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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20-04-28 04:30

政治學 期中考重點複習

作者:賢狼赫蘿

重點內容用小屋日誌給打下來當作一次複習 若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一下 若有錯誤還請見諒 或給咱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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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型態問題
(1) 內閣制之下的聯合內閣有哪些型態? 不同的型態的主要成因為何?
(i)勉強過半聯合內閣。參與組閣的政黨都是掌握國會過半數的關鍵
成因是參與組閣的政黨追求內閣閣員數目極大化

(ii)超量聯合內閣。參與組閣的政黨若是有一政黨退出組閣,剩下組閣的政黨仍掌握國會過半數。成因為參與組閣的政黨互相對合作的忠誠度有疑慮。

(iii)大聯合內閣。所有政黨皆參與組閣。
成因為有外在的威脅(如戰爭)、內在的威脅(如民主政體的維繫)

(2)總統制下的分立政府與內閣制下的少數內閣,其成因分別為何?
(i)分立政府的成因有:總統與國會選舉的時間相隔長(如美國期中選舉)、大規模選民「分裂投票」同時選舉。
(ii)少數內閣成因有:國會內的各政黨的意識形態(政治意識)不同,使得難以取得共識以組閣

(3)從總統、國會、內閣三角關係圖說明我國民國2000年至今的政府型態

二、立法部門的功能為何? 形成國會一院制與兩院制的成因為何?
1.立法部門的功能
(i)制定法律:這是立法部門最重要的功能,也是最基本的。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是用於全國的法律須經過立法部門的議決通過。

(ii)審查預算:立法部門有義務為代表國民監督政府的錢包,沒有立法部門同意,行政部門不得任意支用公款。在美國議員審查預算時,因可以控制增減,所以可能會將自己地區的利益或是與自身較為緊密的利益團體的預算增加,形成肉桶立法。在我國,為了避免肉桶立法的狀況發生,憲法訂了立法機關不能對行政機關的預算案,不得為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

(iii)修改憲法:立法部門有修改憲法之提案,在我國修改憲法之提議,需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6個月後3個月內由公民複決,過半數同意即可修憲。在美國,需經過參眾議院各以三分之二或以上州議會通過使得提出修憲案,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州議會批准才能通過修憲案。在德國,立法部門可以用高門檻的議決程序修改憲法,不須經由公民複決或其他部門的批准程序。

(IV)決定政府(行政部門)的產生與去留:在內閣制中,國會大多由多數或聯合政黨所組成的內閣,國會有倒閣權迫使內閣下台,故內閣制國家的國會既有權力決定政府的產生,亦可決定政府的去留。在總統制國家,行政不須對立法負責,因此不能決定政府的產生與去留。在半總統制國家,內閣對國會負責,故國會有倒閣權可以決定政府的去留,但無法決定政府的產生。

(V) 監督行政部門:內閣制的英國為例,國會有倒閣權與質詢權追究行政部門的政治責任,調查權與彈劾權追究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總統制的美國為例,調查權、彈劾權、人事同意權、條約批准權等權力來監督行政部門。半總統制的我國,立法院有彈劾與罷免權、人事同意權,聽取國情報告等權力來監督總統,質詢權、倒閣權與調查權來監督行政院。

(VI))代表民意功能:立法部門由人民選出,故有代表人民的精神,經由立法部門通過的法案,及表示獲得人民的同意。

一院制國會:議員由人民直選,如韓國與我國。成因可能為人口少,領土小的國家,通常這類的國家社會分歧少,社會同質性高。
其優點為立法效率高,缺點為沒有其他院可以制衡,可能導致立法草率。

兩院制國會:第一院為人民選出,第二院各國有所不同,美國由人民選出,德國由地方派代表,英國由國家元首冊封社會的賢達人士當任,法國由間接選舉產生。成因可能為人口多,領土大的國家,這類國家通常有較多的社會分歧,故需要有較多的制度來反映不同族群的利益。
其優點為有其他院可以監督立法品質,避免立法草率,但缺點就是若兩院對法案有不同意見,會造成立法效率低。

三 名詞

國會議長:立法部門首長,職責為維持議場的秩序,當任議會主席,綜理議會事務,對外代表議會。英國平民院議長由平民院議員互選,一旦當任議長,就必須停止其政黨活動,常由無政治野心者當任。美國眾議院議長由國會多數黨黨團選出其政黨領袖擔任,非中立角色。參議院議長則是名義上由副從總統當任。我國立法院院長是由立法委員互選,常由多數黨立委出任,有黨派色彩,非中立角色。

黨團:民主國家國會通常為政黨黨員組成,同黨議員為整合意見,使政黨目標有效實現,會建立政黨組織,即為黨團。其一方面貫徹政黨集體意志,一方面與其他黨團競爭、抗衡於妥協。在我國立法院內,同政黨立法委員三人(含)以上已可組成黨團。

黨鞭:黨團中負責了解與溝通黨籍議員意見,開會時指揮黨籍議員參與議事過程的幹部。黨鞭可能不只一人,另外也有首席黨鞭、副黨鞭或是助理黨鞭等職位。

國會常設委員會;指國會固定存在的委員會,由國會議員分工組成,每個議員通常有所屬的常設委員會。其功能是審查法案與監督行政部門。我國常設委員會有八個,有內政、經濟、財政、交通、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司法及法制與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何為司法審查制度? 有哪些不同的類型?我國是屬哪種類型?

司法審查制度又稱為釋憲制度。以前許多民主國家,司法部門有權力以憲法作為審查依據,判斷立法部門制定之法律或行政部門制定的命令是否違憲,若違憲得予以糾正。此制度可實現:(1)維護憲法最高性,維持法的位階性。(2)司法部門可以用此制度權力制衡立法與行政部門,形成權力分立。(3)使人民基本權利獲得保障。

此制度源由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馬伯里訴麥迪農案」的判決,判決中確立聯邦各級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

類型:
(i)司法審查機關區分,分成分散型(美國)與集中型(我國、德國)司法審查。前項全國所有法院法官皆有審判權,當法官審理訴訟案件時,確信審判所需法令違憲,可以拒絕適用該法令,但該法令仍然有效力,僅對個案有效。後者將審查制度集中在某機關,當法官審理案件發現法令可能違憲時,僅能將違憲疑慮的法令交由特定審查機關審查,其審查結果有一般效力。

(ii)司法審查對象區分,分成抽象(德國、我國)、具體(美國)司法審查。前者容許聲請者對特定法令或政府行為的合憲性提出質疑,由司法審查機關加以審查此法令違憲的制度。此種制度下,司法審查對象除了政府作為外,絕大多數為抽象的法規,故亦稱為法規審查。後者須聲請者發生具體個案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時,方得聲請司法審查之制度。此制度須以具體訴訟案件為審理對象,法令違憲問題乃是附隨具體爭訟案件上。

我國屬於抽象集中型的司法審查制度。

主要用書:政治學與臺灣政治 主編王業立 雙業書廊
其他參考用書:政治學增訂第七版 主編陳義彥 五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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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又多花了3個多小時複習,希望考試能有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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