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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2024-05-29 19:26

【這不是小說】轉角真的很容易遇到車禍(圖)

作者:L♥veC♡ffee

 
 
 
 
 
 
警政服務FAQ
 
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區分責任大小?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22-2041-27.html
 
發布單位:中和分局
 
一、交通事故之責任區分,應依路權大小,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02條規定:
 
(一)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惟依交通部99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990027472號函所示,車道數之計算,係以駕駛人其行車方向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而非以各該道路雙向車道為計算範圍。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亦常有疑問: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
 
(一)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二)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
 
 
 
 
 
 
 
 
 
 
明明我被撞,為什麼我要承擔肇責?
https://www.pthg.gov.tw/traffic_safety/News_Content.aspx?n=8D39706F07085C4F&s=A3FF91B231EA9D0F
 
發佈日期:108-08-15
 
資料來源:國際暨傳播事務處    

常見行車事故鑑定案例中,當事人的車子在變換行向時被撞及,當事人常會說「明明是我被他撞,我怎麼反而要承擔肇事原因」;究竟撞人的是不是就一定要負擔肇責?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舉例說明:甲車(自小客)行駛至路口左轉彎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乙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甲車駕駛主張:「對面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就被對方撞到,我沒發現對方」,乙車駕駛則主張:「我直行,我看到對方左轉時,我有煞車但煞不住而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左轉彎車雖被乙直行車撞上,惟因未依路權行駛影響直行車動線,且「沒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責。

民國94年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惟之後該條文已修正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係為避免轉彎車搶快通過中心處,反而對直行車造成重大危害;由於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因此裁決所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再舉第2個案例,丙車(自小客車)行駛至路口迴轉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丁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丙車駕駛主張:「我讓對向車通過,沒車我就迴轉,對方速度很快過來就撞上」,丁車駕駛則主張:「對向車要迴轉,出現在我面前,我閃避不及,就撞上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丙迴轉車與丁直行車撞上,因迴車疏於注意來往車輛,影響直行車動線,需負擔主要肇責。

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108年上半年「未依規定讓車」事故案件占17.2%;而前5項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5項即合占73.5%。裁決所表示,請民眾務必特別重視轉彎、變換車道之安全,並「依規定讓車」,以免搶一時之快而肇事。

行車事故鑑定係考量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當事人是否擁有路權及有無善盡注意義務,並不是著重在誰撞人、誰被撞。裁決所呼籲民眾,「要有安全,先守路權」,在路上通行請遵守路權,共同維持用路人「行」的安全。
 
 
 
 
 
 
 
 
 
 
車禍處理SOP必備!現場處置、報案、理賠7步驟搞定! - 法律010
https://laws010.com/blog/car-accident/deal-with-car-accident/deal-with-car-accident-01
 
車禍處理有哪些流程?當事故發生時,我能掌握哪些車禍處理方式?讓車禍律師幫您整理完整版車禍處理SOP,只要按照步驟流程做,不論車禍當下或後續車禍和解、保險理賠等,通通迎刃而解。(文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目錄
 
一、車禍處理流程SOP
二、車禍處理和解最好這樣做!
三、車禍處理保險注意事項
 
 
 
一、車禍處理流程SOP
 
車禍是很普遍的意外,根據警政署統計,2019年的交通事故總共發生341,972件,其中造成1,849人死亡與456,378人受傷。
 
如果不幸發生車禍,請先不要慌張,謹記下列幾個步驟,好好地把意外圓滿解決!
 
第一步
 
車禍發生當下,車主應立即停車,打開雙黃燈,並下車拿三角警示牌立在車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處(可以看當下的路況跟車速下去判斷距離,車速越快就放越遠),提醒後方來車避免追撞,同時檢視自己與對方身體、車輛損害的狀況。
 
第二步
 
如果現場有人員傷亡,先撥打119請救護車前來急救或送醫治療(注意!千萬不要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救護車離開前可以詢問傷者姓名以及送去哪家醫院,再撥打110報警。
 
律師建議,不管車禍大小都要報警留下紀錄比較保險,很多車主覺得小車禍私下和解就結束,但最後卻被告肇事逃逸,加上沒報警跟相關紀錄,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可能會困難重重。
 
若遇到肇事者逃逸,請不要放棄,盡量記下對方的車號、車型、顏色,向警局報案,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警方至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會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跟駕駛人約時間調查,同時會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這類的車禍處理時間大約需要10到15天。
 
目前政府是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因此在110報案後,也要打電話聯絡你的保險公司報案(可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0800電話號碼),通知你所屬的業務專員或請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參與、協助流程處理,同時問清楚後續理賠程序該怎麼做、需要什麼資料等,以確保自身保險權益。
 
第三步
 
在警察到現場之前,車主最好不要輕易挪動車輛,保持現場樣貌以利警察採證,如果自身狀況允許,也可以先自己拍照蒐證,除了車身前後左右、車頂、底盤等,用遠近不同角度拍攝車輛撞擊點,例如與對方車輛相對位置;近照的話建議放支筆、紙或其他可以當作比例尺的東西,比較好辨識大小,另外煞車痕長度、擋泥板凹陷程度、底盤有無異物或毀損等也都是可以蒐集的資訊,對方的車況也比照辦理。
 
