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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8-04-17 20:58

同性戀家長將會養出更多同性戀小孩?

作者:日熾酷愛Ace

臉書反同團體捍衛民法972 一同護家救妻兒備份)貼出了看似很像科學文獻(但實際上根本不是)的一篇文章備份。這篇文章是由美國一名心理諮詢師Trayce Hansen所寫,文章宣稱他經過文獻回顧後,確定「同性戀家長將會養出較多同性戀小孩」。

真的是這樣嗎?讓我們來檢視看看。

Trayce Hansen號稱自己的文章是「文獻回顧」(review),卻並非一般學界所習慣的文獻回顧文章。一般的文獻回顧文章,是先制定出一個嚴謹的準則(criteria),依此準則選錄研究文獻,並將各研究中之結果,以同一標準進行統計和整理,最後得出一個可能的結論。然而,Trayce Hansen這篇文章內容完全都只是個人意見,並且也沒有實際對各研究的證據力做出評比,並加以統計分析,就做出了自己所想像出來的結論。


Trayce Hansen這篇文章的主題是「同性戀家長將會養出更多同性戀小孩」,而他訂了兩個選錄文章的標準(Inclusion criteria)

1.文獻作者必須是支持同性戀者
… the authors of the study had to be pro-homosexual researchers.

2.研究對象必須大於18歲
I only sought studies that utilized subjects 18 years of age or older.

才看到第1點就我笑了,一般學界的文獻回顧的選錄標準通常是看研究有沒有符合主題、樣本數夠不夠大、實驗夠不夠精確、統計有沒有偏誤來決定,Trayce Hansen卻是以「作者的個人立場」來決定。他提出的理由更是令人匪夷所思:「我擔心若是選原本就反對同性戀立場的作者,將會被嚴重批評」("… the authors of the study had to be pro-homosexual researchers, otherwise I was concerned that critics would simply disregard the results.“)這樣的理由令人啼笑皆非。說實在話,一份科學文獻如果嚴謹,無論作者的立場如何,它就是一份好文獻。而文獻回顧的目的,就在於從這些嚴謹文獻中試圖歸納出一個可能的結論或者趨勢。若是純粹以文獻作者的「個人立場」來決定文獻回顧的方向,往往就無法真正選錄到嚴謹的科學文獻,如此所回顧出來的結果,說老實話也僅只是作為一種政治立場之用。科學應該是實事求是、追求真理,而不是替政治上的一己之利服務。假如所謂「立場反同」的學者所著述的文獻是嚴謹的,那麼同樣理應受到尊重,甚至需要被捍衛,而不是像Trayce Hansen這種只是想要「拿你們挺同學者的文獻,證明你們挺同的錯誤,這樣我說起話來比較大聲」的這種心態。

第2點選錄標準也很有趣,Trayce Hansen自己認為必須要18歲以上,對於性傾向的表達才會比較正確,所以將選錄標準訂在18歲。然而後來又純粹只因為能選錄的文獻不夠多,就自己片面修改選錄標準,將年齡下調到14歲。Trayce Hansen解釋說,由於大於18歲以上的研究太少了,所以他後來將選錄標準降到14歲。但是,他又認為14歲太年輕,這些人成年之後還有可能會變成同性戀,所以文獻回顧出來的結果應該要修正,實際上同性家長養出同性戀小孩的比例應該會更高。("Because of the inclusion of studies with such young subjects, the reported percentages of non-heterosexual children may be under-estimates.“)這實在奇怪,畢竟Trayce Hansen自己認為應該要選研究對象為18歲以上的文獻才夠嚴謹,卻又自己改條件,改了條件後又自己說這樣不嚴謹,這豈不是在承認自己的文獻回顧是有問題的嗎?而且「實際上同性戀小孩的比例應該會更高」這樣的說法,也僅只是他的個人意見,並非真正回顧文獻之後的結果。

這樣的文獻選錄標準實在令人難以信服,令人質疑這篇文章的可信度。


到了內文,Trayce Hansen從頭到尾就是在批判這些支持同性戀學者的文章,並且一直要強調「同性戀家長將會養出更多同性戀小孩」。我覺得這可以分成兩部分來思考:

第一、這些研究是否真的能做出「同性戀家長將會養出更多同性戀小孩」的結論?

Trayce Hansen引用了一個數據,他說Laumann等人在1994年時所作的全國性(美國)研究發現,「非異性戀人口」(non-heterosexual)約占總人口的2%。然後,Trayce Hansen說那些挺同學者研究的統計,顯示同志家長扶養的小孩,同性傾向的比例都大於2%,因此可證明「同性戀家長將會養出更多同性戀小孩」。然而這樣的推論會有兩個問題:

1. 不同的研究的母群體根本就不同,研究調查的國家不同,導致不同文化與對於性傾向的認知可能根本就建立在不同的基礎上;研究時間也不同,Trayce Hansen所引用的文獻甚至從1979年到2007年,橫跨了28年,將近二到三個世代的差異。如此連母群體都不同的各項研究,要如何擺在一起互相比較?

