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8-04-16 16:57
無知還要瞎掰,就是罪惡作者:日熾酷愛Ace
護家盟自己胡亂發明的定義: 1. 「對象的解放」:性行為應在夫妻之間,但性解放運動卻推動男男或女女,甚至人獸、戀童、亂倫的性關係。 2.「責任的解放」:性的基礎是愛,且帶有承諾與社會責任的。劈腿搞外遇是對另一半不負責任的表現,同運團體推動的通姦除罪化,以及「以避孕教育之名,行鼓勵性交之實」的性交教育都是不負責任的。 3.「人數的解放」:同運團體不斷的提倡及暗示多P性行為,在海報上及節目上都可以看到,混亂下一代對性的價值觀,家長團體及兒福團體應該正視此問題。 4.「地點的解放」:性行為或曝露的行為應該在秘室裏或家裏,在家裏你愛怎麼做沒有人會管,但把這些不堪入目的行為、標語帶到街上,讓大家看見,這樣就是人權嗎?那麼其他人的人權呢?孩子的保護呢? 孩子們有不受視覺污染的人權,請大家保護孩子,拒絕性解放。 |
「性的理性啟蒙除魅」:性從宗教和傳統的蒙昧忌諱釋放出來,進入公共論壇的理性討論,性科學的啟蒙被視為性的現代化,性道德的討論也擺脫宗教和傳統教條。
「性的民主平等正義」:爭取性平等,亦即,人們不應該因為性的因素而被分成不同的價值/權力階層(hierarchy),因而遭到壓迫或歧視,也不應該因為自身的sexuality(如性偏好、性取向、性生活方式、性實踐、性身分)而造成在經濟、政治、社會地位、文化等資源和物質利益上分配的不平等。
2018-05-01 07:56日熾酷愛Ace:謝謝你的評論
你說的很正確,誇大戰果是很危險的。
我認為人類的歷史就是這樣,往往會在兩極之間擺盪,或許某個時期的某個思潮可以席捲全國,但後續與其相對不同的想法和觀念會出現對其反挫。例如你提到的ERA,就是一個反對勢力的反挫。不過我仍舊覺得美國60到70年代的性別解放有其意義存在,就算只把焦點限縮著眼在司法系統,當時也是有不少的法案或判例算是樹立了新的里程碑。無論是EPA、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到後來的WEEA、ECOA、PDA及Reed v. Reed、Page、Roe v. Wade等等,在各個面向提供了未來判例援引或者法律行動的奧援。當然社會仍然存在不少歧視,或許保守勢力仍然繼續反對,但性別解放仍然對社會造成影響。從70年代開始各州的憲法法庭乃至聯邦最高法院一次次的判決所造成的鬆動,判例一個個的援引,也是建立在當初性別解放過程當中的法律成果,以及社會與外部影響的效應。
或許有些人真的誇大了戰果,把性別解放或性解放說成一夕之間取得全面勝利,當然這樣的說法是有問題。不過社會演變本來就是循序漸進,甚至常常交替擺盪,因為保守勢力有反挫,就要說這些運動沒有造成衝擊或影響,那我覺得這也是有點太言重了。
感謝你,很棒的留言,可以提供大家省思與思考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