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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09-06-16 22:13

志願役士兵笑吧

作者:竹魂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91號
茲增訂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國防部部長 陳肇敏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之一至第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

第三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各款人員服志願士兵,自國防部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役。

前項志願士兵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各司令部或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國家安全局辦理;受委託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國防部及所屬司令部。

第 四 條 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

一、二等兵:六個月。

二、一等兵:一年。

三、上等兵。

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自晉級之日起算。

志願士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二項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

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之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

第 五 條
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應予退伍。但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或因同時退伍之人數影響國防安全時,國防部得以命令核予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依前項規定繼續留營服役者,於原因消滅時,應予退伍。

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條之一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辦理退伍。

二、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現役應服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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