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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09-01-05 05:11

[轉載][G]線上遊戲玩家權益被『虛擬』

作者:L♥veC♡ffee

愛咖啡註:
貼上連結連過去看比較好,我有附轉載原始連結。
弄成一模一樣的彩版太麻煩,我有照圖了,想看重點可點連結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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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線上遊戲玩家權益被『虛擬』——不合理契約大公開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08171&snA=54911

> ※ 引述《kuan6128 (天下為公)》之銘言:
> 此為消基會在08年9月3日的電子報..供大家參考...
>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079
> 因我無法做連結..請有好心的大大..可以的話..幫忙做連結..謝謝...  

PS.圖太小可點連結另開網址


※ 引述《shawn1980 (獨孤劍詩)》之銘言:

幫你整理一下= =a....如果覺得文章有點冗長,請看紅字部分是比較關乎玩家權益的事項,還有以下文章不分採節行政院經濟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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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報導於7月號雜誌,揭露線上遊戲點數逾期儲值會失效的問題,引起許多年輕學子、大小朋友的迴響,紛紛表示參與線上遊戲以來,與業者間的糾紛不斷;而在消基會網站的留言板上,也持續收到消費者反映無故遭業者封鎖帳號的留言!

事實上,線上遊戲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已於96年11月公告「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玩家的權益訂有一套規範來管理,不會再任由業者片面訂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因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定型化契約內容,是無效的!

然而,業者是否確實遵守以上的規範呢?為瞭解現況,本刊於97年7月上旬,自各遊戲網站下載其服務契約書進行檢視,包括「誅仙」、「魔咒」、「金庸群俠傳」、「楓之谷」……等,共8款遊戲。(調查結果詳細內容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08年9月號329期)

一、應記載事項:

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以影響消費者權益較鉅的項目為檢視依據。

1.特種買賣之消費者解除契約權

根據應記載事項第四條:「甲方(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業者)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但檢視8款遊戲的契約後,發現仍有4家業者未記載此一事項,占50%,包括1號「石器時代」、5號「絲路2」、7號「魔力寶貝」與8號「魔咒」。

由於消費者參與線上遊戲,即便可免費進入遊戲,也會有購買點數以換取裝備、寶物的支出,或下載其他配合遊戲使用的軟體。目前雖然部分業者推出試玩的服務,但試玩版的遊戲功能應與正式版本有所不同,因此本刊認為,消費者仍應享有加入正式遊戲版本後,於7日內可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且業者應退回未使用的儲值點數與玩家購買的遊戲套件(如光碟)的費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稱消保會)曾於97年2至3月間,針對線上遊戲的契約進行稽核,發現有高達90%的業者,其契約內容不符合本項規定;該會於3月24日進行複查,仍有46%的業者未改善,與本次調查的比例相近,顯示業者仍未重視主管機關的要求,應立即改善。(資料來源:消保會網站)

2.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遊戲帳號遭到盜用,是許多玩家面臨的困擾,由於受到不法玩家的盜用,遊戲業者往往在責任歸屬尚不明朗的情況下,逕自刪除或封鎖其帳號,導致玩家百口莫辯。

根據應記載事項第九條:「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帳號時,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的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玩家的帳號若經確認是遭到他人非法使用,遊戲業者必須補償玩家此一封鎖帳號期間的點數或時數。

經檢視後發現,包括1號「石器時代」、7號「魔力寶貝」與8號「魔咒」3款遊戲,有未記載或記載內容不符要求的情況:1號「石器時代」與8號「魔咒」,雖有記載發現帳號異常被使用時之通知,但並未記載補償辦法;7號「魔力寶貝」則僅記載若因玩家管理不當遭他人盜用、業者將不負任何責任。

3.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寶物被盜可能是所有線上遊戲玩家心裡的痛!過去消基會也經常收到消費者抱怨,指稱業者往往兩手一攤、叫消費者去報警,完全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但自從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布之後,消費者將有自救的管道。

