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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21-10-21 17:51

憲法與憲政(上)

作者:sunrise

憲法是現代國家的一切基礎,也是現代民族國家的根基。1689年10月,英國制定出權利法案,由此開始了君主立憲制的先河;1787年,美國制定出了1787年憲法,這個世界上第二個民主共和制國家從此之後走上了快速發展的車道上;1890年,日本又制定出大日本帝國憲法,成為了亞洲的第一部憲法。而憲法的成立,又和憲政密不可分:1891年,正在訪問日本的俄國皇太子尼古拉伊(後來的尼古拉二世),在滋賀縣大津市突然被警衛津田三藏刺傷。史稱「大津事件」。當時的內閣政府惟恐日俄關系因此惡化,因此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要求適用「大不敬罪」判處被告死刑。但是,擔任大審院長的兒島惟謙指示具體負責審判的法官,要求按照法律規定,以普通人的謀殺未遂罪論處。最終,被告被判無期徒刑。這一案件的處理結果也顯示,日本已經成為立憲國家和法治國家,並確立了法治主義與司法權的獨立。
今天,在共黨統治下,中國正面臨著憲法與憲政的問題——有法律,而無法治;有憲法,而無憲政。在這種現實政治下,許多海內外的知識分子由此提出了各種方案,來改變現狀。
從憲政主義角度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是一部惡法,絕不可用於民主共和國。有人以為這部惡法只要刪除總綱第一條和第二條就可以變成好憲法,那是基於對憲法學的無知,是典型的糊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製憲初衷到憲法內容,再到語句措辭,全部都是為了維護共產黨一黨專製,從憲法學層面,就是惡意十足。這部憲法故意留下了大量的漏洞和自相矛盾之處,以便於執政者靈活使用。
眾所周知,憲法在司法一章往往會寫明「司法中立」,中共的憲法也不例外。在中共憲法裏面,第一百三十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乍一看這是維護司法獨立。可是這一條故意留下一個漏洞,那就是法院雖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可是共產黨算不算社會團體?這就是模棱兩可了。熟悉中共語言習慣的人應該大致了解,中共當局所說的社會團體,往往指攝影家協會,婦女聯合會這樣的半官方民間組織。按照這一條,只要在語言層面上把共產黨排除在社會團體之外,它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幹涉司法。這還沒完,憲法的第一百四十條又緊接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細讀之下不難發現,這一條跟上面的一百三十一條其實是互相矛盾的。什麽叫「互相配合」? 如果法院判決還要配合公安(公安當然算行政機關)和檢察,那「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幹涉」又從何說起?
這樣的故意留下的漏洞比比皆是,再例如憲法第五十九條提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就是令人發笑。一部憲法居然連國會代表怎麽產生都不提,還要由普通法規定。為什麽?因為如果寫上「全國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區人大代表互選產生」就太難看了,就與「人民代表「的名稱形成反差。所以就幹脆不寫,直接由普通法定之,既好看又實用。這其實就是惡意立法的例子。中共當局根據這一條,就可以合法地回避民間提出的人大代表普選的要求。
更奇葩的是,82年憲法還在國家主席之外,另立了一個不倫不類的軍委主席。這個軍委主席也有兩個「法身」,一個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委主席」,一個叫做「中國共產黨軍委主席」。按照製憲者的設計,兩個軍委主席其實是同一人,兩個軍委的委員名單和職務也必須完全雷同。但是由於全國人大和黨代會並非同時開會,每次換屆期間都會產生一個國家同時有兩個軍委主席的「憲政危機」,為了保證名單雷同,人大的選舉程序也在法律層面上變成走過場。
這樣的例子太多,舉不勝舉。總之一句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一部惡法,其中的每一條都是圍繞如何在民主的外衣下維持一黨專製的邪惡製度來遣詞造句的,是對無法無天的法律認定。這樣的惡法絕不是修改或者刪除一兩條就能用的。
在中國這樣的國情下,製憲是一個成本極高,風險極大的事情。它並不是像美國那樣一群民意代表坐在一起,經過幾十天討論就可以產生新憲法那麽簡單。某種意義上說,中國近代史就是一部製憲史。清政府製憲嘗試暫且不表,僅中華民國的製憲道路可以說艱難曲折。從《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到《天壇憲草》,後來袁世凱又搞了一部正式約法,結果很快就跟著袁世凱進了墳墓。再到後來曹錕賄選國會製定了一部非常接近美國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結果連一年都沒有到就被廢除。再往後,國民政府為了製憲多次嘗試召集國民大會,內憂外患之下一直拖到了1946年,終於和共產黨,民盟坐在一起討論了憲法草案,結果共產黨又拒絕出席製憲國民大會。最終製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也成了國共徹底決裂的標誌,共產黨代表團要求國民政府必須廢除憲法,否則不和談。國共內戰由此全面爆發。到了1949年春天,國共在北平重新和談的時候,共產黨的和談條件第一條就是「廢除偽法統」。
這些事情並不遙遠,製憲最需要權威,而中國是一個大國,各派勢力坐在一起商討製憲,還能通過一個能為各方接受的有權威的憲法,這個看似簡單的事情確是難度極大,風險極高的工作。選舉製憲代表,起草憲法草案,召集製憲會議,討論通過草案,每一步都險象環生。如果各懷心思還算正常,但杯葛拖延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憲法難產事小,分裂內戰事大,搞不好就是腥風血雨。就算和平製憲,可是憲法缺少威信,有勢力不接受,那也增加了行憲的困難。因此,只在共黨的憲法上修改,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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