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在您的文章裡面自刪文並不是你所謂的畏罪遣逃,是因為"我覺得爭論下去沒完沒了"所以自己把文章給刪了,用意是在避免在您的文章內啟戰端((好意))
本人是屬於那種不喜爭辯的個性,如果遇到像這種會起筆戰的事,本人的個性是『你說的對』然後主動刪掉自己的文章,避免往後造成彼此的困擾。
至於我心底服不服你是我的事情
"你發該文最主要目的不會是因為被我黑名單然後不爽"而發的吧?
如果是這樣你的內容就太多可以上法庭的證據了
這是我找到的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條件:
《客觀構成要件》
1.●公然:
侮辱所在的地方或場所,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
2.●對象:
侮辱的對象要可以確定是誰,但不用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中可以知道侮辱的對象是誰也包括,而且對象不用在侮辱的現場。
太好了還外加超連結,這根本是天掉下來的證據
3.●侮辱:
指「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動作或文字圖畫。
還有你跟其他網友的爭論內容我也有備份,用以證明不只是我被你這樣搞,基於各資我就不貼出來了
你問我去哪找?去google搜尋你的帳號就一大堆了啊
「備份資料我不會全貼」
我對你的文章你有沒有任何地方針對您,純粹都是"對該作品的個人感想"罷了,如果要論針對性也只是對那鋼彈一名虛擬作品的批判。
構成公然侮辱罪與個人名譽妨害罪的"人"、"事"、"物"、"地點"、"時間"、"緣由"、"證據"等,無一不缺
該篇我會作為一個備份,備以後不時之需
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可以隔著螢幕暢所欲言,就像你講的google搜尋都會幫你備份
最後讓我套句國軍的話----「我們備戰而不懼戰」
還有
你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你的行為可以完全套在這兩案件上
最後感謝您的批評指教,望您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