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力關係中,掌控是對心靈或精神的宰制。受害者陷入依賴狀況,變得沉默與依附。
加害者透過權力所施展的引誘,讓對方顯得無助,只能表示贊成與認同。經過掩飾的威脅及恐嚇也會化暗為明,加害者必須讓對方變得脆弱,無力堅持,以便向對方灌輸他的想法和建議。
強迫別人接受就表示,並未將對方視為平等的。控制的觸角有可能進入他人的靈魂及頭腦,長期處於強制說服的環境中,如洗腦、思想改造或囚犯管訓,可能引發人格分裂。
掌控僅存在於關係的領域內:那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在智識或道德上的宰制、影響或凌駕。
受害者被蜘蛛網纏住,是任憑處置的俘虜,精神沒有自由,理智受到麻痺。受害者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奪取控制權的三大要素是:
竊取行動,奪取對方自主與判斷的能力。
宰制行動,令對方陷於服從及依賴狀態。
標記元素,在別人身上留下自己的印記。
掌控是否定他人的意願,腐蝕其人格,所以本質上就有確鑿的破壞性。受害者眼看著自己的抗拒力量逐步被侵蝕。
他失去一切批判能力。無力反應的他實質上已「四分五裂」被迫成為壓迫自己的共犯。
這與個人意志完全無關。受害者變成物件,已無法自行思考只能依附加害者的想法。他順從於加害者,無所謂同意或參與。