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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2024-02-04 15:13

[達人專欄] 【天上京的日常蠢畫#073】絕對列入臺灣ACGN歷史的「iWIN 」事件。

作者:天上京






日更畫圖做不到,那就看到什麼談什麼系列021/然後我還寫成小論文,還有配圖!
※歡迎轉發。
 
「 #iWIN 事件」。
是近期您不得不關心,並且絕對列入臺灣ACGN的歷史事件。
 
1、什麼是「iWIN」?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依照兒少法第46條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數發部等共同籌設。(本段複製「iWIN」的FB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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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了什麼事?
「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在2023年12月中旬,收到有心人士(樂子人?)檢舉網路出現關於「虛擬未成年」的色情圖像,經過諮詢了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民間組織歷經一個多月陸續的詢問、討論,最後認定有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9條之虞,在1月16日正式發信給批踢踢以及介紹該款遊戲的平臺業者,也正式引爆了這次事件討論(本段主文複製自「iWIN」的FB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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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什麼影響?
(1)創作者認為創作自由受到限制。
(2) 閱聽人認為思想的自由被法律箝制,擔心終究走向與中國殊途同歸的情況──因為嗜好、興趣、娛樂被國家機器無情輾壓禁制(被嘲諷「黨的射●管理」),今天可以是虛擬兒少創作,明天會否是BL、GL?甚至因人就事,無限上綱?
(3)有犯罪傾向跟遊走法律邊緣的樂子人跟著輿論鬧一波。
(4)覺得這群人根本噁男,犯法就關一關有什麼好吵。
(5)相關單位與團體以主觀模糊「保護潛在被害人」的立場,以及聯合國標準等等激起輿論風向。
(6)其他……太複雜,暫且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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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打壓創作之名,其他國家的歷史經驗為何?以漫畫為例:
(1)美國方面:
1940年:在喬治亞州,有人無端指證被查封的漫畫對兒童有害;精神病學家Fredric Wertham出版《無邪者的誘惑》,引爆反漫畫燒書活動。
(2)香港方面:
1973年:社會罪行成因研究小組委會成立,認為社會共識必須制定不良刊物條例;「公仔書研究小組」促請修法管制所有漫畫。
1987年:制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管制。
(3)日本方面:
1950年代:赤本漫畫被視為下流,教壞小孩的垃圾,進行「惡書追放」。
1968年:永井豪《破廉恥學園》被抗議是教壞小孩的不良毒物。
1970年:寫實劇畫創意枯竭,備受爭議的色情劇畫興起。
1989年:發生宮崎勤連續殺人事件,媒體將此案與御宅族連結。
1990年:從業人員被以取締猥褻漫畫的口號逮捕,有關團體試圖立法管控言論自由。
2010年:《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修正案》通過,漫畫的表現自由受到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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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的看法:
我認為「爭取100%的言論自由」與「爭取100%的創作表現自由」是相同層級的事情,如果您認同言論自由的可貴,應能理解創作自由的重要性與言論自由的同質性。
一生捍衛言論自由的已故文豪 #李敖 大師曾表示,一旦沒有言論自由,就會成為亂流。也說過言論自由就像黃色書刊、成人電影,看多了反而不會大驚小怪。
(註:單純個人記憶印象,應該有所誤差,但不致於偏離原話太多。)
──100%的言論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自由下的權利;同樣的,即使是色情描繪的創作表現自由也是相同道理,除非創作者在製作過程中有進行犯罪行為,否則並沒有真實的兒少因此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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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於漫畫的「創作表現自由」自二戰結束以來承受多次巨大的壓力,在複雜的政治與經濟面前,從業人員與學者們不斷的與社會進行對話,就是為了維護漫畫的「創作表現自由」。
近日我看到有人認為為了經貿利益,把「創作表現自由」當成祭品無可厚非,這種意識觀念讓我感到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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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類產生的文化活動,都有其存續的意義,即使只是極其無聊的思想或行動,只要能被記錄下來,其意義就會產生;如果這項文化活動能產生價值性,自然就能成為一個產業。(註:原定義來自於某L老師的會員分享會,本文撰寫之際,未獲授權,故此處匿名,再加上我個人的追加詮釋。)
虛擬兒少的色情創作既然存在,就代表有其需求(再者,也並非所有兒少色情創作僅僅是為滿足性慾,其目的也不會是把真實兒少「性化」,我們可以看看許多經典與神話,或漫畫之神 #手塚治虫 的作品,或多或少都有相關的描寫)。
我同意應為其特殊性而有所規範,但我們可沒有《 #PSYCHO-PASS心靈判官》或是 #湯姆‧克魯斯 主演的《 #關鍵報告》中可以直接判定潛在犯罪者數值標準的黑科技,因此所謂「保護潛在被害人」,就是預設已經有「潛在加害人」,所以如以法律任意箝制個人思想,相當於預防性精神羈押般的侵害人權,而且看了色情描寫的作品就會侵犯現實的人,並沒有實質的科學證據。
我看到有人舉比較極端的例子:高中生以下的兒少穿著運動服會引起某些人的性癖好,因此應該要把運動服全面禁止──這完全是令人哭笑不得的一種因噎廢食,或說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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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普世邏輯的人都知道不能對真實兒少傷害或散播真實兒少色情圖像等違法情事,而且現在虛擬色情創作都早有分級制度,常識人都能區別是否為普遍級或限制級作品,而且網路上的留言都要自負責任,所以我們要撻伐、取締跟糾正的應該是在網路做出法律與道德規範之外的不良意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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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iWIN 事件」被檢舉的 #黑白工房 負責人於其plurk表示:
「把創作自由放在法律的保護傘底下,保障創作權;把法條的施行細則明定,把躲在創作保護傘底下卻真實傷害兒童的人揪出來治罪……保護真實兒少與保護虛擬兒少創作其實根本沒有衝突。」
──這段話就是對「iWIN 事件」很好的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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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一下,
我是 #有川浩 的書迷,她在《圖書館戰爭》中描寫一群人為了捍衛閱讀自由,展開與政府不當檢閱的圖書保衛戰。有川浩表示靈感來源自日本圖書館協會於1954年通過的綱領︰
一、圖書館擁有收集資料的自由。
二、圖書館擁有提供資料的自由。
三、圖書館將保護使用者隱私。
四、圖書館反對不當審查制度。
 
