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員警到達現場處理後,處理5步驟。
1⃣通知♂機關,索取報案證明文件。
✅無論有無人員傷亡,皆應通知警察機關,以免日後舉證困難。
✅員警處理後,記得於事故現場向♂機關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2⃣釐清肇事原因。
✅事故七日後,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事故三十日後,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事故六個月內,得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得向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會申請「車輛行車事故覆議」。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
✅得向學術機構申請「學術鑑定」。
3⃣了解應負的法律責任
✅清楚雙方因事故所致之「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4⃣計算雙方損害金額
✅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應「負舉證責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需與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依據: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 第481號民事判例。
✅支出費用需具有「必要性」。
✅費用金額需具有「合理性」。
5⃣申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得為執行名義。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後段。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