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中共持續滲透臺灣進行【統戰】,最近「時代力量」提案修法:未來如果有媒體接受陸資進行【非法廣告宣傳】,最重開罰2000萬元;倘若進行統戰的【政治遊說】,最高可處3年的有期徒刑。
老實說,個人認為:在修法之前,是否先廢除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4號》為先?因為這個釋憲,以致臺灣「親共勢力」群魔亂舞。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且依《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也就是說,大法官的釋憲,一經宣告,具有【法律的最高效力】,任誰也不能違抗,即便是總統也必須遵守其法律效力。
而《釋字644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第2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以及第53條「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等規定違憲了!民國97年(2008)6月20日發布解釋,民國100年(2011)6月15日正式刪除《人民團體法》2、53條。
這麼一來,不僅是「臺獨主義」,連「共產主義」、「紅統勢力」也隨之解放。這也是為什麼讓【中華統一促進黨】、【中華愛國同心會】、【臺灣共產黨】、【臺灣人民共產黨】等「親共團體」能夠肆無忌憚的原因。這些政黨的勢力雖然目前無法掌權,但已對社會產生影響力,他們上街遊行宣傳「支持中共統一」也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這就是《釋字644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2、53條違憲所衍生的後遺症。
當初基於「結社自由」、「言論自由」的無限開放,大法官忽視兩岸的【特殊情勢】之下,釋憲宣告《人民團體法》2、53條【違憲】,並促使法條【刪除】,反而造成如「白狼」等親共之流在臺灣囂張跋扈,讓中共有機可趁,擾亂著中華民國的社會。小魚不禁一想:《釋字644號解釋》,或許是個錯誤的決定?
此外,宣告此解釋的大法官幾乎都是【民進黨】執政時提拔的。而像「白狼」的中華統一促進黨,是在民國94年(2005)9月9日成立的,那時是【扁政府時期】,當時《人民團體法》2、53條還沒被宣告違憲(尚有效力),統促黨卻能夠註冊成功?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