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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08-10-05 11:01

2006年底家暴法修法

作者:午夜

紅色字部分是重點項目
包括員警認定有危害被害人之虞或發現現行犯後 可逕行拘提加害人
[逕行拘提]
即是不需等檢查官簽發拘票
即可先行逮捕的一項緊急時刻可行使的職權

詳見聯晟法網的解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766

近兩年政府也持續推動社區家防官的人編製
家防官加派至派出所 縣警局 刑事局..等警察機關
指導員警 處理家暴,性侵案件

[題外話]
法律是一把劍 劍給你了 就須常常拿起來練習
免得面臨敵人時 因沒有熟知法律而任人宰割
養兵千日用於一時 別因現在沒用到而認為以後都用不到

做好最壞的打算 才能做好萬全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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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已大致獲得共識,重點包括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範圍;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通報家暴情事,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立即處理。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家暴法修正草案已由立法院司法、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開多次公聽會及黨團協商會議,除行政院版第三十一條文字保留待下次確認外,大部分條文都已協商完成,三讀通過指日可待。

內政部指出,家暴法修正案協商完成,顯示各界對於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的共同認知與決心,此次家暴法修正重大突破點包括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雖實務上法官得依個案認定,而不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但為了明確規定以杜爭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

修法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立即處理。

在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被害人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多元化或支持性就業服務規定,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經濟獨自主。

另外,修正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法院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設立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處所。

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之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

11/20/2006 10:45:13 PM


引用連結
http://www.epochtimes.com/b5/6/11/20/n15284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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