故事中的日本政府,在人們漠不關心的時候,以公序良俗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制定侵犯人權的「媒體良化法」,並成立了「媒體良化委員會」與「良化特務機關」,以此無差別的進行媒體檢閱工作,僅有「圖書館」能有法源可以此對抗。
 
在很久以前我也忘了是網路的什麼討論串,我曾以《圖書館戰爭》中人們漠不關心的時候,政府就可能制定不良政策來舉例,就有人嘲諷我「又是一個分不清楚虛擬跟現實的人。」但如今「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那個人是否應該為自己的愚昧感到羞愧?
但無論如何,我們能做的就是關心創作的自由,不要做多餘的情緒性攻訐。
畢竟如日本為ACGN大國,最終仍讓《東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條例修正案》通過了,但臺灣這幾年下來,因為地緣政治特殊性,而有「中國禁止,日本不能」的創作紅利,曾有出版社老闆告訴我,如果政府不要管太多,產業就能活得很好。
所以如果能有更多大眾正視這個事件的重要性,或許某個自由創作的表現,能作為文化活動的一環產生價值性,然後最終成為一個重要的產業的可能性,這樣未嘗不是提升國家軟實力的絕佳方式之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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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衍生閱讀,
我放在留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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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當成學術論文來寫的好處是歷史資料不用寫一堆引用來源,如果有很多人留言敲碗的話,我或許會整理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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