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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2018-04-17 19:27

回應關啟文先生《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Part 4

作者:日熾酷愛Ace

回應關啟文先生《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一文備份

意識形態四:反性傾向歧視論
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是對不同性傾向的歧視,所以是不對的。我們更應立法禁止這類性傾向歧視。

關啟文:誤解和濫用「歧視」的概念。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另外,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法庭才受理。


關於歧視的定義


關於「歧視」的定義,雖然在哲學、社會學等等領域並沒有完全一致的標準答案,但是絕大多數學者所提出的概念,幾乎都包含了「以不相關的條件來排除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例如關啟文先生曾提出「同性戀者的性伴侶複雜,所以不應擁有婚姻權利」(可見我的文章《意識形態三: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論》)這樣的說法就涉嫌歧視,因為同性戀者有的性伴侶複雜,有的則性伴侶單一;異性戀者有的性伴侶複雜,也有人性伴侶單一。若以「性伴侶複雜代表不健康的生活」來作為評斷標準,則性伴侶複雜的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不應該擁有結婚權利,而性伴侶單一的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則應該擁有結婚權利,然而關啟文先生的說法卻剝奪性伴侶單一的同性戀者的結婚權利,而包庇了性伴侶複雜的異性戀者。明明嘴巴上說評斷標準是「性伴侶複雜程度」,實際卻不依此標準,而是以「不相關的條件」(例如身分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來排除某些人的權利,這就是歧視。(詳細的說明可見我的文章《我對歧視的理解》

關啟文先生自己也提到「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也就是說,關啟文先生若認為他的說法不是歧視,那麼他就必須說明對於同性戀者的差別對待是合理的。然而關啟文先生在《意識形態三: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論》所提到的「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差別」的諸多論述,我們也已經很明確地討論過那些說法都是錯謬的。因此,關啟文先生等於沒有任何有效論據可以說明差別對待是合理的。


所謂「實質影響」與法律效力


關啟文先生所謂「產生實質影響法庭才受理」,這其實是在討論上刻意限縮。由於關啟文先生自己討論的主題是「同性結婚」,而目前(2018年1月)台灣和香港都還未真的有實質法律來保障同性結婚這件事,也因此才會有不少同性戀者希望「藉由修法途徑達到法律態度上的性取向平權」。立法和修法的層級早就在法院案件審理之上,跟「法庭是否受理」有何關係?

此外,關啟文先生忽略了有太多的情況是「明明有實質影響,卻難以舉證,因此只能吃悶虧」的情況,這種情況使得某些人權益受損了,卻無處申訴。例如2011年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刊載了2011年芝加哥大學的研究備份),指出在相同的學經歷條件下,美國的異性戀求職者平均應徵9個職位就可以得到正面回應(錄取或者通知進一步面試機會),而男同性戀求職者卻需要應徵14個職位才能得到相同結果。由這個研究可以看出對同性戀的差別待遇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這種「實質影響」確實存在,同性戀求職者平均必須花更多錢、更多時間和心力才能獲得一個工作,然而同性戀求職者卻無法個人請求法庭受理歧視案件,畢竟他無法直接證明應徵不到工作是因為個人的因素還是因為同性戀身分的因素。也因此,才需要同性戀者以集體去要求法律上有所修正,或者要求增訂反歧視法。

這種「必須觀察整個族群才能發現有無實質影響」的事情,往往難以被社會察覺,也因此這些被影響的族群難以讓社會了解他們的處境。關啟文先生將討論範圍限縮在「法庭有無受理」上,等於是無視這部分的歧視的存在。



關啟文:「性傾向」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全是自願的)。 若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和成人與兒童結婚,是否也是性傾向歧視?(亂倫或孌童歧視?)

關啟文:同性戀運動提倡一種革命性的性哲學。如「姊妹同志」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在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性戀運動的教材說:「若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干涉和判斷別人…的生活模式。」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

關啟文:性權協會積極爭取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其實在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性戀者組織的共同綱領,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限制。在美國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它也是國際同性戀者組織大聯盟的成員。對同性戀運動來說,多元性愛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有何不可?


錯謬的化約論述,是無效論述


這一大段關啟文先生的說法,是一種以偏概全的偷換概念,世界上各種人都有,當然就會有許多針對不同訴求的團體,由於種類實在非常多元,自然就會產生歧異度相當高的各種立場,並非這當中的任何人都支持所有被提出來的訴求和立場。關啟文先生刻意挑出了一些訴求較有爭議的團體,然後就以偏概全說成是「所有」同性戀運動者的「共同」想法,這種論述方式是非常不尊重人,只是為了批評而批評的論述方式。


假如關啟文先生這套「因為有同運人士這樣說過,代表整個同運都是這樣」的說法有道理,那麼反同婚團體「護家真心聯盟」曾提出「通姦在異性戀發生是正常的行為」,同樣反同婚的關啟文先生想必是同意的了。例如美國的反同婚哲學及史學家Rousas Rushdoony曾說「舊約聖經的律法應廣泛使用於現代法律之中……,死刑的範圍應包含同性戀、對自己是否童貞撒謊者、偶像崇拜、褻瀆神明、判教等。」並支持奴隸制度說:「…美國奴隸制度是一種善心,因為有人天生就是奴隸。」同樣反同婚的關啟文先生,想必也同意Rousas Rushdoony的「死刑」說法,同樣也支持奴隸制度吧!