2. Trayce Hansen所回顧的文獻當中,並非每個研究都使用相同的研究定義,尤其對於「性傾向」可能是研究「自我身分認定」,也可能是研究「受異/同性吸引程度」,也可能是用「性行為經驗」來決定是否為同性戀,這導致不同研究之間是不能直接做比較的。Trayce Hansen也並未訂立一個文獻納入標準來校正這些文獻的歧異度,因此可以說這樣的文獻回顧結果根本就不具任何證據效力。

這些研究同性家長家庭所養育小孩的研究,例如在某個A研究內,以「對自己性傾向的認定做評分」去比較異性家長與同性家長的小孩,發現沒有顯著差異,這樣的結論可以視為有效,因為兩個群體使用的是同一套評量標準。例如有另外一項B研究,他則用「孩子成年後的性行為經驗」來作為評斷性傾向的標準,去比較異性家長與同性家長的小孩,發現沒有顯著差異,這樣的結論也可以視為有效。然而Trayce Hansen卻硬是把A和B研究拿來一起比較,然後說兩個研究的數據有差異,所以可證明這些研究必定是如何如何的結果,這樣的做法就是無效的論證,因為A和B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評量標準根本就完全不同,放在一起比就是瞎比。

Laumann等人在1994年的研究[註1]甚至直接明言「…即使在當代的西方社會,也必須問這個問題是否涉及同性行為、慾望、自我定義或身份認同,或是這些要素的組合。大多數人將『同性戀』視為一個獨特的分類,並認為這些要素必然同時出現。然而,這並非事實。」("Even within contemporary western societies, one must ask whether this question refers to same-gender behavior, desire, self-definition, or identification or some combination of these elements. In asking the question, most people treat homosexuality as such a distinctive category that it is as if all these elements must go together. On reflection, it is obvious that this is not true." )也就是說,Laumann等人已經表明了「調查誰是同性戀」的研究在不同的面向可能有不同的結果,因此特別提醒讀者在不同的評量性傾向的方法上,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數據。Laumann都已經在文章當中這麼提醒讀者了,引用他文章的Trayce Hansen卻依然故我的將各種評量標準不同的研究數據拿來做比較,這實在是相當的無理取鬧。

對於性傾向,世界上有一小部份人是「絕對異性戀」,也就是這輩子從來沒有過任何對同性的吸引或幻想;有一小部份人是「絕對同性戀」,也就是這輩子從來沒有過任何對異性的吸引或幻想;另外有一大部分的人則介於中間,例如平常可能認為自己是異性戀,但偶爾會受到一些同性吸引(例如男人覺得另外一個男人很帥又身材健美,受到吸引忍不住多看兩眼),也有人平時覺得自己是同性戀,但也曾經有一兩次被異性吸引的感覺,或甚至有人是雙性戀,平時就自己覺得兩種性別對自己有吸引力。

Laumann的研究當中,2%的人是「絕對同性戀」,也就是說,打從有記憶開始,就不曾認為自己是異性戀(也未曾有過被異性吸引的感覺)。在同樣的研究當中Laumann發現7.5%的女性和7.7%的男性曾在生命中有過或渴望過同性親密關係。Trayce Hansen硬是把最極端的這2%稱作「同性戀」,然後用這個數據去和其他研究做比較。然而那些研究當中,許多統計數據所謂的「同性傾向」,指得是「曾經有同性親密關係的渴望」,這種「只要一次也算」的數據,那自然人數就會比2%的「絕對同性戀」來得多。

在Trayce Hansen所批評的許多研究中,甚至有的研究僅只是說明同志家庭的小孩「在性傾向上較為開放,對同性關係較不排斥」,如此也被Trayce Hansen當作是「絕對同性戀」去和Laumann的2%數據做比較。也就是說,這些研究中的孩子可能曾考慮過同性親密關係,或者成為一名雙性戀者,然而他們未來究竟會結交同性伴侶或異性伴侶,根本就完全是未知數,Trayce Hansen卻不顧一切地把這些孩子視為「絕對同性戀」,好誇大自己「同性家長養出較多同性小孩」的推論。Trayce Hansen這種不顧事實,操弄數據的作為,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此外,Laumann在1994年的研究距今已過了20多年,這20多年社會變遷劇烈,這樣的統計數據是否仍能符合現今的社會?近10年來的研究(美國本土),關於同性戀人口比例的統計,從4%到14.4%都有,可見這根本是一個很難以確認,或者變動甚鉅的一個數據。然而,Trayce Hansen卻刻意挑了一個20多年前的古老數據,在眾多研究中又恰好是數一數二低的,這當中的考量是甚麼?Trayce Hansen寫文獻回顧文章,卻完全沒有解釋為什麼他要採用Laumann 1994年2%的這個數據為標準,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

第二、形而上的問題,假設同性戀家長真的會養出更多同性戀小孩,那又如何?

退一萬步,就算我們真的證明了同性家長會養出較多的同性戀小孩,這又為何會成為一個必須被批評的話題?為什麼養出較多的同性戀小孩是必須被探討的事?甚至因此被說成是「必須避免」,而被當作為禁止同性伴侶收養小孩,或者批評同性伴侶結婚成家的一個理由。這樣的議題操作,等於在暗示大眾:「因為同性戀本身就是個錯誤,同性戀又會養出同性戀小孩,所以為了避免我們的下一代有這種錯誤,因此必須避免同性戀養小孩。」

這種骨子裡反同,甚至認為同性戀不應該存在於世界上的想法,很實際地在Trayce Hansen這篇文章表露出來。Trayce Hansen不去探討同性戀家長養出的小孩的心智發展正不正常、生活幸不幸福、安全有沒有保障、學業成就有沒有落後、經濟資源會不會比別人少,這些跟「兒童利益」切身相關的問題,卻在「會不會變成同性戀」這點上大做文章。這可以說因為他根本不在為兒童的幸福利益著想,僅只是在「能打擊多少同志」做打算,實在令人厭惡。


[註1] Edward O. Laumann著述,書名《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Sexuality: Sexual Pract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本文引用內容請見書中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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