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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22-07-25 13:36

[達人專欄] 美國詭異槍枝法律 Ep. 1 現在的聯邦法規

作者:子珅

大家都知道美國有著為數眾多的民用槍枝,不過清楚美國槍枝法律的人相較之下應該會少很多。我不會討論槍枝管制議題,而是討論一些從什麼角度想都不合理的法律。這篇只會包含現在成立的聯邦法規內容,下篇會是關於某些特定地區或特定時間段的管制法律。

※本文不討論還沒通過的H.R. 1808,第二次Assault Weapons Ban,因為那東西基本上比著火的垃圾桶還臭,我懶得看那堆大便聽證會。想像一下他們請的「專家」說AR-15的5.56mm NATO比M14的7.62mm NATO威力還大,嘔。

※這並不是一篇給美國讀者的法律意見,我顯然沒有美國律師執照,大概也沒有幾個美國讀者。


黑火藥槍枝?

我要先給你們看一把手槍。

這是一把Remington 1858左輪手槍的現代重生產型,是純正的火帽槍,要用黑火藥裝填、壓入鉛彈丸、裝上火帽才能用的那種東西,一般人應該都會同意這是一把槍。

但是美國法律不這麼認為。在美國的槍枝法律中,1898年前設計生產的槍枝皆被認定為所謂的「骨董槍枝(Antique firearm)」,並且所有這些槍枝的現代複製品也適用於該法律,在這個類別中的槍枝在法律層面上並不被視為「槍枝(Firearm)」。舉例來說,一名重罪犯在美國法律上不能購買槍枝,但是買一把像上面那把Remington 1858或Colt SAA是合法的。

另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因為這些骨董設計並不被法律視為槍枝,這讓這些東西相較現代槍枝而言很容易就可以進口到美國,稅也不太重。我的長期讀者可能記得ZiP 22的設計者道格拉斯·唐奈利那篇文章,他原本的公司USFA是一家知名的現代複製Colt SAA廠商,他們未經處理的零件就是進口自義大利,因為這些東西很容易進口,不只精緻,成本還不高。

其實我附圖的那把Remington也是義大利生產的,廠商叫Pietta。義大利有很多現代重生產左輪廠商,除了Pietta之外,有名的還有Uberti等等,他們未必只做現代重生產品,但是把這些東西出口到美國算是他們的重要業務,在美國市場佔有很大的分額。

滅音器

滅音器在美國受1934年國家槍枝法案(National Firearms Act,下稱NFA)管制,除了一定要向政府登記、繳交高額印花稅之外,還很難轉移(包含買賣、繼承與永久跨越州界),有八個州還用州法律禁止持有。滅音器受到比槍枝還嚴格的管制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要了解為什麼,就讓我們來看看其他有管制但還是相對容易取得槍枝的歐洲國家的做法(不包含管制嚴格的國家如英國、義大利等)。

  • 丹麥:登記即可。
  • 捷克:登記,持有者需要槍枝執照。
  • 挪威:無管制。
  • 瑞典:持有者需要執照,不需登記。
  • 芬蘭:持有者需要槍枝執照,但可以像買賣任何槍枝零件一樣出示執照後直接購買不須登記。
  • 法國:多數滅音器需要槍枝執照,但緣式底火口徑槍枝使用的滅音器不受管制。
  • 德國:被視為與裝上其的槍枝同等,也就是只要有槍枝執照就能購買持有。
  • 波蘭:有狩獵執照者可向警局申請後擁有。
  • 葡萄牙:獵人與射擊運動參與者可以購買持有。

綜觀這些國家,我們會發現滅音器的持有資格多半與持有槍枝大致同等,或甚至更寬鬆。在其中某些地方,上靶場不用滅音器甚至算是失禮,但在美國滅音器的管制程度和全自動槍枝相等。

滅音器對所有人都好,使用滅音器可以減少射手與周邊人士的聽力損失風險、減少噪音,而且會抑制大量槍口焰產生,整體而言會讓用槍更安全,甚至獵人也可以增加狩獵成功的機率,但美國因為一些時代因素(說法有很多,從礦業主為了要確保礦工不能反抗所以說服立法到減少盜獵都有,我不確定是啥)而從1934年一路禁止到現在,但這些情況已經消失很久了,管制依然如此嚴格實在是很不合理。不過美國槍枝管制法規本來就與現實脫節,所以也不是意料之外的事。

