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若回溯歷史,在1973年羅案確立保障女性墮胎權益時,是以7比2的比數高票通過,當年包括主筆的大法官布萊克門(Harry Blackmun)、首席大法官柏格(Warren Burger)等人,都是由共和黨提名的大法官。在當年的最高法院中,也沒有引起高度爭議的辯論。
然而今日我們看見的政黨動員、極端對立是何時開始的?The Daily 指出,隨著70年代末期,女性主義運動將墮胎視為女性身體自主權問題;同時代崛起的新興基督教派「福音派」(evangelical)運動,也開始將墮胎議題視作讓美國淪喪的道德困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堅決反墮胎的福音派領袖法威爾牧師。
當我們談論「墮胎」、「胎兒」、「胚胎」這些詞彙的時候,我們談論到底是什麼?從醫療社會學的角度,其實可以從這些辭彙的使用脈絡開始看起。
烏恩慈提到,「比起墮胎,醫師通常稱人工流產。因為『墮胎』很容易讓人想像成一個白白胖胖的嬰兒遭到殺害的過程,也有神秘化與汙名的可能。
像是在《羅訴韋德案:女權與政治》紀錄片中,就可以看到許多保守派主張幾周時胚胎有心跳了、手腳出現了、臉很清楚,『已經是生命』。
當然,胎兒幾周該被叫做生命,這是個哲學問題。不過臨床醫學上,我們通常是用20周來區分『胚胎』與『胎兒』。」
現今也有許多國家法律以24周來定義合法人工流產的界線。例如台灣《優生保健法》即規定,懷孕者在24周內可以執行(雖然仍有些附加規定,例如已婚者需配偶同意等等)。
之所以設定為此期限,因為醫界多認為,胎兒在彼時已有脫離母體生存的能力(viability),可被視為獨立存在的「生命」。
「我們很容易在產檢時直接把孕婦稱為『這位媽媽』,但其實叫『準媽媽』更適當。畢竟『出生』這件事根本還沒發生。
更何況生產過程本就充滿不確定性。有人到38、39週突然胎死腹中;也有準媽媽發生羊水栓塞最終沒有當成媽媽。」
在這種情況下,將懷孕女性直接視同母親,或將一些不幸案例描述成「一屍兩命」,等同讓懷孕女性直接背負「已經是媽媽」的完美社會期待、再加上萬一沒有順利生產,女性本人也需承擔極大的道德責任歸屬,這些都是相當不公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