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9-03-13 06:01
抄經文判免死?作者:鴨子 (๑•ت•๑)
2019-03-13 14:09鴨子 (๑•ت•๑):其實,死刑和無期不得假釋選 我倒支持死刑
2019-03-13 14:05鴨子 (๑•ت•๑):不對,二審囑託長更進行鑑定。他們的鑑定結果就是鐵律。因為法官根本也無此專業,也就是法官必採鑑定意見,就如同在車禍肇責判斷上,法官必採車鑑結果。雖然可以說會有例外,但那種已經低到可以不用討論的機率了
2019-03-13 14:07鴨子 (๑•ت•๑):其二,一審既未判死,二審又多個鑑定報告,二審當然順水推舟,因為只要有這麼一個可能在,他若改判等於三審準備被打臉。雖你說法官判斷也能這麼算,但實質上是法官採用專業的判斷。
2019-03-13 16:15鴨子 (๑•ت•๑):其實想想你說的也沒錯,只是你從職權上說,職權上法官可以不買單沒錯,只是如前述,法官不買單的機率太低
2019-03-14 19:07鴨子 (๑•ت•๑):行之有年,抄經只是形式上的一種,當然還有很多方法,如信教去唱哈利路亞,自然有基督教組織會出來幫你說話。比如八里雙屍案就是代表,不過其實那案最重要的還是警大犯罪防治學教授及台大心理醫師鑑定謝為再犯機率低,他才逃過一死。不過難免會被帶去因為信教才逃一死這邊去。方法也不只宗教,有人是畫畫然後賣畫捐公益啦 反正很多種 只是以抄經為最簡單不用技術的一種而已。
2019-03-14 13:32鴨子 (๑•ت•๑):小燈泡案一審本就已沒判死阿。而二審手上的鑑定可不止一份,從好幾年前的到法暗囑托的一起上,先前的早鑑定他有精神障礙(松德),而台大鑑為思覺失調症,還外加看守所精神科醫生證言部份(思覺失調症),另外是台大級高院精神科醫生及陳教授心理鑑定團隊,而判決書載「3位精神科醫師依其等臨床治療或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結果,均一致認定被告行為時係罹患思覺失調症。」
何來不採鑑定之說? 不要看新聞評案件阿...
2019-03-14 13:37鴨子 (๑•ت•๑):而持犯罪時未受影響意件的是榮民,他只是其中一份報告而以 怎能說四份中3份同意一份反對 而法官彩同意即是不採用? 總不能正反兩邊都採用吧
2019-03-17 00:12鴨子 (๑•ت•๑):我並未誤解,你說的行為當下是否受影響,這是指刑法19條,但兩公約對精神病犯不得判死的規定,一再有解釋文(如50號解釋),定義了不論事前,事後,甚至包含判刑後產生之精神病,皆不得處死。佐以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目前爭點只在,解釋文是否有拘束法官之效力,這目前在台灣仍有爭議(如彭建源案,法官認為解釋文只有參考效力而無拘束力)。可是能說,倘照施行法第3條,倘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則不論事發當下是否受精神病影響,皆不妨礙其不可處死。如前述此部份是爭議項目,但也不能說不得以此為不判死之理由。故並非台灣僅以行為當下是否受影響為唯一判斷。
2019-03-17 01:31鴨子 (๑•ت•๑):忘了說 參照這篇 即可知我並非誤解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4151536
2019-04-25 21:23鴨子 (๑•ت•๑):我看過太多了 那東西超好拿 尤其是在民事上 只要說焦慮 失眠等隨你說 很容易就開到然後大凹對方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