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悶聲離去〉
締結關係的自由伴隨離開關係的自由。實際上,抽身而出乃是關係契約自由的一項特權。
正如前東德異議人士沃爾夫‧比爾曼在一九六五年所寫的那樣:「我只能愛自己可以自由捨棄的東西。」
這種對於自由的定義,肯定不同於堅定支持投身愛情和婚姻自由的黑格爾所下的定義。
這位哲學家的確以嚴厲的目光看待個人任意脫離婚姻的權利。對於黑格爾而言,只有像教堂或法院這樣更高道德的機構才有資格解除婚姻。
從這層意義上來說,自由、契約、婚印與愛情等文化觀念已經歷了長足的發展:從投身愛情關係的自由,演變為離開這種關係的基本自由。
斷離關係已被內嵌在性契約中。但是,如果段離已被內嵌在契約中,那麼勢必會改變當事人在締結關係之前以及關係持續過程中對於它的理解,甚至破壞了關係形成的可能性。
情愛關係在其發展過程的某個點就會斷裂,這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以致於許多或大多數的關係中,「預期結束」已然成為一項內隱的成分。
截至目前為止,情況已經很清楚了,網路約會的美麗新世界尤其如此,人們經常不回電話、約會爽約、終止聯繫無須多做說明,或是在約會時突然走人、斷離關係之時沒有半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