哪個部分才是槍枝?
我要先給你們看樣東西:
這片金屬板在美國法律上是一把槍。

這片金屬板技術上來說是一個AK機匣。美國法律規定槍枝指的是一把手槍的底把或是一把步槍、散彈槍的機匣,而這兩者又被定義為「槍枝中容納火控組的部分」,所以對,一片金屬板就是機匣。但是在判定槍枝分類的時候又會考慮到所有裝上機匣的部分,這有點讓人混亂。

這在法律上也是一把槍。

這也是一把槍。

以槍枝管制這角度來看,這非常不合邏輯,因為這並不是最難取得替代品的部分,需要實際承受壓力的部位如槍管、槍栓等等才是,但後者反而在美國可以隨易購買取得。這對槍枝持有人比較沒差,麻煩的部份是要處理長度問題,這後面會提到。

槍枝分類定義

美國法律的槍枝分類與實際槍枝分類系統完全是兩碼子事情。這一段會有很多東西,因為我會在解釋完法律定義之後放很多例子來看看美國法律的槍枝分類有多詭異。

這些槍枝的法律分類通常在機匣被有執照廠商生產出來後就直接向政府登記了,不過如果是私人為了個人用途製造,則通常以生產完後的完整構型決定。然而,如果在之後被修改,不論是永久性的如鋸短步槍槍管或暫時性的如在手槍上裝上可拆卸槍托,這還是有可能會改變那把槍的法律地位。

首先是最普通的槍枝(firearms),包含:
  • 槍管不短於18英吋的散彈槍,或被修改過後全長不短於26英吋、槍管依然不短於18英吋的散彈槍(散彈槍指的是設計抵肩使用的後裝滑膛槍)。
  • 槍管不短於16英吋的步槍,或被修改過後全長不短於26英吋、槍管依然不短於16英吋的步槍(步槍指的是設計抵肩使用的後裝線膛槍)
  • 設計單手使用的線膛槍枝為手槍(沒有規範長度)

接下來則是管制較嚴格的NFA物件(NFA items),包含:
  • 機槍:扣下單次扳機即可擊發多枚彈藥的槍枝,包含全自動與三點放,或是扣下一次扳機就擊發多根上膛槍管的槍枝。機槍需要申請後登記,需繳印花稅。
  • 短槍管步槍(Short Barrel Rifle, SBR):符合步槍定義,但長度不達上述規範者。
  • 短槍管散彈槍(Short Barrel Shotgun, SBS):符合散彈槍定義,但長度不達上述規範者。
  • 毀滅性武器(Destructive Device, DD):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爆裂物如手榴彈、榴彈和榴彈發射器(如M203榴彈發射器本身即為DD,每發40mm榴彈也都各為一DD)與化學武器如毒氣,第二種則是口徑大於0.5英吋並且不是散彈槍的槍枝(有少數運動口徑如.585 Nyati等經過核准的例外)。
  • 其他所有武器(Any Other Weapon, AOW):偽裝成非槍枝物品的槍枝(如筆槍)、滑膛槍管手槍(也就是設計不抵肩使用的散彈槍)、被修改成非單手使用的手槍與槍管長於12英吋並短於18英吋且同時有散彈槍管與步槍槍管的槍枝。
槍如果會在修改後進入NFA物件範圍的話需要先申請一個印花,否則未經申請登記持有NFA物件是一條聯邦重罪,最高處十年徒刑。

