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我們的社會真的有能力訂出一套權利、義務、福利、保障和民法婚姻法完全一樣的「同性伴侶專法」,使用這套伴侶專法的人仍有可能遇到權利受損,這是伴侶專法再怎麼完美模仿民法婚姻法,都仍然會發生的事。以下舉兩個例子說明:
1. 我國的法定同性伴侶,出國到了其他國家,會被承認嗎?
即便我們可以訂定同性伴侶法,使他們有了法律的認定與保障,其權利與異性伴侶的婚姻關係幾乎完全相同,但是當同性伴侶出國了呢?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雖然也都有伴侶專法,但是各個國家的所謂「法定伴侶關係」的定義都非常的不同,享有的權利義務也多種多樣,我國的法定同性伴侶到了已經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能被當作與婚姻相同的關係嗎?還是無法被承認呢?或者只適用於該國的伴侶法?「法定同性伴侶」一旦出國,將面臨權利與義務上的模糊化與不確定性,甚至喪失了原本的權利。這與擁有婚姻配偶身分的人來說相當的不同,畢竟世界各國的國際通例,是會直接承認他國的婚姻配偶關係的,已經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幾乎全部也承認其他國家的同性婚姻。以「法定伴侶身分」出國,卻可能被當作沒有法定關係的兩個陌生人,這樣的問題,將會造成同性伴侶的權利損失。
2. 以性別區分關係的身分法,將對跨性別者造成權利侵害
跨性別者有他們不同的生命經驗,有的人可能因為經濟因素,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或不願接受手術變性,或者尚未在法律上變更性別。在這種情況下,例如一個跨性別女性(生理與法律為男性)他和一個男性想要互訂終身,此時就只能使用伴侶專法,然而婚後若是這位跨性別女性終於去做了變性手術,在法律上也變更性別為女性,那麼此時他們的「法定伴侶」的身分該如何是好?他們的身分是要在法律中直接變更成「婚姻配偶」嗎?法律可以容忍這種直接變更嗎?即使可以,那麼他們的很多法律文件、證件都必須去作變更,這無疑要花掉不少時間和金錢。這樣的變更,並沒有使得他獲得更多權利或利益,因為「婚姻配偶」和「法定伴侶」所擁有的法律權利是相同的,然而他卻必須浪費時間和金錢去作變更。這無疑是擾民,也是權利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