有必要且方便的話,最好能尋找現場目擊者,留下聯繫資料,作為日後訴訟的保留證人;或是調閱附近店家的監視器,記錄十字路口的紅綠燈秒數,以備將來不時之需。
 
第四步
 
警方到場時通常有一套車禍處理sop,會進行拍攝、測量及繪製事故現場圖,作為之後初步判斷肇責的依據,另外也會對車主做酒精、藥物檢測(如果對方傷重或死亡,可要求另外採檢做測試),並了解是否為無照駕駛,接下來就是做筆錄。
 
第五步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車禍事故報警後都會做筆錄,只有車禍造成「人員受傷、死亡」時才會需要做筆錄。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2條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要製作紀錄。
 
只要車禍造成受傷、死亡,通常都會一併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例如肇事者闖紅燈、違規左轉,不小心撞傷、撞死其他用路人等。
 
車禍筆錄的流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註一),會採全程錄音、錄影,因此不用擔心會出現電影中被竄改筆錄的情節。
 
車禍筆錄流程如下:
 
首先會進行「人別訊問」,簡單來說就是確認當事人雙方的身分。
 
接下來會告知「案由」,也就是為什麼請你來做筆錄,通常有人員傷亡都會是觸犯「過失傷害罪」。
 
緊接著告知當事人有緘默權:「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
 
再來是告知當事人有請律師的權利。
 
然後就進入正題詢問,當事人可以詳細描述意外狀況,如果身上有小傷也可以請警方拍照,盡量越完整越好,也可以將行車記錄器跟自行蒐集的照片提供給警方(但自己要留下備份檔),做完筆錄後警察會朗讀筆錄內容,當事人有問題記得要提出釐清或修正,確認後再簽名。方便的話可以記下警員姓名或代號及所屬單位。
 
車禍筆錄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之後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法官決定要不要判刑,都會根據筆錄上的問答做判斷,因此製作筆錄時請一定要小心、謹慎回答,如果擔心自己亂講話,可以請律師陪同做筆錄,雖然律師不能代替當事者回答問題,但有一個懂法律及車禍處理程序的專業人士從旁協助,能幫助當事人鎮定;其次,律師也能避免當事人被「誘導訊問」,講出對自己不利的話。
 
第六步
 
車禍處理進度告一個段落後,警察會提供報案三聯單給雙方,上頭有詳細指示,日後可以向處理車禍的警局調車禍資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車禍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察索取下列資料:
 
車禍當下: 警方會提供「登記聯單」(也可以主動跟警方索取),上面有一些基本指示,教當事人怎麼去管轄警局調閱車禍資料,作為之後申請理賠與車禍鑑定的依據。
 
車禍7日後: 可以向管轄警局申請車禍現場圖與現場照片。
車禍30日後: 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看警方初步判定的肇責。
 
第七步
 
根據汽車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車主都必須要在事故發生後5日內將車開至原廠或指定修理廠估價,同時攜帶填寫好的理賠申請書、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印章到保險公司辦理。
 
而拿到警察提供的車禍現場圖與現場照片、車禍初判表後,如果不服初判表的結果可以自費進行車禍鑑定,之後看是要走車禍和解、車禍調解流程,還是要直接提出告訴。
 
下方提供車禍處理流程圖給大家參考:
 
 
 
 
 
 
二、車禍處理和解最好這樣做!
 
★車禍當下和解
 
有些當事人認為只是小事故,覺得報警跑車禍處理流程太麻煩,想要快速解決問題,最好能當場就和解結束這一切,但律師非常不建議在沒報警的狀況下當場和解,畢竟肇事責任判定的因素有很多,一般人沒有辦法精確判斷誰的責任比較多誰的比較少,容易因肇責與賠償金額起爭執,再者,萬一你自認和解了,但對方隨後提告肇事逃逸,這又該怎麼自清?
 
就算是很明顯知道肇責歸在某一方,肇事方也同意並認錯,加上事故輕微,沒有人員傷亡,只需要賠一點點,也建議報警,在警察面前和解並簽署車禍和解書,並提供1份給警方,留下官方紀錄。
 
★車禍後和解
 
如果雙方態度良好並有解決問題的共識,可以在車禍後申請到車禍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後進行和解,如果不確定對方是否願意遵照合約走,想要有點保障,可以用車禍調解的方式解決,如果真的都談不攏,最後一步才是進行法院訴訟。
 
 
 
三、車禍處理保險注意事項
 
(一) 申請理賠必備單據
 
警方提供:(1)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注意事項、(2)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車禍鑑定委員會: 車禍鑑定報告
 
醫院:(1)醫療單據、(2)看護費單據、(3)診斷證明書、(4)救護車費用
 
修車廠:(1)維修報價、(2)修車費收據
 
公司雇主:(1)請假單、(2)工作收入證明
 
交通收據:(1)計程車(收據)、(2)當事人(自駕依距離計算合理交通費用)
 
(二) 保險可能不理賠的情況
 
車主借車給配偶、4等血親或3等姻親以外的人駕駛發生損壞時,保險公司雖然會支付保險金給車主,但仍會向前述這些肇事者索賠。
 
事故發生時逾時報案,沒即時以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在5日內填寫書面的理賠申請書。
 
事故發生沒有報警讓警方在現場處理與記錄。
 
車主沒有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私下承諾對方會賠償。
 
吸食違禁藥物或酒駕肇事,不賠車子毀損,也不賠人身傷害。
 
無照駕駛肇事者不賠。
 
肇事逃逸者不賠。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有虛報或詐欺行為。
 
保險理賠僅限民事賠償,刑事責任例如:使人員受傷、殘廢、死亡等,不在承保範圍內。
 
汽車自然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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