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誌2018-04-17 20:48
同性戀喜歡性侵小孩?作者:日熾酷愛Ace
有人說:根據研究,同性戀性侵小孩的比例較異性戀高,如果讓同性戀結婚、養小孩,他們的小孩將會暴露在較大的風險之中,因此我們不應該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 |
1. 戀童癖(Pedophilia)和兒童性侵害(Child molestation)
(1)戀童癖是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心理及生理的偏好或性吸引力。戀童癖僅止於描述這類人的心理狀態,並不能說明這些人一定會對兒童做出任何合理或不合理的行為。
(2)兒童性侵害是指對「法定未成年人」進行非自願的性接觸(或法律所不允許的性接觸行為),它描述的是一種行為,並不能說明犯罪人的心理狀態和動機。
由上可見,這兩個名詞最大的差異在於戀童癖在描述「心理狀態」,兒童性侵害則在描述「行為」。戀童癖並不一定會犯下兒童性侵害案件,又兒童性侵害罪犯未必就是戀童癖,這是一定要區分清楚的。
此外,戀童癖喜歡的是「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兒童性侵害所定義的法定未成年人卻往往包含了「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以及「具有第二性徵的青春期男女」,這是另一個不同之處。2. 同性戀(homosexuality)和戀童癖(Pedophilia)基本上這兩個名詞的定義根本完全不同,因為同性戀是對「相同性別(第二性徵)的人」有偏好,戀童癖則是對「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有偏好。特別要注意的是,當戀童癖喜歡的兒童恰好和自己性別相同時,不能直接說他就是同性戀,畢竟兒童尚未有第二性徵,這與喜歡與自己有相同性別(第二性徵)的同性戀還是不同。3. 同性戀(homosexuality)和兒童性侵害(child molestation)在一些比較古老的文獻以及媒體報導當中,往往會將這兩者混淆。例如一位成年男性性侵一位男童,會被寫成「男同性戀性侵兒童」,這在目前來說是完全錯誤的說法。事實上在兒童性侵害的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性別無論是相同或相異,都未必代表加害人的性傾向。早年許多的統計研究都犯了這樣的錯誤,因此容易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某些團體在引用文獻時,也容易因為其立場而刻意選用了這些較有利於他們的古老文獻,這是我們特別需要警惕的。我們不能單純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為相同性別,就斷定加害人必定是同性戀。例如加害人有可能是出於虐待的心理,又此虐待行為和同時涉及性器官,此亦為性侵害,這在家暴案件中是非常常見的。而這樣的案件,加害人往往是身處異性戀婚姻或同居狀態的成年男女(例如同居人、繼父母等等)。此外,在案件涉及「尚未有第二性徵的兒童」時,直言加害人是同性戀更是要命的錯誤,這部分在第2點闡述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