現代婚姻的精神


關啟文先生將同志運動對於同性結婚的訴求,說成是一種「完全不設限」的訴求,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同性伴侶希望締結社會所認可的婚姻,並納入現行婚姻法律之中(而非另立專法),在精神上等於宣示了他們對這套制度的忠誠。像關啟文先生這樣一竿子打翻一條船將所有性小眾都化約成單一特質,這無助於我們討論事情,我們要做的就是思考「現代婚姻的精神」是什麼,然後去評價同性結婚能不能符合精神,而關啟文先生提出的「亂倫、戀童者的結婚」又符不符合精神。

現代婚姻的精神早就不如古早時代,必須三從四德、一生一世,或甚至「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現有的婚姻精神,在於「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承諾」,將原先沒有相互扶持義務的人綁在一起。這樣締結承諾過程,也必須符合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平等原則」與「自由原則」。「亂倫」例如「父女」可以結婚嗎?父親是女兒的法定代理人而擁有代理安排各種生活事務的權力,這是一種「權力不對等」的情況,此時若兩人締結婚姻承諾,將無法符合「平等原則」。而當女兒存在世上的身分來自於父親時,父親的要求將造成宰制壓力,在這種宰制壓力下女兒的承諾,就不能說是真正的「合意自願」,這違反「自由原則」。同樣的檢視,也可以發現「成人/兒童結婚」或「人獸婚」其實都無法通過「平等」與「自由」這兩大原則。詳細的討論可以參考我的文章《重新思考現代婚姻的精神》

到此我們可以發現,關啟文先生在《意識形態三: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論》當中所論述的同性戀與異性戀雖然存在某些差別,但我們已經詳細討論過這些差別並不能作為差別待遇的有效論述。而在這篇文章當中,關啟文先生極力論述同性戀與其他性小眾團體都是全無差別,這樣的論述顯然是錯誤的,我也指出了差別何在,也說明了依照現代民主社會的「平等」與「自由」精神,對於此差別的差別待遇的道理何在。



接下來這部分是關啟文先生在文章當中較為細枝末節的錯誤,因為和論述爭議主軸較無直接關係,所以在此補述在文末。

各項名詞的錯用


關啟文先生在這篇文章當中錯誤使用了許多名詞,在此一一解釋說明:

第一、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性傾向」(Sexual orietation)在所有社會學、心理學、精神學上指的都是對於性別(gender)的心理或生理的受吸引狀態,也因此可區分為異性戀(heterosexuality)、同性戀(homosexuality)、雙性戀(bisexuality)和泛性戀(pansexuality)及無性戀(asexuality)。 因此所謂「性傾向」的分類,並不包含近親性交、戀童/孌童或獸交。關於性行為上的對象、方式的喜好選擇,叫做「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關啟文先生將這些事情全部參雜在一起,說成是「性傾向」,這是很粗糙的講法。

第二、「亂倫」

「亂倫」這個名詞是有多重定義的,在漢人文化中,例如「弒父」這種與性偏好無關的行為亦稱為「亂倫」,例如《論語》當中提到「欲潔其身,而亂大倫」,這邊的「亂倫」則是「破壞了君臣之間的倫理關係」的意思,這些根本和「性」無關。關啟文先生想要討論的應該是「近親性交」(Incest),然而在不同的社會文化、地區國家,「近親」的定義也都大不相同,也都有不同程度的開放或禁止程度。例如在法國、西班牙、葡萄牙三國法律規定只要雙方是你情我願,性交便是合法。在中國大陸,刑法並沒有處罰近親性交的法令,算是消極的合法。在台灣,刑法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有罪,但為告訴乃論,也就是若無人提告即無不法。但不論哪個國家,「雙方是否自願」皆為最重要的考量。

第三、「戀童」(Pedophilia)與「孌童」(Catamite)

由於關啟文先生文章當中所使用的字是「孌童」(Catamite),然而他後面的論述似乎都是「戀童」(Pedophilia)的意思,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針對此事來區分一下。精神醫學上,常用「戀童」Pedophilia來描述「對尚未青春期的兒童有性偏好」,Hebephilia則用來描述「對青春期前期的少年有性偏好」,Ephebophilia則是「對青春期後期的青年有性偏好」。這三個名詞都是不分男女、只論發展時期(青春期,或年齡)。至於關啟文先生文章當中的「孌童」,指得是catamite,專指那些受到成年男性喜愛的年輕男性(往往是青春期後期或年輕的成人),這是有特別性別指向的字。而與catamite的愛戀關係,則稱為「孌童戀」(pederasty)。


關於NAMBLA


關啟文先生將北美少年愛好協會(The North American Man/Boy Love Association,NAMBLA)說成是所有同運都支持,然而事實上完全相反。當年NAMBLA在1979年第一屆同志大遊行在華盛頓(全世界有史以來第一場同志大遊行)的準備會議中,提議將「要求同性戀青少年擁有充份的權利,以及修改性行為年齡限制的法律」加入標語之中,而這樣的提議馬上就遭致其他團體的反對。在往後的幾年當中,也不斷有許多同志權利運動團體提出非議,並抵制他們參加同志大遊行。

關啟文先生還說NAMBLA是「國際同性戀者組織大聯盟」(現名「國際LGBTI聯合會」;International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 and Intersex Association)的成員,然而國際LGBTI聯合會早在1994年就正式將NAMBLA給剔除了。NAMBLA在2000年之後就幾乎停止活動,等於是個名存實亡的團體。關啟文先生的這篇文章,依據他的個人網頁紀錄截圖),發表時間是2013年2月1日,卻將早在1994年就已經發生的事情給寫錯,而且根本已經消失的團體,還寫得振振有詞好像還在活動一樣,這實在很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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