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
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法不責眾是制定法律的一個原則,在法理上其實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從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的另一角度評價法不責眾,法本身的制定也是值得深思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告別「法不責眾」
2018-10-24 由 七台河檢察 發表于資訊
明言法事,告別「法不責眾」/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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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責眾」是指,當某一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在法治不健全甚至惡法當道的封建社會,「法不責眾」曾被視為反抗專制的手段,被賦予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在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不責眾」觀念卻必須徹底摒棄。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及具體內容,說不上盡善盡美,仍有進步空間,但總體上反映了人民利益,是從保護公民權利角度制定、施行的;任何對現有法律的違反,都會對社會秩序和公民權利造成損害。與個人違法相比,群體違法的破壞力更大,對法治的傷害更甚。隨便拿一件哄搶事故來說,四五十人一起搶,被搶走的東西多達一噸之多,貨主損失之大,遠不是個人搶奪能比。
從違法者角度,「法不責眾」是對其違法行為的放縱。在遵紀守法方面,人也分「三六九等」,有的人隨時隨地守法,有的則需要外力的強制。對後一種人來說,守法還是違法,很多時候是利益考量的結果:搶了東西還能「全身而退」,就搶;搶點東西要被拘留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就不幹了。參與哄搶的人中,持這種心態的不在少數。當他忌憚的善惡有報未至,而期待中的「法不責眾」成為現實,對他來說,變本加厲違法就是可預見的結果。
而從執法者角度,「法不責眾」是對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背離。類似哄搶事件時有發生,參與者被追究責任的信息不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更是少之又少。原因未必一定是執法問題,也可能是相關信息公開不順暢。但對執法機關來說,從「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角度,檢討一下是否存在這類問題不無必要。這是因為,在這種多人參與的事件中,執法的確存在難度,一旦執法者有畏難情緒,「法不責眾」很容易成為事實。
人多,取證有困難。四五十人搶走一噸多貨物,除非有證明表明有人組織,參與者應對總的損失負責,否則,「各自為戰」的每個人,只需對自己所搶走的貨物負責。現場按住他,拿了多少一稱即知,但逃離現場將「贓物」轉移的,事後取證就比較困難。
「選擇性執法」,是執法者面對的一大非難。「這麼多人違法,幹嗎抓住我不放?」違法者多次搬出這一自認為拿得出手的理由。如果警力足夠,哄搶場合當場按住每個人,闖紅燈時候用執法記錄儀記錄每個違法者,當然好,但在執法力量做不到的情況下,追究部分人而「放過」其他人,是證據的要求和執法的無奈,並非通常意義上的「選擇性執法」。如此執法的效果,顯然不像每個違法者都受到追究那樣理想,但比「法不責眾」要好得多。
嚴格執法,也要區別對待。搶得多的和搶得少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與普通參與者,要承擔的責任不一樣。但這種區別,只有在追究責任的過程中方能體現。一旦「法不責眾」,每個人都無需承擔責任,也就談不上責任上的差別。
每個仍抱有「法不責眾」心態的人,都要儘快與之告別。和普通人相比,執法者更該先行一步——他告別的早晚,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普通人告別的快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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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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