好的,在這之後就是實例探討了,我會選很多例子,然後一個一個解釋為何分類是那樣。最前面幾把會比較合理,但越後面會越詭異。

1.
這是一把單純的Glock 17,在法律上是手槍。

2.
這是一把被運動化的M1903,法律上是步槍。

3.
這是一把全尺寸的Mossberg 500,法律上是散彈槍。

以上是基準,如果你有搞錯的東西的話那實在是太神奇了。

4.
這是一把S&W M&P-15,這把在法律上是一把手槍。你可能在想:可是他槍管那麼短,又有槍托,應該要是SBR才對?這是很合理的想法,但問題在於那不是槍托。

照片中那東西算是一種叫pistol brace的東西,這東西的「設計用法」長這樣,理論上是輔助單手射擊,被ATF宣告不是槍托。

不過實際上大多人都一樣抵肩用就是了。ATF有想要試著把pistol brace重新定義成槍托,不過目前是沒事,使用pistol brace並不會被視為槍托而導致這些手槍變成步槍或SBR,雖然使用這些「手槍」的美國人擁有的東西其實實質上與SBR相同。請記住這些AR手槍與AK手槍的法律地位與你印象中的「手槍」相同,

SBR被如此管制其實很詭異,基本上就只是實際槍枝分類的卡賓槍。美國人可以很輕易地取得手槍或步槍,但是卻不能輕易取得在兩者之間的某個東西。

作為比較,這在法律上是SBR,要印花稅。

另外在這裡提一下衝鋒槍,大多數衝鋒槍在改為半自動後會落在SBR類別,所以通常有兩條路,一條是上市的時候沒有槍托或只有pistol brace,當手槍賣:

像是CZ EVO 3。

或是把槍管拉到16英吋,當步槍賣:

像是CZ EVO 3。

對,很多都是同時以兩種形式販賣,顧客可以選擇他們要什麼。

5.
這是一把有16英吋槍管、槍托的Glock 17,因為有槍托,所以在法律上是一把步槍。這東西在實際的槍枝分類系統裡會被分類到有托手槍或手槍口徑卡賓槍,但法律沒有管那麼多。

注意,在美國法律中有個規定是一日步槍終身步槍,所以假設你沒有申請印花就直接把上面那把Glock步槍換回原廠槍管,那會變成SBR,你會吃上一條聯邦重罪。就算你把槍托拿掉或換成pistol brace,那東西還是一把SBR,不會變回手槍。很詭異,我知道。

當然,只有加槍托而沒有換16英吋槍管會直接變成SBR。

一把SBR。

6.
這是一把裝了垂直前握把的Glock手槍,美國法律會把這東西視為AOW,要印花稅。你可能有點困惑,但是在裝上垂直前握把之後,美國法律會認定這把槍枝不再是設計為單手使用,又因為不是增加槍托所以不適用步槍定義,因此被歸入AOW。這規則當然也適用於AR手槍與AK手槍。

7.
這是一把3D列印Glock,有著一個前握把,這在美國法律中是一把手槍。你可能更困惑了,因為你剛剛才聽我解釋為什麼一把有前握把的手槍會是AOW,這是因為在圖中這把裝的並不是「垂直」前握把。

事情是這樣的,美國政府當時在宣告手槍裝垂直前握把會變成AOW的時候,用了非常特定的字眼,也就是「vertical front grip」,所以只規範到了垂直的握把設計,傾斜的前握把並不符合此定義,因此不會讓擁有者在把傾斜前握把裝上手槍時突然間變成重罪犯。

8.
這是一把使用了彈鍊供彈上機匣的AR-15。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機槍,但由於槍管短於16英吋,又是使用pistol brace,火控組也只有半自動,法律又不在乎供彈方式,所以這在法律上是把手槍。

順帶一提,有些人會因為怕在開車去靶場的路上帶著這個被警察攔下來會很麻煩,所以會為這些彈鍊供彈AR手槍申請攜帶許可證(carry permit)或隱蔽攜帶許可證(conceal carry permit),視地區與州而定。雖然顯然沒有人有辦法「隱蔽攜帶」這些大傢伙(起碼沒有人有辦法做到看起來不蠢),但警察沒辦法在你的手槍有攜帶許可證的時候找你麻煩。

9.
這是一把Honey Badger,有著短於16英吋的槍管、槍托、全自動功能,請問這是什麼?

