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憲法所言之「自由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自由中國」(Free China)也是冷戰期間西方國家對中華民國的稱呼,對中共則稱 「紅色中國」(Red China)或 「共產中國」(Communis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