩你等我走再報警,我願意用我的自由來換女兒的生活費,我不想傷害你,我袋子裡有一把開山刀,求你幫助我,這對你沒差,你一樣上你的班,所以把錢大鈔、小鈔都給我,請你不要緊張,我也是第一次,我不想傷害你,等我上車後再報警。」店員擔心激怒連男,他會做出傻事,因此聽他的指示開起收銀機,最後連男拿走2萬元的現金及2張3000元的遊戲點數後,快速離開超商搭計程車離去。

警方接獲超商報案後,循線將連男逮捕到案並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連男到案後表示真的很後悔,他也不想這麼做,只是小孩沒錢吃飯,才會出此下策,他還供稱,他從來沒做這這種事,這是他的第一次

檢察官查了一下紀錄後,發現連男確實沒有前科記錄,因此勸他為了小孩千萬不要再犯錯,最後仍依恐嚇取財罪將他起訴。


好,這新聞「真實」的部份在哪?
在紙條內容,確實有這紙條,確實上面寫了如新聞所報的字句
其餘部份呢? 都是依此紙條內容自行腦補編織成新聞

首先,我們來看這位連姓男子是否「沒有前科記錄
驗證方法,很簡單查判決書嘛,這是106年的新聞
連男認罪,所以起訴後判決不會拖太久,因為認罪也沒啥好爭了
這時以先前筆者教過的「教你查判決書」來操作

新聞稱「台北地檢」起訴,所以一審判決法院理應是台北地院
直接核選台北地院,或連選數間法院包含台北地院都行
當然這是刑事裁判,所以選刑事
以新聞中出現紙條上的其中一句作「全文檢索」
以「我女兒很可憐需要錢過生活」來作查詢


只查到一筆,點進去看就是新聞所報這案


好,現在直接看判決主文

連○○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注意累犯兩個字,無前科能累犯? 檢察官查的是伊索比亞的前科資料庫嗎
再看判決書
    另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
    科罰金10萬元確定
判了一年八月且執行完(假釋出獄)
這樣會沒有前科?????

那新聞中說的「檢察官查了一下紀錄後,發現連男確實沒有前科記錄,因此勸他...
是怎來的???
當然是記者自己腦補的,因為恐嚇取財被抓不夠聳動
剛好紙條上寫這麼可憐
就順水推舟把他寫成為養活女兒不惜搶劫犯法的可憐爸爸

然後為更有可信度,把他寫成「檢察官查紀錄後說的」
順變還代檢察官和那位「爸爸」溫情喊話
不過真實上,以上是從未發生過的事,純是記者自行編造的

好,接下來再論該連姓男子是否真有女兒
由於我們查判決書已查到他真名
所以改以名子為搜詢關鍵字,查全台各地院

或許有人會問,怎知會不會查到相同名但不同人的呢
這倒不難辦,看判決書對前科的描述,就大致可知是不是同人
台北地院7筆、新北地院5筆,都是同人沒問題

筆者分別看過各案判決書,整理下列表

102年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3月併科5萬罰金,可易科

104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1年8月,105年4月假釋

105年8月23犯竊盜,偷9000,還是偷朋友的(與本新聞的案件併案)

105年8月27犯搶奪(黃金、手機、現金,判10月)

105年9月至106年5月間犯毀損、竊盜、搶奪、詐欺、竊盜、竊盜、搶奪。共七罪
判合併執行一年

106年2月19犯恐嚇取財(即本新聞案件)得現金22327及6000元遊戲點卡

106年3月5日犯竊盜(機車,判四月)、恐嚇取財(一樣超商、判七月)
此次一樣有點卡3000元,及香煙八包

若說他真有女兒,且沒錢吃飯,偷或搶是為了養女兒
這情況再裁判書中不會不列出來。可是翻了全部裁判書
只有一份寫到一句「前與患有精神疾病之母親同住
若真有這麼可憐的女兒,怎會只寫他有精神疾病的母親?
所以得推他是沒女兒的

然後再從這案搶6000點卡來看,他自己交待
「這兩張遊戲點數卡,我用在星辰遊戲上換取現金5000元,
也是花費在我吃飯、住宿上,都花光了」

若是賣掉,直接賣即可,何必存入遊戲後再賣?
未開封未刮除的卡決對更好賣,何必存入遊戲?
而且他可憐女兒上哪了? 若有怎不是賣了養女兒??
由此得推他搶來的點數花在遊戲了較合理

外加另一案也搶了3000點卡,應該是沉迷於網路遊戲
他的「可憐女兒」應該就是指網路遊戲

另看到其中一份裁定,可得知他因吸安被送勒戒過

而他也不可能和警察供稱從沒這樣作過,是第一次,小孩要吃飯等
這電腦一查就全部出來的東西
記者只是拿他寫的那張紙條來自行編劇而已

所以這樣的人,經記者腦補加修飾一下
無奈犯罪的可憐爸爸就製造完成了
比黑道人物漂白都來的快和容易

文後筆
剛翻到的新聞可參考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02894
奸匪變裝繞路讓警頭疼 卻栽在lol上...

是同一人
沉迷網路遊戲又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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