根據應記載事項第十條的規定,當玩家發現寶物等「遊戲電磁紀錄」被盜走時,通知業者後,經業者確認有被盜用的情形時,可以暫時封鎖持有該寶物者(盜用者)的帳號使用權利。封鎖後,業者應通知盜用者提出說明,如果未在七天內提出說明,業者可以直接將被盜取或被移轉的寶物,還給原所有者,之後再解除帳號封鎖。也就是說,寶物被盜用的玩家,不必透過冗長的司法程序,即能獲得一個較公平的處理機制。

本次調查發現,多數遊戲契約在此部分的記載都不夠完整,僅有2號「快打」與3號「金庸群俠傳」符合規範的要求,其餘業者則未有記載;或如4號「楓之谷」、6號「誅仙」,以上兩款遊戲的契約記載,縱使消費者的情形符合第十條的規定,業者仍不見得會恢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玩家或解除封鎖,而是將由業者「自行判斷是否據以處理。」

本項調查不合要求的比例為75%,而消保會的稽查結果,則是有86%的業者不合規定。

4.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過去也曾有消費者反映,當玩家發現寶物被盜而向業者提出申訴時,業者往往以「遊戲歷程」的資料量相當龐大,受限於伺服器的設計、無法長時間保存等理由,拒絕提供給消費者。如果玩家無法取得遊戲歷程,許多要申訴的爭議都將苦無證據,因此此一規定使遊戲業者必須至少保留電磁紀錄達30天。

根據調查發現,有2款遊戲包括5號「絲路2」與7號「魔力寶貝」未記載此一事項;另外8號「魔咒」則記載:「……遵循本公司處理辦法付費申請」,但依據應記載事項規定,查詢費用的上限為200元,故該遊戲於費用收取的金額上,應再詳盡。

5.連線品質或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根據應記載事項第十三條:「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此項規定的意義在於,若因業者的連線品質致無法提供服務時,應對消費者有相當的補償,以及第十四條規定:「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亦規範了業者應對其自身的電腦系統,有一定的維護與管控責任及義務。

經過檢視,共有3款遊戲的契約於本項目不合規定,5號「絲路2」與7號「魔力寶貝」記載「不保證各項服務的穩定、無誤及不中斷,甲方並願意承擔使用本服務的風險及可能致生的任何損害」等語;8號「魔咒」則無記載中斷服務時之處理方式。

二、不得記載事項

針對不得記載事項,本刊挑選影響消費者權益較鉅的四項為檢視依據。

1.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本次調查發現,除了於「連線品質或系統安全、程式漏洞」部分不合要求的3款遊戲,列入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的名單外,也有3款遊戲約定,若玩家未於一定期限內登入,可不經通知逕行刪除玩家的帳號或停止服務,包括3號「金庸群俠傳」、5號「絲路2」與6號「誅仙」。

另外,1號「石器時代」約定:「會員透過『華義數位娛樂網』上所提供之商品、服務資訊,所購買之任何商品或服務,其間交易關係均存在於會員與商品或服務提供人間,與『華義數位娛樂網』無關。」已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範的媒體經營者之連帶責任;2號「快打」則約定,使用扣點機制或包月機制的玩家,於伺服器暫停服務時,計費時間仍舊計算,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2.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乙方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所謂的電磁紀錄,是由業者所保管的,也可能會有所疏漏或自行做其他處理,因此假設於爭議產生時,消費者可提出相關佐證,業者自然不能以此規定來規避。

經檢視本次調查的8款遊戲契約,未有任何樣本記載本事項。

3.不得約定所有使用甲方帳號和密碼進入乙方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甲方之行為

消費者於申請進入遊戲的帳號或密碼後,這一組帳號與密碼可能會遭到盜用,而被盜用的原因也可能是因業者的疏失所造成,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玩家的事由,因此將此項不合理規定納入不得記載事項。

經檢視,在8款遊戲的契約中,僅1號「石器時代」記載此一不得記載事項。
4.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關於契約變更的要求為:「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因此,假設業者未依上述條件為契約內容之變更時,消費者可主張該變更內容無效。

