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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07-09-18 12:57

被指上網誹謗醫院 學生登報道歉

作者:OMG-執行長

被指上網誹謗醫院 學生登報道歉

【聯合報╱記者張念慈/新竹市報導】 2007.09.03 04:00 am
原文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某大學3年級周姓學生,5月在網路上,痛陳新竹市一醫院「不給錢不急救」,友人轉院後不治;醫院告他誹謗,他被依妨害名譽罪法辦。最近雙方和解,昨天在聯合報刊登道歉啟事,提及「不給錢不急救之內容非在場親見親聞,而係聽他人轉述,並未經合理查證,且全非真實。」。

這家醫院副院長表示,雖然周同學向他們認錯,證明醫院被誣陷,但目前這封信還在BBS站和網路間流傳,對院方傷害相當大,院方希望透過周同學登道歉啟事的作法,讓網路使用者知道網路雖然匿名,但也需要負擔責任,做錯事就該付出代價。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詹昭書表示,許多人以為網路言論空間絕無法可管,周姓大學生的案例可給網友警惕,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如果因此造成他人名譽受損,除負刑責外,還得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



詹昭書指出,在電子郵件、部落格、BBS討論區,公布他人隱私或用他人名義發信、發言,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或偽造文書罪,如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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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請大家注意
電磁紀錄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不管用什麼方式跳板改變IP
都有辦法反解!

最近在網路上
有極少部分人
利用玩家對某遊戲的執著與熱愛

不僅斷章取義
揭露"不明確不完整"的私人MSN訊息
亦有人於討論版散佈第九封印原廠已解散的不實訊息
並加以抹黑、毀謗我個人及OMG的名譽
我們的律師均已經蒐證完畢
倘若該少數玩家仍然執意繼續抹黑
我們在必要的時候將
會為了我們的名譽
採取相關的法律行動


請不要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將遊戲中私下聊的文字內容向大眾公開(上傳到網站,Blog,或用e-mail,msn轉寄....等等向第三者以上傳播)。這是網路常識,不管是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應該遵守的。
這種事情可大可小,如果造成當事人精神,名譽上的損害,都有可能觸犯法律的,請各位朋友特別注意。

未經同意公開自己和他人的私密信件,聊天紀錄(電磁紀錄),本質上和公開自己偷錄的電話內容,偷拍的錄影光碟,在法律上解釋都是一樣的。因此請在公開此相關内容之前,務必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在善意並且不傷害到任何人的權益前提下再做這件事。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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