答案是機槍。你可能想知道為什麼明明有著槍托與短槍管,為什麼這東西沒有SBR地位?答案是當一把槍在美國法律上成為機槍之後,這把槍就不會被考慮為步槍、散彈槍或手槍,所以如果不是步槍當然就沒有機會成為SBR。很詭異,我知道。

照片中其實有兩個印花,除了步槍本身是機槍之外,上面還裝了一個滅音器。

10.
這是一把Serbu Super Shorty,因為在生產時就已經是無法抵肩的散彈槍,所以並不能被法律視為散彈槍,長度過短而不能被放在「槍枝(firearm)」類別,而又因為是滑膛槍而不是法律上的手槍,所以是AOW,與前握把無關。

作為比較,這東西一樣沒有槍托,可是因為長度夠而被法律視為「槍枝(firearm)」但不是散彈槍,不需要印花稅。不符合所有NFA物件定義與法律槍枝分類的槍枝只會被歸入這個類別,Any Other Weapons只是分類名稱,不是字面上的any other。

11.
這三把是二戰中被製作的Obrez,目前位在德國的博物館。如果在美國,這三把會被認定為SBR,因為這些原本是步槍,根據美國法律,在縮短之後雖然功能上是手槍,可是由於一日步槍終身步槍的規定,這些會被視為SBR。這也是為什麼明明是很容易製作的Obrez在美國如此少見的原因之一,沒人想為這麼沒用的靶場玩具申請印花。

如果你們看過連恩·尼遜的酷寒殺手(Cold Pursuit)的話,那你們就看過他鋸步槍變Obrez,由於他的角色顯然沒有申請印花,所以這個動作也是一條聯邦重罪。

12.
這是一把被做成Obrez的九九式步槍,這在美國法律上是一把手槍。你可能還是不能理解這把和上面那幾把SBR有什麼差別,這反應很合理,因為法律本身就很不合理。

這把九九式步槍的機匣曾經被從中間切成兩段,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槍枝被摧毀,所以會喪失槍枝地位,理所當然的不再是步槍;當你將那兩段重新焊接起來,法律上會將其視為你製造了一個新的機匣,所以把這個機匣做成一把Obrez會使其落入手槍的定義,不會被一日步槍終生步槍規則影響。這條規則實在是很蠢。

13.
下方黑色那把是一把Savage Model 42,同時有著.410散彈槍管與.22LR槍管,請問這把是什麼分類?

答案是一把AOW。這把的槍管被縮短到18英吋以下,又同時有散彈與步槍兩種槍管,因此被視為AOW。那麼如果我繼續縮短槍管,我會得到什麼?

當我把這把槍的槍管長度縮短到12英吋以下,這把槍的法律地位就會改變,不再被AOW所涵蓋,而是SBR+SBS的少見狀態,我需要為這把槍申請第二個印花。沒錯,有些印花是可以疊加的,不過通常比較常見的是SBR+滅音器或SBR+DD(像是M203榴彈發射器),會想同時疊加SBR+SBS大概是持有人腦袋撞到。

14.
這是一間叫Ordnance Lab的公司製作的敘利亞hell cannon模仿品,請問炮本身是什麼?

答案是什麼都不是,由於這東西是從炮口裝填,這在美國法律眼中並不是一種firearm。不過每顆砲彈都要登記為DD就是了。

你可能在想,那是不是所有炮口裝填的迫擊砲都不是firearm?答案是不對,那些又算DD了。

15.
這是一根被扭轉成特定形狀的金屬絲。你可能覺得我瘋了,在這邊放了一個甚至看起來不像槍的手工藝品,但這東西也是美國法律上的一把機槍,而且是100%確定的聯邦重罪。

這根金屬絲在被放到AR-15的扳機組上方後可以發揮auto sear的功能,長話短說,就是讓半自動AR-15變成全自動步槍,因此這類可以不改變機匣就能把槍改為全自動的物品(大多數其實是從一個金屬塊車出來的,不是這樣用金屬絲做的)被宣告本身就是一把機槍,又1986年後美國禁止國內生產新機槍,所以你現在在美國國內用金屬絲扭一個這個東西出來,就算你要拿去登記成機槍也沒有辦法,只會直接被逮捕。

這篇就先到這邊,下一篇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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