本項調查中,共有4款遊戲包括1號「石器時代」、5號「絲路2」、7號「魔力寶貝」與8號「魔咒」,記載不合理的約定。以上契約內容記載「將於修改會員規範時於首頁公告,請會員隨時注意,若會員不同意,使勿繼續使用」等語,或是「本公司保有變更責任聲明之權利」。在此呼籲業者應加以改善,遵照規定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消費者,若消費者於15日內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方可視為消費者已接受。

三、停權7日上限徒具形式

根據應記載事項第十六條規定:「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過去很多玩家由於觸犯遊戲規定,譬如使用外掛程式、現金交易道具,業者都以自己所訂的處罰規範,對玩家判以停權處分,往往一停權就是好幾個月甚至是永久停權。因此本條規定,可以說是玩家們的一大福音。

為瞭解各線上遊戲業者實務上的情形,本刊至各業者網站搜尋懲處規則與名單。結果發現,「誅仙」未於官方網站公告懲處原則,但於停權名單中,僅7月6日一天就有504人被判以「回收該身分證所屬GF帳號及遊戲帳號會員資格」,等於無法再進行遊戲;而「金庸群俠傳」雖約定以7日為停權上限,但於懲處名單的中,卻未揭示被停權者的凍結期限。

至於其他6家業者,則於懲處規則中,直接訂出了在某些狀況下,玩家會被判以停權7日以上,如10日、60日或180日的處分,部分業者甚至祭出了永久停權!而於各該遊戲的停權名單裡,也可以清楚看到,實際上有相當多的玩家被判以7日以上或永久停權的處分,而這些僅僅是一小段時間內的懲處名單而已,真的被封殺出局的玩家,恐怕更加可觀!(詳細結果請見表三)

從以上的結果可以發現,雖然主管機關已經公告了停權不得超過7日的規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部分業者雖然在遊戲服務契約書上,標明最高僅會停權7日,但實際上卻於懲處規則與名單中可看出並非如此。

虛擬世界更應嚴格管理

線上遊戲在台灣的發展非常蓬勃,但業者對消費者的權益卻如此輕視,綜合以上的調查可以發現,遊戲業者公然違反法令的規定,尤其線上遊戲的玩家多為在學青年或小朋友,一般對消費上的相關權利義務不甚瞭解、亦缺乏足夠的勇氣與業者抗衡、據理力爭,在此情況之下,主管機關更應重視線上遊戲的管理,假設我們的下一代在此一消費行為中受到誤導,對未來的消費教育落實將產生極負面的影響,這是大人的責任。我們希望,在虛擬的線上遊戲世界中,玩家的權益萬不可也被「虛擬化」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詳細調查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328期 第4至10頁「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也被『虛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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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遊戲帳號被盜 不用怕了 轉貼消保會第72期電子報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08171&snA=38485

※ 引述《starsue86 ()》之銘言:

~~~ 線上契約可記載及不可記載條文已經公佈了

對線上遊戲玩家 是一個福音
其中最重要的 帳號被盜問題 已經有法令明白表示
遊戲公司 必須再 7日內 回覆玩家被不法移轉的所有物品
其中還包含相當多對玩家非常有保障的規定
遊戲公司 必須 依法執行 若有不法 遊戲公司 將負起 法律責任
筆者長那麼大 第一次在此感謝政府相關單位
若需要更多的資料 請移至
消保會網站http://www.cpc.gov.tw/index.asp

~~~以下轉貼 消保會第72期消費電子報 ~~~天幣被盜別擔心 相關文章

天幣被盜別擔心

  
近年來隨著網路寬頻以及業者研發線上遊戲技術不斷提昇,線上遊戲已成為消費大眾,特別是被青少年族群所青睞,但是在網路線上遊戲世界裡,卻充斥者遭他人使用帳號密碼、遭他人詐騙或竊取虛擬寶(財)物等消費爭議事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稱行政院消保會)有?於此,基於照顧與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合理規範遊戲雙方之權利義務之需要,業已於日前召開之第151次委員會議,通過經濟部所函送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期能導正並提供相關線上遊戲業者與消費者締約時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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